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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面兩路燈間距有一定標準?高速公路是否有不一樣標
請問一般市區道面兩路燈間距有一定標準?高速公路是否有不一樣標準?請問一般市區道面兩路燈間距有一定標準?高速公路是否有不一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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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解答
最佳解答: 先說高速公路的比較簡單
高速公路一律是400W鈉光燈
間距40米
明暗比為3:1
就是燈下源最亮處與兩燈中間20米處
亮度不能少於3:1
市區道路的就有分區段
依內政部營建署的規定如下
19.3.2 照明輝度及照度市區道路及巷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表19.1、表19.2之規定。
表19. 1 市區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道路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主要道路
2
1.5
1
次要道路
1.5
1.1
0.8
服務道路
1
0.8
0.5
表19. 2 巷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其中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19.3之規定換算。
表19. 3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平均輝度1(cd/m2)之平均照度 (LUX)
瀝青路面(較深色)
15
水泥混凝土路面(較淺色)
10
19.3.3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4之規定。
表19. 4 明暗均勻度
道路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最高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大於1:8
其它市區道路
大於1:4
大於1:14
表19. 5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要維持之最低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商業區
10
住商混合區
6
住宅區
2
不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公園道路
5
隧道
43(參考用)
斑馬線(交叉口)
3
表19. 6 燈具之型式
道路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其它道路
容許
遮蔽型或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19.4.2 排列方式
通常街道照明設施排列方式有以下五種,其中W表路權寬度(公尺),S表裝設間隔(公尺)。
一、單側排列,如圖19.1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1.jpg
圖19. 1 單側排列二、交錯排列,如圖19.2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2.jpg
圖19. 2 交錯排列三、相對排列,如圖19.3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3.jpg
圖19. 3 相對排列四、中央分隔帶排列,如圖19.4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4.jpg
圖19. 4 中央分隔帶排列
二、高速公路交流道銜接之連絡道路,一般幹線道路得以交錯排列設置之。
三、車道較寬道路,得以相對排列方式設置之。
四、如中央分隔帶寬度足夠,可於中央分隔帶排列設置之。
五、箱涵內,得採用交錯排列或相對排列。
六、廣場、交流道、大圓環可設置高桿照明取代區域照明。
19.4.5 市區道路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標準 道路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標準可參考表19.7規定,然設計者宜視當地之實際狀況加以調整。表19.7中W表路權寬度,H表裝設高度,S表裝設間隔。
一、一般道路及無行車場所之燈桿高度得降低10%。燈桿間隔一般道路上得宜增大20%,無行車場所宜增大50%。
二、使用燈桿之照明燈具距路面之高度,市區主次要道路應不低於8公尺,可行車之巷道內應不宜低於3.5公尺。
三、燈具之傾斜角度以在五度以下為原則。
表19.7 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關係(單位:公尺)
燈具
燈柱排列
遮蔽型
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單側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4W以上
4H以下
交錯排列
0.7W以上
3H以下
0.8W以上
3.5H以下
0.9W以上
4H以下
相對排列
0.5W以上
3H以下
0.6W以上
3.5H以下
0.7W以上
4H以下
中央分隔
帶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2W以上
4H以下
高速公路一律是400W鈉光燈
間距40米
明暗比為3:1
就是燈下源最亮處與兩燈中間20米處
亮度不能少於3:1
市區道路的就有分區段
依內政部營建署的規定如下
19.3.2 照明輝度及照度市區道路及巷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表19.1、表19.2之規定。
表19. 1 市區道路照明輝度(單位:cd/m2)
道路分類
商業區
住商混合區
住宅區
主要道路
2
1.5
1
次要道路
1.5
1.1
0.8
服務道路
1
0.8
0.5
表19. 2 巷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商業區
住宅區
照度
6
4
其中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兩者之間可參照表19.3之規定換算。
表19. 3 平均輝度與平均照度之關係
平均輝度1(cd/m2)之平均照度 (LUX)
瀝青路面(較深色)
15
水泥混凝土路面(較淺色)
10
19.3.3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4之規定。
表19. 4 明暗均勻度
道路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最高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大於1:8
其它市區道路
大於1:4
大於1:14
表19. 5 人行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要維持之最低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商業區
10
住商混合區
6
住宅區
2
不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公園道路
5
隧道
43(參考用)
斑馬線(交叉口)
3
表19. 6 燈具之型式
道路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其它道路
容許
遮蔽型或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19.4.2 排列方式
通常街道照明設施排列方式有以下五種,其中W表路權寬度(公尺),S表裝設間隔(公尺)。
一、單側排列,如圖19.1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1.jpg
圖19. 1 單側排列二、交錯排列,如圖19.2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2.jpg
圖19. 2 交錯排列三、相對排列,如圖19.3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3.jpg
圖19. 3 相對排列四、中央分隔帶排列,如圖19.4所示。
圖片參考:http://w3.cpami.gov.tw/design/19-4.jpg
圖19. 4 中央分隔帶排列
二、高速公路交流道銜接之連絡道路,一般幹線道路得以交錯排列設置之。
三、車道較寬道路,得以相對排列方式設置之。
四、如中央分隔帶寬度足夠,可於中央分隔帶排列設置之。
五、箱涵內,得採用交錯排列或相對排列。
六、廣場、交流道、大圓環可設置高桿照明取代區域照明。
19.4.5 市區道路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標準 道路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標準可參考表19.7規定,然設計者宜視當地之實際狀況加以調整。表19.7中W表路權寬度,H表裝設高度,S表裝設間隔。
一、一般道路及無行車場所之燈桿高度得降低10%。燈桿間隔一般道路上得宜增大20%,無行車場所宜增大50%。
二、使用燈桿之照明燈具距路面之高度,市區主次要道路應不低於8公尺,可行車之巷道內應不宜低於3.5公尺。
三、燈具之傾斜角度以在五度以下為原則。
表19.7 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關係(單位:公尺)
燈具
燈柱排列
遮蔽型
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單側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4W以上
4H以下
交錯排列
0.7W以上
3H以下
0.8W以上
3.5H以下
0.9W以上
4H以下
相對排列
0.5W以上
3H以下
0.6W以上
3.5H以下
0.7W以上
4H以下
中央分隔
帶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2W以上
4H以下
參考資料:從事燈光業
靜濤 · 9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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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燈燈桿高度與桿距間隔關係(單位:公尺)
燈具
燈柱排列
遮蔽型
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裝設高度(H)
裝設間隔(S)
單側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4W以上
4H以下
雙側交錯排列
0.7W以上
3H以下
0.8W以上
3.5H以下
0.9W以上
4H以下
雙側相對排列
0.5W以上
3H以下
0.6W以上
3.5H以下
0.7W以上
4H以下
中央分隔帶排列
1.0W以上
3H以下
1.2W以上
3.5H以下
1.2W以上
4H以下
註:W為路寬
參考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及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照明主體照度與環境生態
道路照明應依據照明主體及照度需求,決定燈具流明與間距、高度等,使發揮應具之照明效果。
除確保照明主體所需照度與有效範圍外,應調整照明角度與範圍,避免過照眩光、過度漫射光或閃爍,影響鄰近地區動物憩息。
依據照明主體之照明需求選擇適宜之照明演色性,以低耗能並不致對動物生息造成衝擊之燈具為原則。
依照規範書內容最主要決定路燈間距的因素是"照明的效果"而不是"路燈間距"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