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道路照明工程
(1)現況分析
因道路幾何條件、路況、交通量及周圍環境等因素均可能影響照明設施之設置,故建議應調查並研究分析所經辦之道路前述各項條件。
(2)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A.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應求一致。
B.設計時應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經濟性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C.燈座最好選擇可調整者,配合折射罩紋路,依實際路面寬窄調整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D.對汽車排煙污染燈具之問題應予考慮,以避免影響照明組件而失去應有之亮度。
E.如管理上需要,設計時得採用自動點滅器依照明需要自動開閉啟用。
F.多霧地區可考慮設置濃霧偵測器,聯鎖自動開啟照明。
道路照明設計應依據以下規範:
A.「路燈設計規定」-經濟部(1986)
B.「交通工程手冊」-第七章道路照明
交通部(1980)
C.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第十九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 內政部營建署(2002)
|
設計步驟參考道路照明設計步驟流程圖(圖2.5-1)。
|
(1)名詞定義
A.光束(ψ)(單位:流明(Lumen)):1流明係由點光源以1燭光均等光度放射光線至1公尺等距離之半球面1平方公尺內之光量。
B.光度(I)(單位:燭光cd或cp):由點光源在一立體角內所發射出來之光束為一流明時,則該光源之光度為1燭光。
C.照度(E)(單位:勒克斯(Lux)):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90度。
D.輝度(L)(單位:Nit=cd/m2):由光源或反光面上之任一點朝觀測方向發射或反射之單位面積上之光度值。
(2)照度標準
市區道路及巷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應符合表2.5-1、表2.5-2之規定。
表2.5-1 市區平均道路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
商業區
|
住宅區
|
|||
瀝青路面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瀝青路面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
市區
|
幹
道
|
30
|
20
|
15
|
10
|
輔助幹道
|
22.5
|
15
|
10.5
|
7
|
|
其他道路
|
15
|
10
|
7.5
|
5
|
|
郊區
|
幹
道
|
30
|
20
|
15
|
10
|
輔助幹道
|
15
|
10
|
7.5
|
5
|
|
其他道路
|
15
|
10
|
7.5
|
5
|
(參考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及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2002)編撰)
表2.5-2 巷道平均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區域分類
|
商業區
|
住宅區
|
照度
|
6
|
4
|
(資料取自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
人行道之照度原則上參考表2.5-3之規定,然實際設計仍須視當地情形而定。
表2.5-3 人行平均道照度(單位:勒克斯(Lux))
條件
道路分類
|
道路分類
|
要維持之最低平均照度基準
|
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
商業區
|
10
|
住商混合區
|
6
|
|
住宅區
|
2
|
|
不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
公園道路
|
5
|
隧道
|
43(參考用)
|
|
斑馬線(交叉口)
|
3
|
|
梯道
|
6
|
(參考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及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2002)編撰)
(3)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應符合表2.5-4之規定。
表2.5-4 明暗均勻度
道路分類
|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
幹道
|
大於1:3
|
其它道路
|
大於1:4
|
(參考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1980)及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2002)編撰)
(4)燈具之選擇
A.燈具光度分佈
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A)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65度。
(B)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75度。
(C)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90度。
(資料取自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2002)編撰)
B.燈具之型式及使用
燈具之型式及使用應符合表2.5-5之規定。
(5)照明主體照度與環境生態
A.
道路照明應依據照明主體及照度需求,決定燈具流明與間距、高度等,使發揮應具之照明效果。
B.
除確保照明主體所需照度與有效範圍外,應調整照明角度與範圍,避免過照眩光、過度漫射光或閃爍,影響鄰近地區動物憩息。
C. 依據照明主體之照明需求選擇適宜之照明演色性,以低耗能並不致對動物生息造成衝擊之燈具為原則。
表2.5-5 燈具之型式
道路分類
|
眩光容許度
|
燈具型式
|
|
優先
|
尚可
|
||
幹道
|
少許
|
遮蔽型
|
半遮蔽型
|
其它道路
|
容許
|
遮蔽型或半遮蔽型
|
無遮蔽型
|
(參考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及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2002)編撰)
(5)照明設施之佈設方式
A.設置位置
(A)通常佈設於公共設施帶,或中央分隔帶上。
(B)在交叉路口地區,得設於交通島上。
B.排列方式
通常街道照明設施排列方式有以下五種,其中W表路權寬度(公尺),S表裝設間隔(公尺)。
(A)
單側排列,如圖2.5-2所示。
|
(B)雙側交錯排列,如圖2.5-3所示。
|
(C)雙側相對排列,如圖2.5-4所示。
|
(D)中央分隔帶排列,如圖2.5-5所示。
|
C.排列方式之選擇原則
(A)車道寬度較窄之道路及一般巷道,得以單側排列設置之。
(B)車道寬度較寬之道路,得以相對排列設置之。
(C)一般幹線道路得以交錯排列設置之。
(D)如中央分隔帶寬度足夠時,得於中央分隔帶排列設置之。
(E)車行箱涵內,得採用交錯排列或相對排列。
(6)燈具使用照明率(Coefficient
of Utilization ,CU)
燈具照明率與路寬、裝設高度及光線照射類型等因素有關,其數值為0.2至0.4為較佳。
(資料取自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1980))
|
(7)維護係數(Maintenance
Factor, MF)
其值視養護程度及使用環境而定,依表2.5-6選用適當值計算。
表2.5-6 維護係數
交通量(台/日)
|
市區道路
|
郊區道路
|
15,000以上
|
0.6
|
0.65
|
7,000~15,000
|
0.65
|
0.7
|
7,000以下
|
0.7
|
0.75
|
(資料引自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
(8)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
道路路燈高度與桿距間隔標準可參考表2.5-7規定,然設計者應視當地之實際狀況加以調整。表2.5-7中W表路權寬度,H表裝設高度,S表裝設間隔。
表2.5-7 路燈燈桿高度與桿距間隔關係(單位:公尺)
燈具
燈柱排列
|
遮蔽型
|
半遮蔽型
|
無遮蔽型
|
|||
裝設高度(H)
|
裝設間隔(S)
|
裝設高度(H)
|
裝設間隔(S)
|
裝設高度(H)
|
裝設間隔(S)
|
|
單側排列
|
1.0W以上
|
3H以下
|
1.2W以上
|
3.5H以下
|
1.4W以上
|
4H以下
|
雙側交錯排列
|
0.7W以上
|
3H以下
|
0.8W以上
|
3.5H以下
|
0.9W以上
|
4H以下
|
雙側相對排列
|
0.5W以上
|
3H以下
|
0.6W以上
|
3.5H以下
|
0.7W以上
|
4H以下
|
中央分隔帶排列
|
1.0W以上
|
3H以下
|
1.2W以上
|
3.5H以下
|
1.2W以上
|
4H以下
|
註:W為路寬
(參考經濟部「路燈設計規定」(1986)及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1980)編撰)
國內常用道路路燈相關尺寸可參考表2.5-8。
表2.5-8 路燈燈桿選用參考表
燈桿種類
|
H1
(公尺)
|
H2
(公尺)
|
W
(公尺)
|
D1
(mm)
|
D2
(mm)
|
|
雙臂桿型
|
5
|
3.8
|
1
|
160
|
69
|
|
6
|
4.8
|
2
|
160
|
69
|
||
7
|
5.5
|
2
|
167
|
69
|
||
8
|
6.5
|
2
|
179
|
69
|
||
9
|
7.5
|
2
|
191
|
69
|
||
10
|
8.35
|
2
|
203
|
69
|
||
單臂桿型
|
5
|
3.8
|
1
|
160
|
69
|
|
6
|
4.8
|
2
|
160
|
69
|
||
7
|
5.5
|
2
|
167
|
69
|
||
8
|
6.5
|
2
|
179
|
69
|
||
9
|
7.5
|
2
|
191
|
69
|
||
10
|
8.35
|
2
|
203
|
69
|
註:1.7公尺 以下燈桿其H2、W、D1及D2詳細尺寸,並無制式規格,主辦單位視工程需要自行訂定之。
2.常用7公尺(含)以上之燈桿及基座相關詳細尺寸,係參考原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燈桿規格,其各項詳細尺寸請參考圖HWE-001,HWE-002。
(9)路燈照明計算公式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為單位
F:光源全光束,以 lm 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單側或雙側交錯=1,雙側相對或中央分隔帶排列=2
CU:燈具使用照明率,由W/H查曲線表而定,約在0.2~0.4之間,參考圖2.5-6,(單側排列之照明率在路寬等於燈具高度時應在0.3以上)。
MF:維護係數,參考表2.5-6。
S:燈具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道路路寬,以公尺為單位
(10)平均照度及均勻度檢核
A.平均照度檢核
根據計算所得之平均照度與表2.5-1、2.5-2及2.5-3所列標準相比較,符合者,即完成平均照度設計。
B.明暗均勻度檢核
根據計算所得之平均照度與所參考使用燈具之等照度(配光)曲線圖其按燈具設置位置所得之最高、低照度,求其比值,與表2.5-4所列標準相比較,符合者,即完成明暗均勻度檢核。
C.電腦軟體照度模擬
燈具係商業化成型品,各廠商所製造生產之配件均有些許差異,故等照度(配光)曲線圖均有所差異,又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之檢核須按燈具及配設方式反覆驗證,因此亦可按製造商之電腦軟體,模擬其平均照度及明暗均勻度作為驗證之參考。
(11)配電
A.使用電源
(A)電源:設計前應先向自鄰近之電力公司洽詢有關電源供給情形,並考量維護單位之方便性,引接三相四線380V/220V或單相二線220V之回路受電。
(B)分路:以相電壓單相220V供給燈具電力。
(C)保護方式:以無熔線斷路器(NFB)保護過載及短路故障;以漏電斷路器(ELB)保護漏電事故。
B.控制方式
(A)包燈:由電力公司控制電源之開啟與關閉。
(B)表燈:加設自動點滅裝置,由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控制電源之開啟與關閉。
C.電源引進位置及壓降計算:
以鄰近台電電源側並配合周圍環境設置配電箱,就近引進電源,並依設備之負載及配置距離進行壓降計算(須符合幹線─2%以下;分路─3%以下)。
D.接地
照明設施不論電源開關箱、燈具及燈桿設備以及外殼,均應按第三種接地工程接地,其接地電阻(R)值須依照經濟部頒「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1)本範例道路為市區幹道,預估交通量7,000台/日,路面以水泥混凝土舖設,道路斷面如圖所示:
|
(2)照度計算
設計照度要求:E = 20 Lux(本案需求值)
照明路寬:W = 12 公尺
選用燈具:採半遮蔽型,高壓鈉氣燈 250W,F = 26000 lm
燈桿高度:H = 10.5 公尺 (含基座)
照明率:H1 = 10.5
公尺 (燈桿高10公尺 +基座高0.5公尺 )
Y2
= 2.3 公尺(燈臂長2公尺+至燈源中心0.3公尺)
Y1
= 12-2.3 = 9.7 公尺
查圖2.5-6得
(路肩側照明率)
(車道側照明率)
維護係數:MF = 0.7
套入公式,反求
N= 1(採單側排列)
(3)照度檢核
A.桿距以26.92公尺代入電腦軟體模擬其配光分佈,所得最低照度為14.36 Lux,平均照度為24.72 Lux,檢核明暗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 14.36 Lux: 24.72 Lux = 1:1.72,大(優)於1:3 OK.
B.桿距以25公尺代入電腦軟體模擬其配光分佈,所得最低照度為14.6 Lux,平均照度為26.7 Lux,檢核明暗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 15.6 Lux: 26.7 Lux = 1:1.71,大(優)於1:3 OK.
C.故採桿距以25公尺間距作為平面配置,一則於平面配置時取整數配置較為便利,二則保留1.92公尺可作為現地調整之空間。
本參考表用以提供當主辦單位無法按正規計算及檢核方式引用時參考選用。
以輔助幹道採瀝青路面作為演算標準值,燈具採半遮蔽型,預估交通量7,000台/日以下,簡易參考如下表所示:
路 寬
|
燈桿排列方式
|
設置間距
|
燈桿型式
|
燈具型式
|
4公尺以下
|
單側排列或
雙側交錯排列
|
15公尺
|
8公尺單臂
|
100W水銀燈(適住宅區)
|
4公尺~8公尺以下
|
單側排列或
雙側交錯排列
|
20公尺
|
8公尺單臂
|
200W水銀燈(適住宅區)
|
8公尺~10尺以下
|
單側排列或
雙側交錯排列
|
25公尺
|
10公尺單臂
|
200W水銀燈(適住宅區)
|
10公尺~15公尺以下
|
單側排列或
雙側交錯排列
|
25公尺
|
10公尺單臂
|
400W水銀燈(適住宅區)
250W高壓鈉燈或複金屬燈(適商業區)
|
15公尺以上
|
單側排列或
雙側交錯排列
|
25公尺
|
10公尺單臂
|
400W水銀燈(適住宅區)
250W高壓鈉燈或複金屬燈(適商業區)
|
(1)管線佈設困難之偏遠地區若太陽能照明設施可達預期要求並符經濟效益,可利用自動點滅裝置提供局部路段重點照明。
(2)道路反光標誌或道路標線,可考慮運用能於日間吸收太陽能而於夜間散發螢光之材質,提高標誌標線之明視度。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source=web&rct=j&url=http://myway.cpami.gov.tw/way/upload/cht/attachment/487141734c4b710b747eeb7292d9bf9e.pdf&ved=0ahUKEwiegtjW-_rOAhWMFpQKHQ87B_4QFggbMAE&usg=AFQjCNEwVG-0f2wXb-EzJt7JdO1Yrmp6Dw&sig2=JiQIpPmkiVeDqwg53-Z3ug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60051000200-0980723
一、總則
(一)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悉依本規範辦理。
(二)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1.快速道路:進出口部份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
性之交通。
2.幹線道路: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連絡道路: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
巷道,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4.巷弄道路: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三)市區道路設計行車速率依左表之規定:
┌────┬───┬───┬───┐
│區 分│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
├────┼───┼───┼───┤
│快速道路│六0–│六0–│五0–│
│ │一00│八0 │六0 │
├────┼───┼───┼───┤
│幹線道路│五0–│五0–│四0–│
│ │八0 │六0 │五0 │
├────┼───┼───┼───┤
│連絡道路│四0–│四0–│三0–│
│ │六0 │五0–│四0 │
├────┼───┼───┼───┤
│巷弄道路│一五–│一五–│一五–│
│ │二0 │二0 │二0 │
└────┴───┴───┴───┘
(四)市區道路之最短停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一般情況採用標準值辦
理。
┌───┬─┬─┬─┬─┬─┬─┬─┬─┬─┐
│設計行│ │ │ │ │ │ │ │ │ │
│車速率│ │ │ │ │ │ │ │ │一│
│(公里│二│三│四│五│六│七│八│九│0│
│/小時 │0│0│0│0│0│0│0│0│0│
│) │ │ │ │ │ │ │ │ │ │
├─┬─┼─┼─┼─┼─┼─┼─┼─┼─┼─┤
│視│最│ │ │ │ │ │ │一│一│一│
│ │小│二│三│四│五│七│九│一│三│六│
│距│值│0│0│0│五│0│0│0│五│五│
│︵├─┼─┼─┼─┼─┼─┼─┼─┼─┼─┤
│公│標│ │ │ │ │ │一│一│一│二│
│尺│準│二│三│四│六│八│一│三│六│0│
│︶│值│0│0│五│五│五│0│五│五│0│
└─┴─┴─┴─┴─┴─┴─┴─┴─┴─┴─┘
二、路線設計
(一)所有路線平面設計,應與已公佈實施之都市計畫平面圖相符合,如
有抵觸,應以都市計畫平面為準。
(二)市區道路平曲線最小半徑規定如左表:
┌────┬─┬─┬─┬─┬─┬─┬─┬─┬─┐
│設計行車│ │ │ │ │ │ │ │ │一│
│速率vd(│二│三│四│五│六│七│八│九│0│
│公里/小│0│0│0│0│0│0│0│0│0│
│時) │ │ │ │ │ │ │ │ │ │
├─┬──┼─┼─┼─┼─┼─┼─┼─┼─┼─┤
│平│e │ │ │ │ │一│二│二│三│五│
│曲│max=│一│二│四│九│四│0│八│八│0│
│線│0.04│0│五│五│0│0│0│0│0│0│
│最│ │ │ │ │ │ │ │ │ │ │
│小├──┼─┼─┼─┼─┼─┼─┼─┼─┼─┤
│半│e │ │ │ │ │一│一│二│三│四│
│徑│max=│一│二│四│八│二│八│五│四│四│
│︵│0.06│0│五│五│0│0│0│0│0│0│
│公│ │ │ │ │ │ │ │ │ │ │
│尺│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路面摩擦係數 (f) 參考值如左表:
┌────┬─┬─┬─┬─┬─┬─┬─┬─┬─┐
│設計行車│ │ │ │ │ │ │ │ │一│
│速率vd(│ │ │ │ │ │ │ │ │一│
│公里/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0│
│時 │0│0│0│0│0│0│0│0│0│
├────┼─┼─┼─┼─┼─┼─┼─┼─┼─┤
│ │0│0│0│0│0│0│0│0│0│
│ │.│.│.│.│.│.│.│.│.│
│摩擦係數│三│二│二│一│一│一│一│一│一│
│(f) │五│七│三│九│七│五│四│三│二│
│ │0│六│0│七│三│二│ │ │ │
└────┴─┴─┴─┴─┴─┴─┴─┴─┴─┘
(三)市區道路平曲線最短長度規定如左:
1.市區道路同向曲線最短長度(設有緩和曲線者,含緩和曲線長度)
,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公尺) │ │
│ L + ΣL + L │ │
│ S1 C S2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標 準 值 │ │)vd │
├───────┬──┤最小值│ │
│θ < 6 │θ>6│ │ │
├───────┼──┼───┼──────┤
│ 700/(θ+6) │ 60 │ 30 │ 20 │
│1000/(θ+6) │ 80 │ 40 │ 30 │
│1300/(θ+6) │110 │ 55 │ 40 │
│1700/(θ+6) │140 │ 70 │ 50 │
│2000/(θ+6) │170 │ 85 │ 60 │
│2400/(θ+6) │200 │ 100 │ 70 │
│2700/(θ+6) │220 │ 110 │ 80 │
│3000/(θ+6) │250 │ 125 │ 90 │
│3300/(θ+6) │280 │ 140 │ 100 │
└───────┴──┴───┴──────┘
註:一、切線交角θ以度計。
二、LC為圓曲線長度。
三、L 為緩和曲線長度。
2.複曲線最短長度:
複曲線中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複曲
線總長度依第一款之附表)
┌──┬────────────────┐
│設︵│ │
│計公│15-25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
│行里│ │
│車/│ │
│速小│ │
│率時│ │
│vd︶│ │
├──┼────────────────┤
│圓度│ │
│曲LD│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
│線︵│ │
│段公│ │
│最尺│ │
│短︶│ │
│長 │ │
└──┴────────────────┘
註:反向曲線視為兩組同向曲線,其最短長度
依第一款之附表規定。
(四)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且曲線半徑小於左表時,所
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置緩和曲線,設計行車速率在每小時四十
公里(不含)以下時,得免設緩和曲線。
┌──────┬─┬─┬─┬─┐
│設計行車速率│ │ │ │一│
│ │四│六│八│0│
│公里/小時 │0│0│0│0│
├──────┼─┼─┼─┼─┤
│緩和曲線半徑│ │ │ │一│
│ │二│五│九│四│
│ │三│0│五│五│
│ (公尺) │0│0│0│0│
└──────┴─┴─┴─┴─┘
(五)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算之:
LS=0.035*v*d的三次方/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 (公尺)
Vd: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R :圓曲線半徑 (公尺)
(六)緩和曲線最短長度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
│設計行車速率│一│ │ │ │
│ │0│八│六│四│
│(公里/小時│0│0│0│0│
│) │0│0│0│0│
├──────┼─┼─┼─┼─┤
│緩和曲線最短│ │ │ │ │
│ │五│四│三│二│
│長度(公尺)│0│0│0│0│
└──────┴─┴─┴─┴─┘
(七)市區道路之最大縱坡度(%)規定如左表,其有*者得視實際地形
,酌予放寬。如有特殊情形,可詳敘理由專案簽報工務局核定。
┌────┬───┬───┬────┐
│區 分│平原區│丘陵區│山嶺區 │
├────┼───┼───┼────┤
│快速道路│ 六 │ 八 │ ※九 │
├────┼───┼───┼────┤
│幹線道路│ 八 │ 九 │ ※十 │
├────┼───┼───┼────┤
│連絡道路│ 九 │ ※十│ ※十一 │
├────┼───┼───┼────┤
│巷弄道路│ 九 │ ※十│ ※十五 │
└────┴───┴───┴────┘
(八)市區道路縱坡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其最大長度規定如左表:
┌─────────┬──────────┐
│縱 坡 度(%)│ 最 大 長 度(公尺)│
├─────────┼──────────┤
│ 四 │ 九00 │
├─────────┼──────────┤
│ 五 │ 六00 │
├─────────┼──────────┤
│ 六 │ 四五0 │
├─────────┼──────────┤
│ 七 │ 三五0 │
├─────────┼──────────┤
│ 八 │ 二五0 │
├─────────┼──────────┤
│ 九 │ 一五0 │
├─────────┼──────────┤
│ 十 │ 一00 │
├─────────┼──────────┤
│ 十一 │ 九0 │
├─────────┼──────────┤
│ 十二 │ 八0 │
├─────────┼──────────┤
│ 十三 │ 七0 │
├─────────┼──────────┤
│ 十四 │ 六0 │
├─────────┼──────────┤
│ 十五 │ 五0 │
└─────────┴──────────┘
(九)市區道路平曲線上縱坡度之限制規定如左:
1.市區道路平曲線上之縱坡度規定如左表:
┌──┬─┬─┬─┬─┬─┬─┬─┬─┬─┐
│平曲│一│三│ │ │ │ │ │ │ │
│線半│五│0│ │ │ │ │ │ │ │
│徑(│∣│∣│ │ │ │ │ │ │一│
│公尺│三│四│四│五│六│七│八│九│0│
│) │0│0│五│0│0│0│0│0│0│
├──┼─┼─┼─┼─┼─┼─┼─┼─┼─┤
│最大│ │ │ │ │ │ │ │ │ │
│縱坡│ │ │ │ │ │ │ │ │ │
│度(│ │ │ │ │ │ │一│十│十│
│%)│四│五│六│七│八│九│0│一│二│
└──┴─┴─┴─┴─┴─┴─┴─┴─┴─┘
2.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
不得大於三%,其長度不得短於六十公尺。
(十)豎曲線長度,採用左列公式之並參考附表:
1.凸型豎曲線:
1.若L 大於S ,則L = S*S(G1-G2)/400
2.若L 小於S ,則L = 2S-400/G1-G2
2.凹型豎曲線:
1.若L 大於 S,則L=(G1-G2)S*S /(150+3.55)
2.若L 小於 S,則L=2S-(150+3.55)/(G1-G2)
註:式中
L :豎曲線長度 (公尺)
S :最短停車視距 (公尺) 。
G1、G2:縱橫度之百分數。
┌───┬───────────────┐
│ │豎曲線最短長度Lv=K.△G(公尺)│
│ ├───────┬───────┤
│ │ 凸 型 │ 凹 型 │
│ ├───┬───┼───┬───┤
│ │標準值│最小值│標準值│最小值│
├───┼───┼───┼───┼───┤
│ 120 │195△G│ 95△G│ 70△G│ 47△G│
│ 110 │140△G│ 75△G│ 60△G│ 42△G│
│ 100 │100△G│ 60△G│ 50△G│ 36△G│
│ 90 │ 70△G│ 44△G│ 40△G│ 30△G│
│ 80 │ 47△G│ 31△G│ 30△G│ 24△G│
│ 70 │ 30△G│ 20△G│ 23△G│ 19△G│
│ 60 │ 18△G│ 13△G│ 17△G│ 14△G│
│ 50 │ 10△G│ 8△G│ 12△G│ 10△G│
│ 40 │ 5△G│ 4△G│ 7△G│ 6△G│
│ 30 │ 3△G│ 3△G│ 4△G│ 4△G│
│ 25 │ 2△G│ 2△G│ 3△G│ 3△G│
└───┴───┴───┴───┴───┘
K:豎曲線參數 (公尺/)
△G:相鄰縱坡度百分數之代數差絕對值(%)
(十一)豎曲線最短長度,按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
│設計行│ │ │ │ │ │ │ │ │ │
│車速率│ │ │ │ │ │ │ │ │一│
│(公里│二│三│四│五│六│七│八│九│0│
│)/小│0│0│0│0│0│0│0│0│0│
│時 │ │ │ │ │ │ │ │ │ │
├───┼─┼─┼─┼─┼─┼─┼─┼─┼─┤
│豎曲線│ │ │ │ │ │ │ │ │ │
│長短長│ │ │ │ │ │ │ │ │ │
│度(公│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
│尺) │五│0│五│0│五│0│五│0│五│
└───┴─┴─┴─┴─┴─┴─┴─┴─┴─┘
(十二)曲線超高度,宜小於六%但不得大於八%。
(十三)車道橫坡度可依車道路面寬及排水情形採用雙向直線斜坡,或單
向直線斜坡,其坡度一般採用二%。
三、車道佈置
(一)快車道係指供四輪以上之汽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如左: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2.幹線道路、連絡道路之快車道,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二五公尺
。但因幾何限制及管制需要得酌予增減之。
(二)慢車道係指供機車及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慢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二公
尺。
(三)混合車道係指汽、機車與腳踏車皆可使用之車道。
混合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四)加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設 計行車速 率│ │ │ │ │ │一│
│ │五│六│七│八│九│0│
│公 里 / 小 時│0│0│0│0│0│0│
├───────┼─┼─┼─┼─┼─┼─┤
│漸 縮 段 長 度│四│五│五│六│六│七│
│ (公尺) │五│0│五│0│五│0│
├──┬──┬─┼─┼─┼─┼─┼─┼─┤
│ │ 停 │ │ │ │一│一│二│二│
│ │ │加│六│九│二│六│一│五│
│ │ 止 │ │0│0│五│五│五│0│
│ ├──┤速├─┼─┼─┼─┼─┼─┤
│轉 │ │ │ │ │ │一│一│二│
│ │ 三 │車│ │七│九│三│八│二│
│向︵│ 0 │ │ │0│五│五│五│0│
│ ├──┤道├─┼─┼─┼─┼─┼─┤
│道公│ │ │ │ │ │一│一│一│
│ │ 四 │長│ │ │七│0│五│九│
│設里│ 0 │ │ │ │五│五│五│0│
│ ├──┤度├─┼─┼─┼─┼─┼─┤
│計/│ │︵│ │ │ │ │一│一│
│ │ 五 │包│ │ │ │九│三│六│
│行小│ 0 │ │ │ │ │0│0│五│
│ ├──┤括├─┼─┼─┼─┼─┼─┤
│車時│ 六 │ │ │ │ │ │七│九│
│ │ 0 │漸│ │ │ │ │0│0│
│速︶├──┤ ├─┼─┼─┼─┼─┼─┤
│ │ 七 │縮│ │ │ │ │ │八│
│率 │ 0 │ │ │ │ │ │ │五│
│ ├──┤段├─┼─┼─┼─┼─┼─┤
│ │ 八 │︶│ │ │ │ │ │ │
│ │ 0 │ │ │ │ │ │ │ │
└──┴──┴─┴─┴─┴─┴─┴─┴─┘
(五)減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設 計行車速 率│ │ │ │ │ │一│
│ │五│六│七│八│九│0│
│公 里 / 小 時│0│0│0│0│0│0│
├───────┼─┼─┼─┼─┼─┼─┤
│漸 縮 段 長 度│四│五│五│六│六│七│
│ (公尺) │五│0│五│0│五│0│
├──┬──┬─┼─┼─┼─┼─┼─┼─┤
│ │ 停 │ │ │ │一│一│一│一│
│ │ │減│六│八│0│二│三│四│
│ │ 止 │ │0│0│0│五│0│0│
│ ├──┤速├─┼─┼─┼─┼─┼─┤
│轉 │ │ │ │ │ │一│一│一│
│ │ 三 │車│四│六│八│0│一│二│
│向︵│ 0 │ │五│五│五│五│五│五│
│ ├──┤道├─┼─┼─┼─┼─┼─┤
│道公│ │ │ │ │ │ │一│一│
│ │ 四 │長│ │五│七│九│0│一│
│設里│ 0 │ │ │五│0│0│0│0│
│ ├──┤度├─┼─┼─┼─┼─┼─┤
│計/│ │︵│ │ │ │ │ │一│
│ │ 五 │包│ │ │六│七│九│0│
│行小│ 0 │ │ │ │0│0│0│0│
│ ├──┤括├─┼─┼─┼─┼─┼─┤
│車時│ 六 │ │ │ │ │六│七│八│
│ │ 0 │漸│ │ │ │0│0│0│
│速︶├──┤ ├─┼─┼─┼─┼─┼─┤
│ │ 七 │縮│ │ │ │ │六│七│
│率 │ 0 │ │ │ │ │ │0│0│
│ ├──┤段├─┼─┼─┼─┼─┼─┤
│ │ 八 │︶│ │ │ │ │ │六│
│ │ 0 │ │ │ │ │ │ │五│
└──┴──┴─┴─┴─┴─┴─┴─┴─┘
(六)加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不得小於第五之規定值與左表係數
之乘積。
┌───────┬─┬─┬─┬─┬─┬─┐
│ 設計行車速率 │ │ │ │ │ │一│
│ │五│六│七│八│九│0│
│ 公里/小時 │0│0│0│0│0│0│
├─┬─┬─┬─┼─┼─┼─┼─┼─┼─┤
│ │ │ │上│ │一│一│一│一│一│
│ │三│ │ │ │.│.│.│.│.│
│ │0│ │ │ │三│三│三│四│四│
│ ├─┤ │ ├─┼─┼─┼─┼─┼─┤
│ │ │ │ │ │一│一│一│一│一│
│ │四│ │ │ │.│.│.│.│.│
│轉│0│ │ │ │三│三│三│四│五│
│向├─┤ │ ├─┼─┼─┼─┼─┼─┤
│道│ │ │ │ │ │一│一│一│一│
│設│五│縱│ │ │ │.│.│.│.│
│計│0│坡│ │ │ │三│四│五│六│
│行├─┤度│ ├─┼─┼─┼─┼─┼─┤
│車│ │三│ │ │ │一│一│一│一│
│速│六│%│ │ │ │.│.│.│.│
│率│0│至│ │ │ │三│四│五│六│
│︵├─┤四│ ├─┼─┼─┼─┼─┼─┤
│公│ │%│ │ │ │ │ │一│一│
│里│七│ │ │ │ │ │ │.│.│
│/│0│ │ │ │ │ │ │五│七│
│小├─┤ │ ├─┼─┼─┼─┼─┼─┤
│時│ │ │ │ │ │ │ │一│一│
│︶│八│ │ │ │ │ │ │.│.│
│ │0│ │坡│ │ │ │ │五│七│
│ ├─┤ ├─┼─┼─┼─┼─┼─┼─┤
│ │八│ │下│ │0│0│0│0│0│
│ │0│ │ │ │.│.│.│.│.│
│ │∣│ │ │ │七│七│六│六│六│
│ │三│ │ │ │ │ │五│ │ │
│ │0│ │坡│ │ │ │ │ │ │
└─┴─┴─┴─┴─┴─┴─┴─┴─┴─┘
┌───────┬─┬─┬─┬─┬─┬─┐
│ 設計行車速率 │ │ │ │ │ │一│
│ │五│六│七│八│九│0│
│ 公里/小時 │0│0│0│0│0│0│
├─┬─┬─┬─┼─┼─┼─┼─┼─┼─┤
│ │ │ │上│ │一│一│一│一│一│
│ │三│ │ │ │.│.│.│.│.│
│ │0│ │ │ │五│五│五│六│八│
│ ├─┤ │ ├─┼─┼─┼─┼─┼─┤
│ │ │ │ │ │一│一│一│一│一│
│ │四│ │ │ │.│.│.│.│.│
│轉│0│ │ │ │五│五│六│七│五│
│向├─┤ │ ├─┼─┼─┼─┼─┼─┤
│道│ │ │ │ │ │ │一│一│二│
│設│五│縱│ │ │ │ │.│.│.│
│計│0│坡│ │ │ │ │七│九│一│
│行├─┤度│ ├─┼─┼─┼─┼─┼─┤
│車│ │五│ │ │ │ │一│二│二│
│速│六│%│ │ │ │ │.│.│.│
│率│0│至│ │ │ │ │八│一│三│
│︵├─┤七│ ├─┼─┼─┼─┼─┼─┤
│公│ │%│ │ │ │ │一│二│二│
│里│七│ │ │ │ │ │.│.│.│
│/│0│ │ │ │ │ │九│二│五│
│小├─┤ │ ├─┼─┼─┼─┼─┼─┤
│時│ │ │ │ │ │ │ │二│二│
│︶│八│ │ │ │ │ │ │.│.│
│ │0│ │坡│ │ │ │ │四│七│
│ ├─┤ ├─┼─┼─┼─┼─┼─┼─┤
│ │八│ │下│ │0│0│0│0│0│
│ │0│ │ │ │.│.│.│.│.│
│ │∣│ │ │ │六│六│五│五│五│
│ │三│ │ │ │ │ │五│ │ │
│ │0│ │坡│ │ │ │ │ │ │
└─┴─┴─┴─┴─┴─┴─┴─┴─┴─┘
(七)減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參照六之規定值乘左表之係數。
┌──┬───────┬────────┐
│ │ 三%–四% │ 五%–六% │
│坡度├───┬───┼───┬────┤
│ │上 坡│下 坡│上 坡│下 坡│
├──┼───┼───┼───┼────┤
│係數│0.九│一.二│0.八│一.三五│
└──┴───┴───┴───┴────┘
(八)幹線道路如路權許可,應儘可能設置公車停車彎,其車道寬最小三
公尺,長度每輛車最小一五公尺,減速車道長寬比不得小於五比一
,加速車道不得小於三比一。
四、道路交叉
(一)平面交叉之輻射道路不宜多於四肢,其交角不少於六十度。
(二)平面交叉處之線型應平直,縱坡度不得大於三%。
(三)為縮小車流衝突範圍,或減少車流交叉點,平面交叉得以標線或交
通島槽化。
(四)平面交叉槽化不得設於平曲線或凸型豎曲線上。
(五)平面交叉處建築線截角長度標準規定如左表:
┌─────┬─────┬─────┐
│較寬道路寬│ 四十以上 │ 三十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 │ │ │ │ │ │
├─────┼─┼─┼─┼─┼─┼─┤
│ 六以上 │ │ │ │ │ │ │
├─────┼─┼─┼─┼─┼─┼─┤
│ 八以上 │ │ │ │ │ │ │
├─────┼─┼─┼─┼─┼─┼─┤
│ 十以上 │ │ │ │ │ │ │
├─────┼─┼─┼─┼─┼─┼─┤
│ 十二以上 │ │ │ │ │ │ │
├─────┼─┼─┼─┼─┼─┼─┤
│ 十五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八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二十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廿二以上 │六│八│十│六│八│十│
├─────┼─┼─┼─┼─┼─┼─┤
│ 廿五以上 │六│八│十│六│八│十│
├─────┼─┼─┼─┼─┼─┼─┤
│ 三十以上 │六│八│十│六│八│十│
├─────┼─┼─┼─┼─┴─┴─│
│ 四十以上 │六│八│十│ │
└─────┴─┴─┴─┴─────┘
┌─────┬─────┬─────┐
│較寬道路寬│ 廿五以上 │ 廿二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 │ │ │ │ │ │
├─────┼─┼─┼─┼─┼─┼─┤
│ 六以上 │ │ │ │ │ │ │
├─────┼─┼─┼─┼─┼─┼─┤
│ 八以上 │ │ │ │ │ │ │
├─────┼─┼─┼─┼─┼─┼─┤
│ 十以上 │ │ │ │四│五│六│
├─────┼─┼─┼─┼─┼─┼─┤
│ 十二以上 │ │ │ │四│五│六│
├─────┼─┼─┼─┼─┼─┼─┤
│ 十五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八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二十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廿二以上 │六│八│十│六│八│十│
├─────┼─┼─┼─┼─┴─┴─┤
│ 廿五以上 │六│八│十│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
│較寬道路寬│ 二十以上│ 十八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六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八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十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二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五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八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二十以上 │四│五│六│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
│較寬道路寬│ 十五以上 │ 十二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六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八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十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二以上 │四│五│六│四│五│六│
├─────┼─┼─┼─┼─┴─┴─┤
│ 十五以上 │四│五│六│ │
├─────┼─┴─┴─┘ │
│ 十八以上 │ │
├─────┤ │
│ 二十以上 │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
│較寬道路寬│ 十以上 │ 八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六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八以上 │三│四│五│三│四│五│
├─────┼─┼─┼─┼─┴─┴─┤
│ 十以上 │四│五│六│ │
├─────┼─┴─┴─┘ │
│ 十二以上 │ │
├─────┤ │
│ 十五以上 │ │
├─────┤ │
│ 十八以上 │ │
├─────┤ │
│ 二十以上 │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
│較寬道路寬│ 六以上 │ 四以上 │
├─────┼─┬─┬─┼─┬─┬─┤
│截\ 交叉│ │ │ │ │ │ │
│\長\ 長│一│ │ │一│ │ │
│較\長\度│二│九│六│二│九│六│
│狹道\度\│0│0│0│0│0│0│
│路寬 \ │度│度│度│度│度│度│
├─────┼─┼─┼─┼─┼─┼─┤
│ 四以上 │三│三│四│三│三│四│
├─────┼─┼─┼─┼─┴─┴─┤
│ 六以上 │三│四│五│ │
├─────┼─┴─┴─┘ │
│ 八以上 │ │
├─────┤ │
│ 十以上 │ │
├─────┤ │
│ 十二以上 │ │
├─────┤ │
│ 十五以上 │ │
├─────┤ │
│ 十八以上 │ │
├─────┤ │
│ 二十以上 │ │
├─────┤ │
│ 廿二以上 │ │
├─────┤ │
│ 廿五以上 │ │
├─────┤ │
│ 三十以上 │ │
├─────┤ │
│ 四十以上 │ │
└─────┴───────────┘
備註:
1.交叉角欄內之一二0度表示在一0五度以上,未滿一二0度。
九0度表示七十五度以上,未滿一0五度。六0度表示六0以
上,未滿七十五度。
2.交叉角度超過一二0度者無須截角。
3.交叉角度不滿六0度者,依實際情形另行核定。
4.三條以上道路相叉時,其交叉角度指相鄰道路所構成之交叉角
度。
5.截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6.截角改為圓形時截角度即為該弧之弦長。
7.特殊截角按都市計劃圓註明辦理。
(六)立體交叉之淨空,規定如左:
1.快車道路面上淨高需大於四.六公尺,但專供慢車行駛者之淨高最
小為二.五以尺以上。
2.限制車種通行之道路其路面上之淨高,依所限制車種中最高高度加
五0公分。
3.人行道上淨高不得少於二.四公尺。
(七)道路與鐵路立體交叉淨空規定如左:
1.市區道路在鐵路或捷運設施之上者,依照鐵路或捷運設施最小淨空
規定。
2.市區道路在鐵路或捷運設施之下者,最小淨空依照第六之規定辦理
五、快速道路
(一)市區快速道路得以高架、平面、或地下方弛珠置。
(二)市區快速道路應設置路肩,路肩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三)市區快速道路之雙向車流應以實體分隔。
(四)市區快速道路應每隔八百公尺設避車道一處,以備道路維修或拋錨
車輛暫停使用。避車道之寬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尺,有效長度不得
小於 二十公尺。
(五)快速道路視實際需要及幾何條件設置安全走道,其寬度不得少於四
五公分高度至少二十公分。
(六)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規定如左:
1.單層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2.雙層高架快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七)快速道路匝道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為主線設計速率之五十%以上。
(八)快速道路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左表:
┌──────┬───────────────┐
│匝道上路面內│ │
│線半徑R(公 │>200 150 135 120 100 80 │
│尺) │ │
├─┬──┬─┼───────────────┤
│ │ │甲│ 3.7 3.8 3.8 3.8 3.8 3.8 │
│ │單不├─┼───────────────┤
│ │車超│乙│ 4.2 4.3 4.3 4.3 4.4 4.4 │
│匝│道車├─┼───────────────┤
│道│ │丙│ 4.3 4.4 4.4 4.4 4.5 4.6 │
│最├──┼─┼───────────────┤
│小│單停│甲│ 5.2 5.3 5.4 5.4 5.4 5.5 │
│路│車止├─┼───────────────┤
│寬│道車│乙│ 5.7 5.8 5.9 5.9 5.9 6.0 │
│︵│超輛├─┼───────────────┤
│公│越 │丙│ 6.2 6.3 6.4 6.4 6.5 6.6 │
│尺├──┼─┼───────────────┤
│︶│ 雙 │甲│ 7.3 7.4 7.5 7.5 7.5 7.6 │
│ │ 車 ├─┼───────────────┤
│ │ 道 │乙│ 7.8 7.9 8.0 8.0 8.1 8.2 │
│ │ 行 ├─┼───────────────┤
│ │ 車 │丙│ 8.0 8.1 8.2 8.3 8.4 8.6 │
└─┴──┴─┴───────────────┘
┌──────┬───────────────┐
│匝道上路面內│ │
│線半徑R(公 │> 70 60 50 45 40 35 │
│尺) │ │
├─┬──┬─┼───────────────┤
│ │ │甲│ 3.9 4.0 4.1 4.2 4.3 4.4 │
│ │單不├─┼───────────────┤
│ │車超│乙│ 4.5 4.5 4.6 4.6 4.7 4.8 │
│匝│道車├─┼───────────────┤
│道│ │丙│ 4.7 4.7 4.9 4.9 5.0 5.2 │
│最├──┼─┼───────────────┤
│小│單停│甲│ 5.6 5.6 5.7 5.8 5.9 6.0 │
│路│車止├─┼───────────────┤
│寬│道車│乙│ 6.1 6.1 6.2 6.3 6.4 6.5 │
│︵│超輛├─┼───────────────┤
│公│越 │丙│ 6.7 6.8 7.0 7.0 7.2 7.3 │
│尺├──┼─┼───────────────┤
│︶│ 雙 │甲│ 7.7 7.7 7.8 7.9 8.0 8.0 │
│ │ 車 ├─┼───────────────┤
│ │ 道 │乙│ 8.3 8.4 8.5 8.6 8.7 8.9 │
│ │ 行 ├─┼───────────────┤
│ │ 車 │丙│ 8.7 8.9 9.1 9.2 9.4 9.6 │
└─┴──┴─┴───────────────┘
┌──────┬──────────┐
│匝道上路面內│ │
│線半徑R(公 │> 30 25 20 15 │
│尺) │ │
├─┬──┬─┼──────────┤
│ │ │甲│ 4.5 4.7 5.0 5.5 │
│ │單不├─┼──────────┤
│ │車超│乙│ 4.9 5.0 5.2 5.5 │
│匝│道車├─┼──────────┤
│道│ │丙│ 5.3 5.5 5.8 6.4 │
│最├──┼─┼──────────┤
│小│單停│甲│ 6.1 6.3 6.5 6.8 │
│路│車止├─┼──────────┤
│寬│道車│乙│ 6.6 6.8 7.1 7.5 │
│︵│超輛├─┼──────────┤
│公│越 │丙│ 7.5 7.7 8.1 8.7 │
│尺├──┼─┼──────────┤
│︶│ 雙 │甲│ 8.2 8.5 8.9 9.5 │
│ │ 車 ├─┼──────────┤
│ │ 道 │乙│ 9.0 9.3 9.6 10.2 │
│ │ 行 ├─┼──────────┤
│ │ 車 │丙│ 9.9 10.2 10.8 11.8 │
└─┴──┴─┴──────────┘
註:甲–小車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客車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丙–以半拖車等
大型車輛為主。
(九)連續匝道鼻端閒羔小距離依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一般情況宜
採用標準值。
┌─────┬─┬─┬─┬─┬─┬─┐
│主線設計行│一│ │ │ │ │ │
│車速率(公│0│九│八│七│六│五│
│里/時) │0│0│0│0│0│0│
├───┬─┼─┼─┼─┼─┼─┼─┤
│ │標│二│二│一│一│一│一│
│ │準│二│0│八│五│三│一│
│最小距│值│0│0│0│五│五│0│
│離Lr(├─┼─┼─┼─┼─┼─┼─┤
│公尺)│最│一│一│一│一│ │ │
│ │小│五│三│二│0│九│七│
│ │值│0│五│0│五│0│五│
└───┴─┴─┴─┴─┴─┴─┴─┘
註:一、連續出口及連續進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
二、出口匝道後連接進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2。
三、進口匝道後連接出口匝道(交織距離交織路段交通量而定
)最小距離為2Lr。
四、鼻端係指實體舖面之分叉點。
(十)高架快速道路經過第一類、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時,應設置防音牆。
六、交通島
(一)交通島包含分隔島與槽化島。分隔島又分為中央分向島與快慢車分
道島,槽化島分為導向島、分隔島與庇護島。
(二)中央分向島與快慢車分道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十分。
(三)除支線路面有八公尺以上寬度,備有救護車之醫院大門口及消防隊
等外,中央分向島原則不開口。
(四)中央分向島開口長度不得小於交叉路路面與路肩之總寬,且不小於
路面二.五公尺、亦不得小於一二.五公尺。特殊情況或專供車輛
迴轉之中央分向島開口,不受此限。
(五)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最小面積應在七平方公尺以
上,若為三角形時,每邊長不得小於四公尺:若為長條形時,寬度
不得小於五十公分,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六)行人庇護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
為準。
(七)分隔島緣石面應略垂直,其高度以四十公分為準,但有行人穿越處
應與路面平齊。
(八)槽化島如不兼作庇護島時,其緣石高度不宜超過十公分,如兼作庇
護島時,其緣石高度以二十公分為準,但行人穿越部份應與路面平
齊。
七、人行道
(一)市區道路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度最小為一.五公
尺。特殊狀況得以增減。
(二)人行道緣石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如有特殊情形經詳敘理由專
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三)人行道橫坡度,一般最小二%,最大四%。
(四)人行道與車道應以植栽、護欄或石柱分隔俾防止車輛進入。
(五)人行道進出車道均以平緩斜坡設計,除坡寬度以行人穿越道寬度為
準。
(六)人行道應配合進出口斜坡,設置導盲設施。
八、人行陸橋與地下道
(一)合乎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1.禁止行人穿越之快速道路或主要幹道。
2.每小時行人穿越道路人數與車流量達到左列標準者。
┌───┬──────┬─────┐
│雙向快│ 行人流量 │ 車流量 │
│車道數│(人次/小時 │ (輛/小時│
│ │) │) │
├───┼──────┼─────┤
│ 二 │ 九七0 │ 一三六0 │
├───┼──────┼─────┤
│ 四 │ 七七0 │ 三000 │
├───┼──────┼─────┤
│ 六 │ 五八0 │ 三三六0 │
└───┴──────┴─────┘
3.國民學校附近學生主要穿越道路處。
(二)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在既有人行陸橋或
地下道,或路口行人穿越道二百尺內。
(三)人行陸或地下道之淨寬,依行人之流量規定如左表,如因地形或其
他限制,得酌予縮減其寬度,惟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
│ 設計行人數 │寬 度│
│ (人/分鐘) │(公尺)│
├───────┼────┤
│未滿 八0│一.五0│
├───────┼────┤
│ 八0–一二0│二.二五│
├───────┼────┤
│一二0–一六0│三.00│
├───────┼────┤
│一六0–二00│三.七五│
├───────┼────┤
│二00–二四0│四.五0│
├───────┼────┤
│二四0–二八0│五.二五│
├───────┼────┤
│二八0–三二0│六.00│
└───────┴────┘
(四)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1.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少於二.四公尺。
2.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四章六之規定辦理。
(五)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規定如左:
1.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為斜坡式者其最大坡度以十%為宜。
2.其為階梯式者,梯級尺村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階梯式坡道除用電動扶梯外,垂直距離每隔二公尺至三公尺,應設
置平臺一處,其深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或等於坡道之寬度。
4.人行陸橋之階梯如因地形限制,得用螺旋形。
5.電動扶梯之坡度、寬度及速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地面進口處應設置適當殘障設備。
(七)地下道之通風設施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九、道路交道標誌,標線、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通部、內政
部會銜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號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市區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一)市區道路照明標準規定如左:
1.一般道路輝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分 區│ │ │
│ \ │ │ │
│輝 度 值│商業區│住宅區│
│ \ │ │ │
│道路分類│ │ │
├────┼───┼───┤
│快速道路│二 │一.0│
├────┼───┼───┤
│幹線道路│二 │一.0│
├────┼───┼───┤
│連絡道路│一.五│0.七│
└────┴───┴───┘
2.巷弄道路照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分 區│ │ │
│ \ │ │ │
│照 度 值│商業區│住宅區│
│ \ │ │ │
│道路分類│ │ │
├────┼───┼───┤
│巷 道│ 六 │ 四 │
└────┴───┴───┘
3.人行道照度基準值依左表之規定:
┌─────┬────┬──┐
│照度值LUX │要維持之│ │
│ \ │最低平均│備註│
│區域分類 │照度基準│ │
├─────┼────┼──┤
│商業區 │ 一0 │ │
├─────┼────┼──┤
│城市中心(│ 六 │ │
│公眾活動區│ │ │
├─────┼────┼──┤
│住宅區 │ 二 │ │
├─────┼────┼──┤
│斑馬線(交│ 三 │ │
│叉路) │ │ │
├─────┼────┼──┤
│陸橋、梯道│ 六 │ │
└─────┴────┴──┘
4.平均照度 (Auerage Illumination) 之計算公式S*W*D
:E=───
F*N*U
E :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 :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 :燈具排列係數,單側排列為N=1 ,雙側排列為N=2。
U :燈具照明率,由W/H 而定,約在0.二–0.四之間。
S :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 :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 :減光補償率D=一.五–一.七視養護程度而定。
H :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
(二)光源與燈具之運用規定如左:
1.光源與燈具依CNSS9118之規定。
2.路燈之裝設高度等於被照車道高度時,在車道側之照明率,應在0
.三以上。
3.燈具型式之選擇,原則上依左表之規定。
┌────┬───────────────┐
│道路種類│運用燈具型式 │
├────┼───────────────┤
│快速道路│遮隔型(依狀況得用半遮隔A型) │
├────┼───────────────┤
│幹線道路│遮隔型或半遮隔A 型 │
├────┼───────────────┤
│其他道路│半遮隔A 型或半遮隔B 型(依狀況│
│ │得用非遮隔型) │
└────┴───────────────┘
(三)燈具之配置規定如左:
1.燈具安裝高度與間隔,原則上依左表之規定。
┌──┬─────┬─────┬─────┐
│燈具│遮 隔 型│ 半遮隔型 │ 半遮隔型│
│ \ │ │ │ │
│燈柱├──┬──┼──┬──┼──┬──┤
│ \ │高度│間隔│高度│間隔│高度│間隔│
│排列│(H) │ (S)│(H) │(S) │(H) │ (S)│
├──┼──┼──┼──┼──┼──┼──┤
│單線│1.0W│3H以│1.2W│3.5H│1.0W│4H以│
│排列│以上│上 │以上│以上│以上│上 │
├──┼──┼──┼──┼──┼──┼──┤
│交插│0.7W│3H以│0.8W│3.5H│0.9W│4H以│
│排列│以上│上 │以上│以上│以上│上 │
├──┼──┼──┼──┼──┼──┼──┤
│相對│0.5W│3H以│0.6W│3.5H│0.7W│4H以│
│排列│以上│上 │以上│以上│以上│上 │
└──┴──┴──┴──┴──┴──┴──┘
註:W 為被照路面寬度。
2.燈具之傾斜角度以在 5度以下為原則。
3.路燈距地高度,在人行道上應在三.五公尺以上,在車行道上應在
四.七公尺以上
十一、行道樹(路樹)栽植標準
(一)市區道路兩旁及中央分向島,應植栽行道樹。
(二)適宜臺北市之行道有樟樹、榕樹、茄冬、楓香、白千層、黑板樹、
臺灣欒樹、大花紫薇、橡皮樹、菩提樹等。
(三)市區道路行道樹樹高最小三.五公尺,樹冠寬度最小一.五公尺,
枝下高二公尺。
(四)行道樹之栽植位置及行距株距規定如左:
1.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礎行車視線,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距離
八公尺以內不宜設置。
2.在人行道上行道樹樹穴之淨間距五至七公尺。
3.人行道寬度在二公尺以下者不設置樹穴。
4.人行道寬度在二至三公尺者設置內徑長三至五公尺、寬一公尺之行
道樹穴,其樹穴內緣距預鑄溝蓋版邊十五公分以上。
5.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設置內徑長五公尺、寬一.一五公尺之
行道樹穴,其樹穴內緣距預鑄溝蓋版邊三十公分以上。
6.設於中央分向島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枝葉密生而樹冠空
隙較少的灌木類。其問距依功能而定。
(五)行道樹之頂及樹幹枝椏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規定如左:
┌─────┬───────┬───────┐
│ 電力線電 │電力線位於樹頂│電力線位於樹旁│
│ 壓強度 │樹頂之上時與樹│時與樹椏之淨距│
│ │頂之淨距(註(1│(註(1)) │
│ │)) │ │
├─────┼───────┼───────┤
│一一0–七│ 三0–一00│ 三0公分 │
│五0伏特 │公分 │ │
├─────┼───────┼───────┤
│七五0─一│ 三0–一00│ 九0公分 │
│三、三00│ │ │
│伏特 │公分 │ │
├─────┼───────┼───────┤
│一三、三0│一二0–一八0│ 二00公分 │
│0─六六、│公分 │ │
│000伏特│ │ │
├─────┼───────┼───────┤
│六六、00│三六0公分 │ 三六0公分 │
│0伏特以上│ │ │
└─────┴───────┴───────┘
註:
一、視樹枝之大小及木質堅硬程度由工程司決定之,通常徑小質硬
者淨距可較短。
二、凡距淨小於上項規定者,應將行道樹修剪、移植或遷移電力線
。
十二、橋涵設計標準
橋涵設計標準參照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樑設計規範辦理。
十三、隧道設計標準
(一)隧道之寬度應按所設置車道數與每車道之寬度另加安全走道之寬度
設定,如為單車道淨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雙車道不得少於七.五
公尺。
(二)隊道安全走道規定如左:
1.隊道安全走道不供人通行者,其寬度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高度不
得少於二十公分或高於二五公分。
2.隊道安全走道供人通行者,寬度不得少於一百公分,並須加設人行
護欄。
(三)隊道兩緣石間之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六公尺。(如左圖所示)。
(四)隊道內路面應設橫向路拱及設千分之五以上之縱坡及排水設施。
(五)隊道長度在五百公尺以上者應設置通風設施。
十四、道路排水工程
(一)側溝與排水幹支線
市區道路應設置側溝與排水幹支線。側溝之型式可為L 型溝、U 型
溝或箱涵。
(二)排水面積
設計市區道路之排水設施時,應同時考慮鄰接街廓之排水需求,其
排水面積之計算如左圖所示。
(三)設計暴雨頻率之選定
設計暴雨頻率之選定,依左表之規定:
┌─────┬──────┐
│地 區 別│ 暴雨頻率 │
├─────┼──────┤
│平原地區 │五年一次 │
│山區 │十年一次 │
│調節池 │二十五年一次│
│車行地下道│二十年一次 │
└─────┴──────┘
(四)暴雨強度公式
暴雨強度應按各該地區過去資料分析求得,在無其他更為適當之資
料時,可依左列各式計算。
8,606
五年頻率暴雨 I5 = ────
t+49.14
346.3
十年頻率暴雨 I10= ────
t^0.33
363.7
二十年頻率暴雨 I20= ────
t^0.327
2104.1
二十五年頻率暴雨 I25= ───────
(t+28)^0.69609
式中:
I 為降雨強度 (公厘/小時)
t 為降雨持續時間 (分鐘)
(五)逕流係數
逕流係數:規定如左表,如無特殊情況,採用中值計算。
┌──┬───┬───┬───┬───┬──┐
│使用│ │混凝土│混 合│ │機關│
│ │商業區│及瀝青│ │工業區│ │
│分區│ │路面 │住宅區│ │學校│
├──┼───┼───┼───┼───┼──┤
│ 範 │ 0.70 │ 0.85 │ 0.66 │ 0.56 │0.50│
│ 圍 │ ∣ │ ∣ │ ∣ │ ∣ │ ∣ │
│ 值 │ 0.93 │ 0.95 │ 0.89 │ 0.78 │0.72│
├──┼───┼───┼───┼───┼──┤
│ 中 │ │ │ │ │ │
│ │ 0.83 │ 0.90 │ 0.79 │ 0.67 │0.61│
│ 值 │ │ │ │ │ │
└──┴───┴───┴───┴───┴──┘
┌──┬──┬──┬───┬─────┬──┐
│使用│公園│ │ │山 區│車行│
│ │ │機場│農業區├──┬──┤地下│
│分區│綠地│ │ │平原│陡坡│道 │
├──┼──┼──┼───┼──┼──┼──┤
│ 範 │0.46│0.42│ 0.30 │0.55│0.75│0.75│
│ 圍 │ ∣ │ ∣ │ ∣ │ ∣ │ ∣ │ ∣ │
│ 值 │0.67│0.62│ 0.50 │0.75│0.90│0.93│
├──┼──┼──┼───┼──┼──┼──┤
│ 中 │ │ │ │ │ │ │
│ │0.56│0.52│ 0.38 │0.60│0.83│0.83│
│ 值 │ │ │ │ │ │ │
└──┴──┴──┴───┴──┴──┴──┘
(六)集流時間
雨水下水道設施之集流時間包括起始時間及管渠中之流經時間,其
規定如定:
1.U 型側溝採用五分鐘至十分鐘。
2.幹、支線採用十分鐘至十五分鐘。
3.車行地下道採用五分鐘。
(七)逕流量之計量
1.逕流量計算採用合理化公式:
CeleA
式中:Q= ───
360
Q 為逕流量(C.M.S.即立方公尺/秒)。
C 為逕流係數。
I 為降雨持續時間七分鐘內之平均降雨率 (公厘/小時),降雨持
續時間假設與集流時間相同。
A 為排水面積 (公頃) 。
2.計算雨水逕流量計算得依排水區域的增百分十至百分二十之餘裕量
。
(八)溝(管)渠水力計算:
水力計算公式,採用曼寧(Manning )公式:(略)式中:
V 為流速 (公尺/秒)。
n 為粗糙係數。
R 為水力半徑 (公尺) 。
S 為水力坡降。
(九)粗糙係數
各種溝(管)渠,採用之粗糙係數(n) 值,規定如左:
┌───────┬─────┬──────┐
│溝(管)渠種類│使用材料 │粗糙係數n值│
├─┬─────┼─────┼──────┤
│排│直徑大於或│ │ │
│ │等於0.六│ │ 0.0一三│
│ │0公尺 │ │ │
│水├─────┤鋼筋混凝土├──────┤
│ │直徑小於0│ │ 0.0一五│
│管│.六0公尺│ │ │
├─┴─────┼─────┼──────┤
│U型溝 │混凝土或鋼│ 0.0一六│
│U型溝 │筋混凝土 │ │
├───────┼─────┼──────┤
│矩型箱涵 │鋼筋混凝土│ 0.0一五│
├───────┼─────┼──────┤
│ │漿砌卵石(│ 0.0一四│
│ │抹面) │ │
│梯形明溝 ├─────┼──────┤
│ │漿砌卵石(│ 0.0三五│
│ │未抹面) │ │
├───────┼─────┼──────┤
│鋼筋混凝土護岸│鋼筋混凝土│ 0.0一五│
└───────┴─────┴──────┘
(十)設計流速限制
涵渠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得小於每秒0.八公尺,最大流速
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
(十一)雨水下水道之最小斷面依左列規定:
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但不含溝蓋厚度
)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原則上不大於一公尺。
幹管管線不得小於九00M/M ,但集水井與人孔間之連接管不得小
於六00M/M ,集水井與集水井間之連接管不得小於五00M/M 。
箱涵寬高均不得少於一.五0公尺,惟受排水出口高程限制及地下
管線無法遷移時,箱涵斷面應依排水需求設計,其寬、高之尺寸不
受此限。
(十二)建築物排水
建築物排水,除雨水外,應依下水道法相關規定申請接入污水下水
道,在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其污水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
方可排至雨水下水道。且新築側溝應分別留設雨水及污水排水孔,
以備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接入側溝內,其最小孔徑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
(十三)污水下水道之設計應參照「臺北市下水道設施標準」辦理。
(十四)L 型側溝之設計規定如左:
1.L 型側溝之橫坡一般規定為一:一0。
2.L 型溝之縱坡應與道路縱坡一致。
3.L 型溝如其下設有U 型溝者應於五公尺至十公尺設置格柵直落式
進水口。
(十五)地下排水
市區道路有左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地下排水暗管或盲溝:
1.凡道路經過水田沼澤、濕地、泉穴或附近有積水地帶者。
2.道路路基在不透水層水層之上者。
3.道路舖面(包括人行道、交通島)為透水性材料,而其寬度在四
公尺(含)以上者。
十五、路基、基層、底層、透層與黏層
(一)市區道路路面種類,規定如左表:
┌────┬───────┐
│市區道路│ │
│ │路面種類 │
│類 別│ │
├────┼───────┤
│快速道路│ │
│幹線道路│瀝青混凝土路面│
│連絡道路│ │
├────┼───────┤
│巷弄道路│各級路面 │
└────┴───────┘
註:市區道路中危險路段、公園、學校附近或遊憩巷道等路面,經
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得設置減速設施。
(二)路基土壤取樣間距
1.市區道路三0公尺以下時之路基土壤取樣,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
平均縱向距離,規定如左:
CBR 法: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
R 值法:六0公尺至一五0公尺。
MB 值法:六0公尺至一五0公尺。
2.寬在三0公尺以上時之路基土壤取樣,平均縱向距離,除設計方法
另有規定外,規定如左:
CBR 法:八0公尺至一五0公尺。
R 值法:四0公尺至一00公尺。
MB 法:四0公尺至一00公尺。
(三)路基土壤取樣深度,至少須達設計路基標高以下九0公分,惟其深
度得照左列規定予以變更之。
1.當路線通過層次均勻土壤斷面時,取樣宜逶過各透水層,伸至邊溝
線下之不透水土層內。
2.當填方係採自借土坑內,取樣深度須伸至借土坑之預計深度。
(四)路基土壤取樣重量標準,規定如左:
1.CBR 法:每處取土約卅五公斤(士壤粒徑在二公分以上者不計),
同一孔內土層有變化,而其厚度在二0公內分者,可不取樣,但須
列入紀錄。
2.R 值法:每處取土約六至八公斤(土壤粒徑在二.五公分以上者不
計),上下土質不同時,應分別取樣。
3. MR 法:每處取土約五0公斤。
┌─────┬─────────────────┐
│ 路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標 穩 不 填 高 凍 │
│ 基 │ 準 定 穩 方 水 脹 │
│ │ 路 路 定 路 位 現 │
│ 分 │ 基 基 路 基 路 象 │
│ │ 基 基 路 │
│ 類 │ 基 │
├─┬─┬─┼─────────────────┤
│混│ │面│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
│凝│極│版│ 五 二 七 七 七 五 七 │
│土│重│厚│ . . . . . . . │
│面│級│ │ 0 五 五 五 五 0 五 │
│版│交├─┼─────────────────┤
│厚│通│鋼│ 四 四 四 四 四 四 │
│度│量│筋│ . . . . . . │
│︵│ │用│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
│公│ │量│ │
│分├─┼─┼─────────────────┤
│︶│ │面│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
│及│ │版│ 二 0 五 五 五 二 五 │
│鋼│重│厚│ . . . . . . . │
│筋│級│ │ 五 0 0 0 0 五 0 │
│用│交├─┼─────────────────┤
│量│通│鋼│ 四 四 四 四 四 四 │
│︵│量│筋│ . . . . . . │
│公│ │用│ 0 0 0 0 0 0 │
│斤│ │量│ │
│/├─┼─┼─────────────────┤
│平│ │面│ 二 一 二 二 二 二 二 │
│方│ │版│ 0 七 二 二 二 0 二 │
│公│中│厚│ . . . . . . . │
│尺│級│ │ 0 五 五 五 五 0 五 │
│︶│交├─┼─────────────────┤
│ │通│鋼│ 四 四 四 四 四 四 │
│ │量│筋│ . . . . . . │
│ │ │用│ 0 0 0 0 0 0 │
│ │ │量│ │
│ ├─┼─┼─────────────────┤
│ │ │面│ 一 一 一 一 一 白 一 一 一 其 │
│ │ │版│ 五 二 七 七 七 堊 二 五 ∣ 七 他 │
│ │輕│厚│ . . . . . . . . 土 │
│ │級│ │ 0 五 五 五 五 0 0 五 │
│ │交├─┼─────────────────┤
│ │通│鋼│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
│ │量│筋│ . . . . . . │
│ │ │用│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
│ │ │量│ │
└─┴─┴─┴─────────────────┘
(五)路基土壤壓實度標準規定如左:
1.土堤部份
距路基頂層面三0公分以內者,路基土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度之九五%。
距路基頂層面大於三0公分者,路基土填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度之九0%。
2.開挖部份:
路幅開挖路段於開挖至路面時,除岩盤外,路面以下三0公分內之
路基上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
大度之九0%。
(六)基層材料及壓實度標準規定如左:
1.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基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T180所得最
大乾密度之九五%,再與AASHTOT224修正最大乾密度所得一00%
,如為理論密度則為九五%以上。
2.基層天然砂石料之級配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規定:
┌──────┬──┬──┬──┬───┬──┐
│ │76.2│38.1│25.4│ │ │
│篩 號│公厘│公厘│公厘│# 4 │#200│
│ │( 3│(11/│( 1│ │ │
│ │吋)│2吋)│吋) │ │ │
├──┬───┼──┼──┼──┼───┼──┤
│通過│A配級│ 100│ ─│ ─│30-70 │0-15│
│方孔├───┼──┼──┼──┼───┼──┤
│篩之│B配級│ ─│ 100│ ─│30-70 │0-50│
│重量├───┼──┼──┼──┼───┼──┤
│百分│C配級│ ─│ ─ │ 100│40-80 │5-20│
│率 │ │ │ │ │ │ │
└──┴───┴──┴──┴──┴───┴──┘
3.基層天然砂石料之品質須符合左表之試驗標準,並避免含有不適之
雜質。
┌─────────┬────┐
│試驗項目 │品質範圍│
├─────────┼────┤
│CBR 縮最小 │ 20 │
│R 值最小 │ 55 │
│液性限度最大 │ 25 │
│塑性指數 │ 6 │
│含砂當量最小 │ 25 │
│最大洛杉磯磨耗試驗│ 50% │
└─────────┴────┘
(七)底層碎石級配料之規定如左:
1.底層碎石級配料所用之材料,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規定。
┌──┬───────────────────┐
│標準│ 合 格 準 準 │
│ ├───────┬───────┬───┤
│篩號│ A 級 │ B 級 │C 級│
├──┼───┬───┼───┬───┼───┤
│ 3" │ 100 │ │ 100 │ │ │
├──┼───┼───┼───┼───┼───┤
│ 2" │95-100│ 100 │95-100│ 100 │ ─ │
├──┼───┼───┼───┼───┼───┤
│ 1" │ ─ │ ─ │75-95 │75-95 │ 100 │
├──┼───┼───┼───┼───┼───┤
│ │30-65 │30-65 │40-75 │40-75 │50-85 │
├──┼───┼───┼───┼───┼───┤
│#4 │25-55 │25-55 │30-60 │30-60 │35-65 │
├──┼───┼───┼───┼───┼───┤
│#10 │15-40 │15-40 │20-45 │20-45 │25-50 │
├──┼───┼───┼───┼───┼───┤
│#40 │ 8-20 │ 8-20 │15-30 │15-30 │15-30 │
├──┼───┼───┼───┼───┼───┤
│#200│ 2-8 │ 2-8 │ 5-20│ 5-20 │ 5-15 │
├──┼───┼───┼───┼───┼───┤
│#200│ │ │ │ │ │
│以下│ │ │ │ │ │
└──┴───┴───┴───┴───┴───┘
2.如材料來源短缺,亦可採用如左表之ASTMD2490 所規定之碎石級配
。
┌─────┬──┬───────┐
│實際級配與│容許│ │
│所選定級配│級配│ │
│之容許誤差│範圍│試 驗 篩 │
├─────┴──┤ (MM) │
│ 通過方孔試驗篩 │ │
│ 之重量百分率 │ │
├──┬────┬┴───────┤
│±5 │ 100 │50.2(2") │
│±5 │ 95-100│37.5(1 1/2") │
│±8 │ 70-92 │19.0(3/4") │
│±8 │ 50-70 │9.5(3/8") │
│±8 │ 35-50 │4.75(NO.4) │
│±5 │ 12-35 │0.62(NO.30) │
│±3 │ 0-8 │0.075(NO.200) │
└──┴────┴────────┘
3.碎石級配料底層材料之品質,須符合左表之規定;並應避免含有不
適宜之雜質。
┌─────────┬────┐
│試 驗 項 目│品質範圍│
├─────────┼────┤
│CBR 縮最小 │ 80 │
│R 值最小 │ 78 │
│液性限度最大 │ 25 │
│塑性指數 │ NP │
│含砂當量最小 │ 35 │
│最大洛杉磯磨耗試驗│ 45% │
└─────────┴────┘
4.除設計方法另有規定外,底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 AASHTOT180 (改
銀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九五%,再與 AASHTOT224 修正
最大乾密度所得一00%;如以理論密度則為九五%以上。
(八)透層材料規定如左:
1.可用於透層之瀝青材料,有MC-30,MC-70及MC-250等。
2.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
│使用溫度│瀝青材料│
├────┼────┤
│30℃以上│ NC-30 │
│50℃以上│ NC-70 │
│75℃以上│ NC-250 │
└────┴────┘
3.撒蓋瀝青材料之砂料,須全郭益過四號篩及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
他雜物者,其通過二00號篩部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含水量不
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透層瀝青材料之用量為每平方公尺0.九至二.三公升。
(十)粘層材料規定如左:
1.瀝青粘層材料為 SS-1、CSS-1、CSS-1h、 SS-1h或RS-1 及 CRS-
1,其實際使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
特訂條款及CNS1304 K5016及 AASHTO M140 及M208之規定,或依
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瀝青材料之澆舖溫度 SS-1、SS-1h、CSS-1、CSS-1h為24℃至 55
℃,RS-1為20至60℃,CRS-1為50℃至85℃。
(十一)粘層瀝青材料之用量,以水稀釋後之SS-1、SS-1h、CSS-1及CSS-
1h為每平方公尺0.二五至0.七公升(稀釋比例為1:1),RS-1
及CRS-1 為每平方公尺0.一一至0.三五。
十六、瀝青混凝土路面
(一)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配合比例設計規定如左:
1.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配合,可由設計工程司選定,但須
符合左列各表之規定,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
變為鄰一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面層者不得少
於五0。
┌───────┬──────────────┐
│ │密 級 配│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2 in │ 1.5 in │ 1 in │
├───────┼────┼────┼────┤
│2.5 in( 63mm)│ 100 │ │ │
│2.0 in( 50mm)│90~100 │ 100 │ │
│1.5 in(37.5mm)│ – │90~100 │ 100 │
│1.0 in(25.0mm)│60~80 │ – │90~100 │
│3/4 in(19.0mm)│ – │56~80 │ – │
│1/2 in(12.5mm)│35~65 │ – │56~80 │
│3/8 in( 9.5mm)│ – │ – │ – │
│NO.4 (4.75mm)│17~47 │23~53 │29~59 │
│NO.8 (2.36mm)│10~36 │15~41 │19~45 │
│NO.16 (1.18mm)│ – │ – │ – │
│NO.30 ( 600mm)│ – │ – │ – │
│NO.50 ( 300mm)│ 3~5 │4 ~16 │ 5~17 │
│NO.100( 150mm)│ – │ – │ – │
│NO.200( 75mm)│ 0~5 │ 0~6 │ 1~7 │
├───────┼────┼────┼────┤
│ │ │ │ │
├───────┼────┴────┴────┤
│ │開 放 級 配 pu efl │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2 in │ 1.5 in │ 1 in │
├───────┼────┼────┼────┤
│2.5 in( 63mm)│ 100 │ │ │
│2.0 in( 50mm)│90~100 │ 100 │ │
│1.5 in(37.5mm)│ – │90~100 │ 100 │
│1.0 in(25.0mm)│40~70 │ – │90~100 │
│3/4 in(19.0mm)│ – │40~70 │ – │
│1/2 in(12.5mm)│18~48 │ – │40~70 │
│3/8 in( 9.5mm)│ – │18~48 │ – │
│NO.4 (4.75mm)│ 5~25 │ 6~29 │10~34 │
│NO.8 (2.36mm)│ 0~12 │ 0~14 │ 1~17 │
│NO.16 (1.18mm)│ – │ – │ – │
│NO.30 ( 600mm)│ 0~8 │ 0~8 │ 0~10 │
│NO.50 ( 300mm)│ – │ – │ – │
│NO.100( 150mm)│ – │ – │ – │
│NO.200( 75mm)│ – │ – │ – │
├───────┼────┼────┼────┤
│瀝青含量(計總│ 2~7 │ 3~8 │ 3~9 │
│重量) % │ │ │ │
└───────┴────┴────┴────┘
┌───────┬──────────────┐
│ │密 級 配│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3/4 in │ 1/2 in │ 3/8 in │
├───────┼────┼────┼────┤
│2.5 in( 63mm)│ │ │ │
│2.0 in( 50mm)│ │ │ │
│1.5 in(37.5mm)│ │ │ │
│1.0 in(25.0mm)│ 100 │ │ │
│3/4 in(19.0mm)│90~100 │ 100 │ │
│1/2 in(12.5mm)│ – │90~100 │ 100 │
│3/8 in( 9.5mm)│56~80 │ – │90~100 │
│NO.4 (4.75mm)│35~65 │44~74 │55~85 │
│NO.8 (2.36mm)│23~49 │28~58 │32~67 │
│NO.16 (1.18mm)│ – │ – │ – │
│NO.30 ( 600mm)│ – │ – │ – │
│NO.50 ( 300mm)│5 ~19 │5 ~21 │7 ~23 │
│NO.100( 150mm)│ – │ – │ – │
│NO.200( 75mm)│2 ~ 8 │2 ~10 │2 ~10 │
├───────┼────┼────┼────┤
│ │ │ │ │
├───────┼────┴────┴────┤
│ │開 放 級 配 pu efl │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3/4 in │ 1/2 in │ 3/8 in │
├───────┼────┼────┼────┤
│2.5 in( 63mm)│ │ │ │
│2.0 in( 50mm)│ │ │ │
│1.5 in(37.5mm)│ │ │ │
│1.0 in(25.0mm)│ 100 │ │ │
│3/4 in(19.0mm)│90~100 │ 100 │ │
│1/2 in(12.5mm)│ – │85~100 │ 100 │
│3/8 in( 9.5mm)│40~70 │60~90 │85~100 │
│NO.4 (4.75mm)│15~39 │20~50 │40~70 │
│NO.8 (2.36mm)│ 2~18 │ 5~25 │10~35 │
│NO.16 (1.18mm)│ – │ 3~19 │5 ~25 │
│NO.30 ( 600mm)│ 0~10 │ – │ – │
│NO.50 ( 300mm)│ – │0 ~10 │0 ~12 │
│NO.100( 150mm)│ – │ – │ – │
│NO.200( 75mm)│ – │ – │ – │
├───────┼────┼────┼────┤
│瀝青含量(計總│ 4~10 │ 4~11 │ 5~12 │
│重量) % │ │ │ │
└───────┴────┴────┴────┘
┌───────┬──────────────┐
│ │密 級 配│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no.4 │ no.8 │ no.16 │
├───────┼────┼────┼────┤
│2.5 in( 63mm)│ │ │ │
│2.0 in( 50mm)│ │ │ │
│1.5 in(37.5mm)│ │ │ │
│1.0 in(25.0mm)│ │ │ │
│3/4 in(19.0mm)│ │ │ │
│1/2 in(12.5mm)│ │ │ │
│3/8 in( 9.5mm)│ 100 │ │ │
│NO.4 (4.75mm)│80~100 │ – │ 100 │
│NO.8 (2.36mm)│65~100 │ – │95~100 │
│NO.16 (1.18mm)│40~80 │ – │85~100 │
│NO.30 ( 600mm)│25~65 │ – │70~95 │
│NO.50 ( 300mm)│7~40 │ – │45~75 │
│NO.100( 150mm)│3~20 │ – │27~40 │
│NO.200( 75mm)│2~10 │ – │9~20 │
├───────┼────┼────┼────┤
│ │ │ │ │
├───────┼────┴────┴────┤
│ │開 放 級 配 pu efl │
│ ├──────────────┤
│篩 號│標 稱 最 大 料 徑│
│ ├────┬────┬────┤
│ │ no.4 │ no.8 │ no.16 │
├───────┼────┼────┼────┤
│2.5 in( 63mm)│ │ │ │
│2.0 in( 50mm)│ │ │ │
│1.5 in(37.5mm)│ │ │ │
│1.0 in(25.0mm)│ │ │ │
│3/4 in(19.0mm)│ │ │ │
│1/2 in(12.5mm)│ │ │ │
│3/8 in( 9.5mm)│ – │ │ │
│NO.4 (4.75mm)│ – │ 100 │ │
│NO.8 (2.36mm)│ – │75~100 │ – │
│NO.16 (1.18mm)│ – │50~75 │ – │
│NO.30 ( 600mm)│ – │28~53 │ – │
│NO.50 ( 300mm)│ – │ 8~30 │ – │
│NO.100( 150mm)│ – │ 0~12 │ – │
│NO.200( 75mm)│ – │ 0~5 │ – │
├───────┼────┼────┼────┤
│瀝青含量(計總│ 6~12 │ 7~12 │ 8~12 │
│重量) % │ │ │ │
└───────┴────┴────┴────┘
2.配合設計值應符合左列規定(馬歇爾認驗方法):
┌─────┬─────┬─────┬─────┐
│配合設計試│重級或極量│中級交通量│輕級交通量│
│ │級交通量 │ │ │
│試驗方法 ├──┬──┼──┬──┼──┬──┤
│ │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
├─────┼──┼──┼──┼──┼──┼──┤
│Marsball方│ │ │ │ │ │ │
│法 │ │ │ │ │ │ │
│1.試體兩端│ 75 │ 50 │ 35 │
│ 夯壓次數│ │ │ │ │ │ │
│2.穩定值(│1800│ – │1200│ – │ 750│ – │
│ 磅) │ │ │ │ │ │ │
│3.流度(1/│ 8 │ 14 │ 8 │ 16 │ 8 │ 18 │
│ 100吋) │ │ │ │ │ │ │
│4.空隙率 │ 3 │ 5 │ 3 │ 5 │ 3 │ 5 │
│ (%) │ │ │ │ │ │ │
│5.VMA (Vo-│ │ │ │ │ │ │
│ ids in -│ │ │ │ │(一│ │
│ minderal│ │ 如 │ 附 │ 表 │) │ │
│ aggrega-│ │ │ │ │ │ │
│ te) │ │ │ │ │ │ │
└─────┴──┴──┴──┴──┴──┴──┘
附表一
┌───────┬───────────┐
│ 最 大 粒 徑 │ 空 隙 率 │
├───┬───┼───┬───┬───┤
│ in │ mm │ 3 │ 4 │ 5 │
├───┼───┼───┼───┼───┤
│ 2.5 │ 63 │ 9.0 │ 10.0 │ 11.0 │
├───┼───┼───┼───┼───┤
│ 2.0 │ 50 │ 9.5 │ 10.5 │ 11.5 │
├───┼───┼───┼───┼───┤
│ 1.5 │ 37.5 │ 10.0 │ 11.0 │ 12.0 │
├───┼───┼───┼───┼───┤
│ 1.0 │ 25.0 │ 11.0 │ 12.0 │ 13.0 │
├───┼───┼───┼───┼───┤
│ 3/4 │ 19.0 │ 12.0 │ 13.0 │ 14.0 │
├───┼───┼───┼───┼───┤
│ 1/2 │ 12.5 │ 13.0 │ 14.0 │ 15.0 │
├───┼───┼───┼───┼───┤
│ 3/8 │ 9.5 │ 14.0 │ 15.0 │ 16.0 │
├───┼───┼───┼───┼───┤
│NO.4 │ 4.75 │ 16.0 │ 17.0 │ 18.0 │
├───┼───┼───┼───┼───┤
│NO.8 │ 2.36 │ 19.0 │ 20.0 │ 21.0 │
├───┼───┼───┼───┼───┤
│NO.16 │ 1.18 │ 21.5 │ 22.5 │ 23.5 │
└───┴───┴───┴───┴───┘
3.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表:
┌──┬────┬──────┐
│備註│容許誤差│篩 號│
├──┼────┼──────┤
│ 與 │ ±8 │1/2吋或大於 │
│ 配 │ ±7 │3/8吋~#4 │
│ 合 │ +6 │8#~16# │
│ 設 │ ±5 │30#~50# │
│ 計 │ ±4 │100# │
│ 值 │ ±3 │200# │
│ 相 │ ±0.5 │瀝青膠泥 │
│ 比 │ │ │
│ 較 │ │ │
└──┴────┴──────┘
(二)瀝青封層材料及澆舖溫度規定如左:
1.瀝青封層分為甲、乙、丙三種,其所使用之瀝青材料種類、等級、
用量依左表規定:
┌───┬───────┬───────┬───┐
│用水量│瀝 青 用 量│瀝青種類及等級│封 層│
│ │ │ │種 類│
├───┼───────┼───────┼───┤
│ │0.45-0.701/㎡│SS-1.SS-1h │甲 種│
│ │21-251/100kg │CSS-1.CSS-1h │ │
│ │乾粒料 │CSS-1.CSS-1h │ │
├───┼───────┼───────┼───┤
│4-131/│21-251/100kg │ │乙種料│
│100 Kg│ │同上 │ │
│乾粒料│乾粒料 │ │ │
├───┼───────┼───────┼─┬─┤
│ │ │AC-2.5.AC-5. │ │A│
│ │0.68-1.131/㎡│120~150 Pen │ │ │
│ │ │AR-1000. AR │丙│ │
│ │ │-2000 │ │ │
├───┼───────┼───────┤ │ │
│ │0.90-1.581/㎡│PS-1.RS-2. │ │ │
│ │ │CRS-1.CRS-2 │ │型│
├───┼───────┼───────┤ ├─┤
│ │0.68-1.951/㎡│RS-1.CRS-1 │種│B│
│ │ │MS-1.HRMS-1 │ │型│
├───┼───────┼───────┤ ├─┤
│ │ │RS-1.CRS-1 │ │C│
│ │0.45-1.681/㎡│MS-1.HRMS-A │ │ │
│ │ │HFUS-1 │ │型│
└───┴───────┴───────┴─┴─┘
2.甲、乙兩種封層瀝青材料之澆舖或拌和溫度如左表。
┌────┬─────┬───────┐
│封層種類│瀝青種類及│澆舖或拌合溫度│
│ │等級 │澆舖或拌合溫度│
├────┼─────┼───────┤
│甲 種│SS-11 │ │
│ │SS-1h │ │
│ │CSS-1 │ │
│ │CSS-1h │ │
├────┼─────┼───────┤
│ │ │拌和機內溫度 │
│乙 種│同 右│10℃–70℃ │
└────┴─────┴───────┘
3.丙種封層瀝青材料之澆舖溫度如左表:
┌─────┬───────┐
│澆灌溫度℃│瀝青種類及等級│
├─────┼───────┤
│ 130+ │AC – 2.5 │
│ 140+ │AC – 5 │
│ 140+ │AR – 2000 │
│ 130+ │120 ~ 150Pen.│
│ 20–60 │RS – 1 │
│ 50–85 │RS – 2 │
│ 50–85 │CRS – 1 │
│ 50–85 │CRS – 2 │
│ 20–70 │MS – 1 │
│ 20–70 │HFMS – 1 │
└─────┴───────┘
註:
一、澆附表所列粒料用量,係用視比重為二.六五者,如所用粒
料之視比重在二.七五以上或二.五五以下,則使用該表時
,表中粒料用量應乘以所用粒料之視比重與二.六五之比。
二、瀝青用量須依底層或原有路面情況酌予調整,如其表面粗糙
、吸收良好或原有路面有甚多裂縫時,應酌予增加,如原有
瀝青路面有冒油現象時,則應酌予減少。
(三)乙、丙兩種封層所用粒料之級配,應符合左表規定。
┌───┬───┬───┬───┬────┐
│ │ │ │ │ │
│C 型│B 型│A 型│乙 種│試 驗 篩│
├───┼───┼───┤ │ │
│ │6.3-1.│9.5-2.│ │ │
│ 砂 │18mm (│36mm(│ │ │
│ │1/4-NO│3/8-NO│封 層│ (mm) │
│ │.16) │.8) │ │ │
├───┼───┼───┼───┼────┤
│ │ │ 100 │ │12.5 (1/│
│ │ │ │ │2") │
│ 100 │ 100 │ 85~ │ │9.5 (3/8│
│ │ │ 100 │ │") │
│ ~ │ 90~ │ ~ │ │6.3 (1/4│
│ │ 100 │ │ │") │
│ 95~ │ 60~ │ 10~ │ 100 │4.75(NO.│
│ 100 │ 85 │ 30 │ │.4) │
│ ~ │ 0~ │ 0~ │ 90~ │2.36(NO.│
│ │ 25 │ 10 │ 100 │8) │
│ 45~ │ 5~ 5│ 0~ │ 65~ │1.18(NO.│
│ 70 │ │ 10 │ 90 │16) │
│ ~ │ ~ │ 0~5 │ 40~ │0.60(NO.│
│ │ │ │ 60 │30) │
│ 5~ │ ~ │ │ 25~ │0.30(NO.│
│ 25 │ │ │ 42 │50) │
│ 0~ │ ~ │ │ 15~ │0.15(NO.│
│ 10 │ │ │ 30 │100) │
│ 0~2 │ 0~ 2│ │ 10~ │0.075(NO│
│ │ │ │ 20 │.200) │
└───┴───┴───┴───┴────┘
(四)封層粒料用量範圍如左表所示。
┌──────────┬──┬──┬──┐
│丙 種│ 乙 │ 甲 │封層│
├──┬───┬───┤ │ │ │
│C 型│B 型│A 型│ 種 │ 種 │種類│
├──┼───┼───┼──┼──┼──┤
│ │6.3~ │9.5~2│ │ │粒料│
│ 砂 │1.18mm│.36mm │ │ │標稱│
│ │(1/4~│3/8"~│ │ │直徑│
│ │NO.16)│NO.8 │ │ │ │
├──┼───┼───┼──┼──┼──┤
│5.4 │8.1~ │10.8~│由配│非必│粒料│
│ ∣ │10.6 │13.6 │合設│要時│用量│
│8.1 │ │ │計決│不用│(KG/│
│ │ │ │定之│ │㎡) │
└──┴───┴───┴──┴──┴──┘
(五)瀝青表面處理之瀝青材料,如左表所示。
┌───┬──────┬──────┐
│級 配│ A │ B │
│類 型│ │ │
├───┼──────┼──────┤
│粒料標│19.0-9.5 │12.5~4.75 │
│稱直徑│(3/4"- │ (1/2"~No │
│(㎜)│3/8") │.4) │
├───┼──────┼──────┤
│粒料用│ │ │
│量kg/ │21.7-27.1 │13.6-16.3 │
│㎡ │ │ │
├───┼──────┼──────┤
│瀝青種│AC-2.5,AC-5 │AC-2.5,AC-5,│
│ │,AR-2000 │AR-2000 │
│類及等│120-150 Pen │120-150 Pen │
│ ├──────┼──────┤
│級 │RS-2,CRS-2 │RS-1,RS-2, │
│ │ │CRS-1, │
│ │ │CRS-2 │
├───┼──────┼──────┤
│瀝青用│1.58~2.04 │0.91~1.36 │
│量L/㎡├──────┼──────┤
│ │1.81~2.25 │1.36~2.04 │
└───┴──────┴──────┘
┌───┬──────┬─────┬───┐
│級 配│ C │ D │ E │
│類 型│ │ │ │
├───┼──────┼─────┼───┤
│粒料標│9.5~2.36 │6.3~1.18 │ 砂 │
│稱直徑│(3/8"~ │(1/4"~ │ │
│(㎜)│NO.8) │No.16) │ │
├───┼──────┼─────┼───┤
│粒料用│10.9- │8.1- │5.4- │
│量kg/ │13.6 │10.9 │8.1 │
│㎡ │ │ │ │
├───┼──────┼─────┼───┤
│瀝青種│AC-2.5,AC-5,│ │ │
│ │AR-2000 │RS-1,MS-1=│RS-1, │
│類及等│120-150 Pen │CRS=1, │MS-1, │
│ ├──────┤HFMS-1 │CRS-1,│
│級 │RS-1,RS-2, │ │HFMS-1│
│ │CRS-1, │ │ │
│ │CRS-2 │ │ │
├───┼──────┼─────┼───┤
│瀝青用│0.68~1.13 │ │0.45~│
│量L/㎡├──────┤0.68~0.91│0.68 │
│ │0.91~1.58 │ │ │
└───┴──────┴─────┴───┘
(六)瀝青表面處理之材料級配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 │
│分率 │ │
├──────┬────┤ │
│ B 型 │ A 型 │試 驗 篩(㎜)│
├──────┼────┤ │
│12.5~4. │19.0~9.│ │
│75mm) │5mm │ │
│(1/2"~ │(3/4"~ │ │
│NO.4) │/8") │ │
├──────┼────┼────────┤
│ │ 100 │25.0 (1") │
│ 100 │90~100 │19.0 (3/4") │
│ 90~100 │25~55 │12.5 (1/2") │
│ 40~70 │ 5~15 │ 9.5 (3/8") │
│ – │ – │ 6.3 (1/4") │
│ 0~15 │ 0~5 │ 4.75 (NO.4) │
│ 0~5 │ │ 2.36 (NO.8) │
│ │ │ 1.18 (NO.16) │
│ │ │ 0.30 (NO.50) │
│ │ │ 0.15 (NO.100)│
│ │ │ 0.075(NO.200)│
└──────┴────┴────────┘
┌───────────────────┐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E型 │ D型 │ C型 │
├─────┼──────┼──────┤
│ 砂 │6.3~1.18mm │9.5~2.36mm │
│ │(1/4~NO.16│(3/8"~NO.8│
│ │) │) │
├─────┼──────┼──────┤
│ │ │ │
│ │ │ │
│ │ │ 100 │
│ 100 │ 100 │ 85~100 │
│ – │ 90~100 │ – │
│ 95~100 │ 60~85 │ 10~30 │
│ – │ 0~25 │ 0~10 │
│ 45~70 │ 0~15 │ 0~5 │
│ 5~25 │ – │ │
│ 0~10 │ – │ │
│ 0~2 │ 0~2 │ │
└─────┴──────┴──────┘
(七)瀝青材料之舖築溫度如左表所示。
┌─────┬───────┐
│澆灌溫度℃│瀝青種類及等級│
├─────┼───────┤
│ 130+ │AC – 2.5 │
│ 140+ │AC – 5 │
│ 140+ │AR – 2000 │
│ 130+ │120 ~ 150Pen.│
│ 20–60 │RS – 1 │
│ 50–85 │RS – 2 │
│ 50–85 │CRS – 1 │
│ 50–85 │CRS – 2 │
│ 20–70 │MS – 1 │
│ 20–70 │HFMS – 1 │
└─────┴───────┘
(八)使用CBR 法或R 值法,設計瀝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之交通量分類,規
定如左:
1.輕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 小於一0。
2.中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 在一0–一00
3.重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DTN) 在一00或以上者。新建路面設
計年數規定為二十年。
(九)全厚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最小厚度,規定如左表:
┌─────────┬──────────┐
│計設交通當量(DTN │最小全厚度TA(公分)│
│) │最小全厚度TA(公分)│
├─────────┼──────────┤
│一0 │一0 │
├─────────┼──────────┤
│一0–一00 │一二.五 │
├─────────┼──────────┤
│一00–一、000│一五.0 │
├─────────┼──────────┤
│一、000以上 │一七.五 │
└─────────┴──────────┘
(十)換用材料之厚度折算比,規定如左:
1.高品質未處理之顆粒底層材料(相當於碎石級配底層)與熱拌瀝青
混凝土之比為二比一。
2.低品質未處理之底層材料(相當於天然級配與熱拌瀝青混凝土之比
為二.七比一。
(十一)可折算瀝青混凝土之未處理底層材料物理性質規定如左表。
┌─────────┬───────┐
│ │ 品質要求 │
│ ├───┬───┤
│ │低品質│高品質│
├───┬─────┼───┼───┤
│CBR│CBR(最小 │ 二0│一00│
│ │) │ │ │
│ ├─────┼───┼───┤
│或R值│R值(最小 │ 五五│ 八0│
│ │) │ │ │
├───┴─────┼───┼───┤
│液性限度 (最大) │ 二五│ 二五│
├─────────┼───┼───┤
│塑性指數 (最大) │ 六│非塑性│
├─────────┼───┼───┤
│含砂當量 (最小) │ 二五│ 五0│
├─────────┼───┼───┤
│通過二百號篩(最大│ 一二│ 七│
│) │ 一二│ 七│
└─────────┴───┴───┘
(十二)全厚瀝青混凝土TA,部分換用為未處理之底層材料之最小厚度,
須參照左圖之規定辦理
十七、水泥混凝土路面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交通量分類標準,規定如左:
1.極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大於四、五00輛。
2.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0–四、五00輛。
3.中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一、五00輛。
4.輕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0輛以下。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路基分類規定如左:
1.標準路基:
不屬以下二至六類者。
2.隱定路基:
壓實銀好且基礎不會攪動之舊路:堅固之岩石;級配優良之礫石,
其壓實度空氣含量少於五%,同時在可能遭遇之最高含水量時,CB
R 值不低於一00%。
3.不穩定路基:
即易於發生不均勻移動之路基:有機或高塑性土壤,其CBR 值低於
二%;在路面下五公尺內有泥炭土之坑窩者。
4.填方路基:
高度大於一.二0公尺之填方路基。
5.水位路基:
地下水位可能升至路下六0公分內之路基。
6.凍脹現象路基:
路基土壤為白惡土或易於發生凍脹現象之其他土壤。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厚度按路基分類參考如左表:
┌────┬───────────────┐
│路基分類│底 層│
├────┼───────────────┤
│一、標準│路基土壤如為礫石、砂、或礫石、│
│ 路基│砂、粘土之混合物,僅需壓實即可│
│ │,不必另加底層。此外則需加設底│
│ │層厚一0公分。 │
│ │ │
│二、穩定│無需底層;但如因整平路基需加設│
│ 路基│整平層時,則照加。 │
│ │ │
│三、不穩│需要之底層厚度最多一五公分。 │
│ 定路│ │
│ 基 │ │
│ │ │
│四、填方│填方材料如為礫石、砂、或礫石、│
│ 路基│砂、粘土之混合物,且能充分壓實│
│ │者,則不需另加底層。 │
│ │ │
│五、高水│路基材料如為礫石、砂,或礫石、│
│ 位路│砂、粘土之混合物,且能充分壓實│
│ 基 │者,則不需另加底層。 │
│ │如路基土壤屬第三類不穩定路基,│
│ │則所需之底層厚度最多可達一五公│
│ │分。 │
│ │其他情況之路基夾層厚一0公分。│
│ │ │
│六、凍脹│中級以上交通量: │
│ 現象│用粒料底層,與面版之總厚至少應│
│ 路基│為三五公分。 │
│ │輕級交通量: │
│ │白堊土路基──不需底層,用一0│
│ │公分或一五公分。 │
│ │其他土壤路基──參照一、三。 │
└────┴───────────────┘
(四)有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版厚度及綱筋用量
有鋼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層厚度及鋼筋用量按交通量及路基分類規
定如左表,表中之混凝土其二十八天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二八0公
斤/平方公分。
(五)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接縫
1.縱向接縫:
縱向接縫之間距以不超過四公尺為原則。
雙車道道路之縱縫應設於路面中央,車道數不超過四之多車道路面
,縱縫間須用連結綱筋連成一體。四車道以上之路面須設一道或一
道以上不用連結鋼筋之自由縱縫。
2.橫向接縫:
(1)縮縫
縮縫之間隔應視當地經驗而定,如無當地經驗,可參考左表規定
辦理:
┌──────────┬────────┐
│混凝土粗粒料種類 │縮縫間距(公尺)│
├──────────┼────────┤
│花崗岩 │七.五─九.0 │
├──────────┼────────┤
│石灰岩 │六.0─九.0 │
├──────────┼────────┤
│燧石質石灰岩 │六.0─七.五 │
├──────────┼────────┤
│礫石:石灰質礫石 │六.0─七.五 │
│ 砂石質礫石 │四.五─六.0 │
│ 粒徑小於3/4英│四.五 │
│ 寸礫石 │四.五 │
├──────────┼────────┤
│爐碴 │四.五 │
└──────────┴────────┘
(2)伸縫
路面鄰接於構造物,如橋樑、鐵路軌道等,須設置伸縫。路面如
係在寒冷氣候下施工,且所用之材料之膨脹係數高者,則每隔一
八0–二五0公尺須設置伸縫一道。
除非路面鄰接其他構造物,或在某種交叉路口處,需要設置伸縫
外,左列情形之混凝土路面可以不設伸縫:
混凝土用料之膨脹性為正常者。
建造路面時氣溫正常者。
縮縫之間距正常者。
縮縫有適當之維護,堅硬材料如土壤細粒不致落入縫中者。
十八、附則
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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