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 星期五

全壓、靜壓及動壓

 https://ipedia.tw/eosh-formula-card/%E3%80%90%E5%B7%A5%E5%AE%89%E5%B0%8F%E7%99%BE%E7%A7%91-%E5%85%AC%E5%BC%8F%E9%9A%A8%E8%BA%AB%E5%8D%A1%E3%80%91-%E5%B7%A5%E5%AE%89%E9%9A%A8%E8%BA%AB%E8%AE%80-%E8%BC%95%E9%87%8F%E6%B2%92%E5%A3%93-1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1 條: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而要如何確保機械的通風換氣不會失效或低於預期成效呢?其中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定期檢查」,檢核通風管道的風速、壓力等是否依然維持在合理有效的範圍內。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管道的壓力有哪些?它們又有著什麼樣的關係吧 ~

全壓(total pressure, TP,或稱為「總壓」):總壓為動壓(VP)與靜壓(SP)之代數和,其值可能為正亦可能為負。

靜壓(static pressure, SP):空氣分子不規則運動而撞擊於管壁上產生的壓力;若是正壓則會有管道膨脹的趨勢,若是負壓則會有凹陷的趨勢。

動壓(velocity pressure, VP):空氣移動所造成的壓力,僅受氣流方向影響,只要管道內有空氣流動就具有一定的動壓(必為正值)。

今天主題針對【管道壓力】計算進行說明:

全壓(TP ) = 靜壓(SP) + 動壓(VP)

▍ 動壓(VP) = 風速(m/s)除以4.04的平方



https://dlcenter.gotop.com.tw/SampleFiles/ACR010900/%E5%8B%98%E8%AA%A4%E8%B3%87%E6%96%99/ACR010900%E5%8B%98%E8%AA%A4P7-39.pdf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5IFuVfXDKA




[空調]風管設計概論

轉自http://blog.xuite.net/chufamg1319238/twblog/153834712-%E9%A2%A8%E7%AE%A1%E8%A8%AD%E8%A8%88%E6%A6%82%E8%AB%96
風管設計概論
 風速法
1.          由負荷估算,計算出風口風量。(箱型機 8~10 CMM/RT)
2.          依出風口設計要求 計算出出風口數量
3.          依建議的風速表、 選擇每段風速值。
4.          由風速與風量從曲線圖查出,風管尺寸或用Q=V×A求得
5.          可由圓形管與方形管等面積圖;如此逐段計算出方形管尺寸
6.          計算最長管段的摩擦損失(壓降),去選擇送風機的需求靜壓、馬力。
7.          此法每管段壓損會不同,要逐段計算,來決定送風機所需求靜壓,較麻煩
 等靜壓法【靜壓再得法
實際上每一管段因摩擦損失會導致風速降低,故應提高風管內靜壓,使每管段有相同的靜壓,一般以長管段計算,此法常用於高速風管系統(2500~3000fpm) 
1.          由負荷估算計算出風量。
2.          先依建議的風速表、選擇主風管風速值。
3.          風速與風量從曲線圖查出第一段風管尺寸。
4.          其它段風管尺寸,算出 L/Q 
5.          由分歧管前風速與L/Q,從曲線圖查出分歧管後風速。
6.          利用 A=Q÷V。求出面積。
7.          在選擇送風機的需求靜壓,因歧管風速降低,風管摩擦損失減少,故送風機馬力會減少,方法設計良好時,系統風量、風速會較穩定。
 摩擦係數法
1.          由負荷估算計算出風量(主風管風量)風量CMM =顯熱負荷÷【 17.4×(室內溫度 - 出風口溫度)
2.          繪製風管圖,依出風口設計要求 計算出出風口數量。L3HL1.5W
3.          先依建議的風速表、選擇主風管風速值(以風扇出口的主風管風速為基準)
4.          由主風管風速值與風量,從曲線圖查出主風管尺寸與摩擦損失
5.          以此摩擦損失假設每一管段皆相等。
6.          再由此摩擦損失值與風量從曲線圖查出,每一段風管尺寸。
7.          計算最長管段直管與彎管摩擦損失(壓降)去選擇送風機的需求靜壓、馬力
但風量平衡效果差,需要在 各分支風管加裝風量調整器,以平衡調整風量。
l          當第一出風口與最後出風口距離很長時,若用等摩擦法設計在第一出風口的壓力會過大 會引起噪音及風量的平衡,故選定尺寸時,最長風管摩擦損失要修正,就所謂靜壓再得法求之。
流程
估算出熱負荷
代入公式:
得到總風量 再算出每個出風口的風量。
:有一房間 40 m2 具有3000 kcal/hr的空調負荷 房間溫度24℃與出風口溫度18 
試問供風量為 CMM
l          出風口數量
l          ?
如已知風量10000 m3/hr , 需要靜壓50 mmaq  動壓12 mmaq , 預設機械效率em=60%
試求風車的馬力?
Pt=Pv+Ps=12+50=65      Hp=10000×65÷75×0.6×3600=3.82 Hp
送風機的基本概念
 送風機的風量、靜壓、轉速、馬力的關係
Q= 風量  P=靜壓  N=轉速  HP=馬力
1.          N2/N1 = Q2/Q1
2.          (N2/N1)2 =P2/P1
3.        (N2/N1)3 =HP2/HP1
4.          (Q2/Q1)2 =P2/P1
5.          (Q2/Q1)3 = HP2/HP1

例:已知風量1,200m3/min,靜壓45mmAq轉速400rpm及動力8BHP,若轉速增加至500rpm時,其風量、風壓及相關動力之變化如何?
轉度增加比n=500/400=1.25
靜壓應為45mmAqx1.5625=70.3 mmAq   1.252=1.5625
風量比q=1.25,風量應為1,200 m3/min x1.25=1,500 m3/min
馬力比hp=1.253=1.953,所需馬力應為 8 x 1.953=15.6 BHP
如風量 2000CMM 改為 3000CMM(CMM:m3/min  CFM:ft3/min)
l          N2/N1=Q2/Q1=3000/2000=1.5 風車轉速增加 1.5
l          P2/P1=(N2/N1)2 =(1.5)2=2.25 , 風量提高時則經盤管及風管壓損加大。
l          HP2/HP1= (N2/N1)3=(1.5)3=3.375 , 馬達馬力需提高3.375倍以防燒燬 送風機轉數增加時,其軸馬力會增加。風扇所需之軸馬力與轉速之立方成正比
若在相同風管之條件下,將輸送之風量提高一倍,則風速需增加,阻力減少

如某一送風系統 其送風量800 m3/min , 動阻力為60mmAq , 當風量減為一半400 m3/min 動阻力減為多少?
(Q2/Q1)2 =P2/P1
P2=60*(400/800)=15 mmAq
風量越小 機外靜壓越小 也就是抵抗風管的摩擦損失就越小。

風管系統送風量6000m/hr,風速6m/s時摩擦損失為0.08mmAq/m,若風量改變為3000m/hr時其風速為3 m/s
有一空調箱機外靜壓20mmWG , 機內靜壓10mmWG , 風量為2000 M3/hr, 若要風量提高 3000 M3/hr , 風車該如何修正?
總壓、靜壓、動壓
靜壓:指空氣施於風管避的壓力 與空氣流動的方向無關  (亦空氣在風管壓縮所產生的壓力)
動壓:指空氣在風管中流速的大小 , H=V2/2g 得知風速越快 動壓越大。
20 c  , 760 mmhg  之標準空氣的動壓為v2/4005
總壓:=靜壓+動壓+位壓 (位壓很小可忽略不計)
改變馬力或轉速來提高送風機的靜壓 風速不宜太高以免濺水 一般3.5 m/s
風量的計算
箱型冷氣機的送風量的計算
Q=VA*3600
Q=風量(m3/hr)  V=風速(m/s)  A=有效面積(m2)=出風口的實際面積×0.8
當負荷估算完成後便知其冷凍噸 亦得知風量 為了冷氣能均勻分佈於空調間各角落須採用風管 ,要注意靜壓是否能克服風管的摩擦阻力。箱型機風量每一冷凍噸約 8-10 m3/min 靜壓一般正面吹出為 4 mmAq  由上吹出接風管為5~11mmAq
依據每一出風口需要的風量並決定風速 設全風管之摩擦損皆相等 利用Q=VA的公式 , 決定每段風管的尺寸
算出風管及配件的摩擦阻力 此為送風機克服的機外靜壓。
送風機須要的靜壓。靜壓=送風機的機內靜壓(機內阻力) + 機外靜壓(風管及配件的摩擦阻力)
得到送風機須要的送風機的機內靜壓 製造廠商都會提供參考。
風管的靜壓損失與風管直徑成反比 與風管長度成正比 而與風速的平方成正比。
風管摩擦損失
ΔP=0.03f(L/d1.22)(V/1000)1.82
ΔP:摩擦損”WG  F光滑程度 鍍鋅鐵皮0.9  L: ft  D:in  V:fpm
靜壓再得:
ΔP=0.75 (Vf/4000)2-(Vd/4000)2
Vf: 送風機開始風速fpm  Vd:風管內風速fpm

2024年4月11日 星期四

露點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9C%B2%E7%82%B9

露點[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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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點(英語:Dew point)或露點溫度(英語:Dew point temperature)是在固定氣壓含水量之下,空氣中所含的氣態達到飽和而凝結液態水所需要降至的溫度。在這溫度時,凝結的水飄浮在空中稱為、而沾在固體表面上時則稱為,因而得名「露點溫度」。

當露點降到冰點以下時,此時從空氣中析出的水氣並不會結成液態水,而是直接凝固固態的冰,微細的冰粒沾在其他物體的表面上型成,這時的露點亦會被稱為霜點(Frost Point)。

簡介[編輯]

露點與另一個常用濕度指標相對濕度有所關聯。相對濕度越高,露點會越接近氣溫;當相對濕度達到100%時,露點與氣溫相等。當露點不變時,相對濕度與氣溫成反比。

因為露點跟氣溫還有相對濕度都有關,所以自然界的露點一定會持續變化。

透過露點就可以知道出空氣中的水氣含量,因而露點是一項絕對濕度的指標。而在天氣圖上,一般都以露點來表示氣象站的溼度。

露點亦會被用作計算飛機引擎結冰以及出現霧的可能性,因此,對機師而言露點是一項重要數據。

解釋[編輯]

參考「露點溫度圖」,該圖顯示了在不同溫度下,海平面空氣質量可以容納的水氣質量的最大百分比。當溫度上升時,水氣的平衡分壓亦會隨之然上升,從而使蒸發出更多的水氣;反之亦然。亦即,空氣中的水氣增減與其他氣體無關。當溫度到達露點時,不論其他氣體存在與否,露也會開始形成。露點也就是水氣分壓的單調函數

人類對高露點時的反應[編輯]

在高露點時,一般人都會感到不適。由於高露點時氣溫一般都會較高、而導致人體出汗;而高露點有時亦伴隨著高相對濕度、汗水揮發受阻,從而使人體過熱而感到不適[1]

另一方面,低露點時氣溫或者相對濕度會較低,任何一項都可令人體有效地散熱,因而比較舒適。

在內陸居住的人一般都會在露點到達15℃至20℃時開始感到不適;而當露點越過21℃時更會感到悶熱。

最高露點紀錄[編輯]

有紀錄以來最高的露點是35℃,於2003年7月8日下午三時在沙烏地阿拉伯宰赫蘭所錄得。當時氣溫為42.2℃,酷熱指數高達77.7℃[2]

露點計算[編輯]

知道相對濕度以及實際氣溫時,露點可以透過以下公式求得近似值:

當中的則是:

溫度和露點單位為攝氏、相對濕度為百分比,則代表自然對數。常數分別是:

此公式是基於Magnus-Tetens近似法(Magnus-Tetens Approximation),當中把飽和水汽壓視為溫度的函數[3]。此方法僅在以下範圍時有效:

0℃ <  < 60℃
1% <  < 100%
0℃ <  < 50℃

簡易近似法[編輯]

當知道乾球溫度、而相對濕度大於50%時,露點可以用下列的公式求得,其誤差值僅為±1℃。

或者

以文字表示,即露點與乾球溫度每相差1℃,相對濕度即下降5%。在這裡乾球溫度和露點單位為攝氏、相對濕度為百分比。

有關此計算法的討論,可參閱美國氣象學會的期刊。[4]

2024年4月7日 星期日

工程責任談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談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http://etimes.twce.org.tw/%E6%B3%95%E8%A6%8F%E6%B3%95%E4%BB%A4/1820-%E5%9B%9E%E6%87%89%E3%80%8C%E6%B7%BA%E8%AB%87%E8%A8%AD%E8%A8%88%E4%B8%8D%E7%95%B6%E6%88%96%E7%9B%A3%E9%80%A0%E4%B8%8D%E5%AF%A6%E4%B9%8B%E6%B0%91%E4%BA%8B%E8%B3%A0%E5%84%9F%E8%B2%AC%E4%BB%BB%E3%80%8D%E4%B8%80%E6%96%87.html


本報前(668)期技術專刊欄,有一篇由陳錦芳技師從一則法院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案例,談論到設計人有關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筆者曾參與過一些行政院工程會工鑑會的法律鑑定案件,對於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漫無章法,心感戚戚,因此,對這個題目有些思考,願意在此分享筆者的一些心得,希望對吾輩技師有所助益。

      在回應之先,筆者參考了台中地院該案完整之判決資料。法院的判決結果,係由定作人負50%的責任;設計監造顧問和承包商各負25%之責任。而其判決之理由之結論略以:如當初未變更為節塊橋梁,仍照原設計鋼橋結構施作,即可避免事故發生,釀成災害。原告台中縣政府浪費公帑,應負決策上之重大責任。而被告如適時督促承包商檢討改進缺失,善盡其監造責任,亦可防範未然,避免災害發生。

   筆者對本案相關爭議問題,提出以下值得重新思考的法律觀點,供技師先進參考,並請不吝提出指正:

判決之理由僅採信鑑定報告之判斷

一、災變責任分配的問題

 本案責任分配之判決就如陳技師所言,並無清楚之論述。並且亦未舉出適法性之法條或契約條文依據,及認定責任比例分配作成判決之心證基礎。判決之理由僅採信鑑定報告之判斷,認定施工過程有瑕疵,監造單位監造不實,加上定作人決策不當,各有缺失,就憑直覺作了責任比例分配,實過於草率。定作人如僅為決策有過失,所擔負的應該是行政責任;如其決策過失與本案災損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就不應負民事責任。另依據鑑定報告,監造人固然有過失,但其過失僅為消極的不作為,應與災損亦無因果關係,不能作為分擔責任之依據。

監造不實與災變間 實難以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民法上責任之依據,主要繫於行為人之過失與損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其基本概念:「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一般而言,良好的監造品質並不必然能防止災損發生;不盡責之監造行為,亦不能說通常就會發生災變,仍取決於工作之行為人施工單位之施工品質為主。因此,監造不實與災變間,實難以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監造人疏於監督造成危險 僅負擔刑事上之公共危險罪

 況且,以承攬契約而言,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其領取酬勞之必要條件,並要負其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按照承攬契約之精神而言,定作人原就無必要派遣監造人員。公共工程規定派遣監造人員,其目的為保障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協助計價驗收等工作,並非為保護承攬人或分擔其責任。並不能因監造人疏於監督,而就必須分擔承攬人依其承攬契約應負責任之理,承攬人亦無此請求權基礎。監造人疏於監督造成危險,僅負擔刑事上之公共危險罪,和民事上與定作人依契約之損失賠償責任。如造成業主損失或公共危險,另有可能遭遇行政上之處分如技師懲戒等責任。  

二、在承攬契約上定作人、設計人、監造人之法律關係

 一般而言,定作人和設計人、監造人之法律關係,係建立在其所簽訂之合約上。定作人和設計人簽訂委任(亦有承攬說,容後敘)契約,由設計人完成設計圖說交由承攬人施工,設計圖說對承攬人而言,係由定作人提供作為其工作的工作指示。如設計圖說有任何問題,承攬人得向定作人求償。定作人和監造人簽訂委任契約,代表定作人監督並驗收承攬人之工作。有謂監造人係定作人之履行輔助人。但一般而言,履行輔助人係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履行輔助人履行債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24條)。監造人執行監造工作時,並非定作人對承攬人應負之債務。縱使監造人執行監督不力,亦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對承攬人更無賠償之責任可言。除非監造人在監造時有指示過失,承攬人得以監造人為定作人之代理人之關係,其法律效果直接歸於定作人,直接向定作人求償(承攬人與監造人無合約關係,並無求償之基礎)。

三、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在本案法院之判決,看不到法律思維的推演。其實很多法院的判決,也是將不同之合約關係混雜處理,最終判決的結果,難以使人信服。如果照法律邏輯的推演,事實上並不複雜。首先,依照承攬合約區別承攬人和定作人之責任。如果定作人有責任,再按照定作人和設計人或監造人之合約關係,區分其間之責任。   按照承攬合約,在施工中發生的危險,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根據民法508條第1項關於承攬之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工作物在定作人受領前之毀損 、滅失,皆由承攬人負完全修復之責任。並不會因為定作人有委任監造人,或監造人審查通過其施工計畫,而分擔其承攬責任。

除非是有民法509條:「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務勞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情事,定作人有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並經承攬人及時通知定作人的情況,才能免除其責任,甚至可向定作人請求賠償。而定作人指示不適當,通常可能有包括提供錯誤之設計圖,和監造時監造人的指示不當。此時,定作人再依其與設計人和監造人之合約關係,尋求賠償。

民法509條之規定不當

然按一般工程實務,若根據民法509條之規定,由定作人提供設計人的設計圖說或規範有錯誤,或委任的監造人指示錯誤,承攬人若無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仍須承擔工作物毀損、滅失之責任,未免不盡公平。尤其有些設計上之錯誤,是承攬人難以發現者,更無從通知定作人,如仍要承攬人承擔全部風險,確實是有失公平。筆者個人以為此條規定不當,其原因有:1、承擔責任之法理,應以有過失者承擔其責任;2、風險之承擔,應以最便利控制風險之人,擔負最大之責任;3、承攬人欲承攬工作時,係信賴設計圖無誤而投標,亦應有信賴保護之原則。因此,民法509條之規定,對於複雜程度極高之工程承攬契約而言,尚有規定上之不完備,解釋上應準用民法496條之規定:「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3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承攬人之「及時通知定作人」之義務,應以承攬人「明知」者為限。如衡諸一般具專業之承攬人,依客觀情勢均無從發現之設計錯誤,定作人應本誠信原則,負擔承攬契約中之定作人指示錯誤之責任較為公允。

四、本案目前遭遇之法律問題及解決方式

(一)合約終止之條件

本案之索賠係於契約終止之後,由原告(定作人)提出。原告提出求償之請求權基礎,係根據民法第263條之規定:「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終止契約準用有關解除契約之賠償規定。然而本條構成之法律要件,必須是「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才能適用。如果雙方是意定終止契約,則須視合約之規定如何,任一方對他方並不必然有損害賠償或補償之請求權。本案判決書並未對此著墨,外人亦不得而知其相關契約規定之內容,原告求償之適法性,仍應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請求之基礎甚為薄弱

(二)請求權基礎之瑕疵

 即便本案原告終止承攬契約有其法律之依據和求償之權利,但本案原告終止契約之對象應為承攬人,而非設計人或監造人(被告),如何能依民法第263條向被告據以提出求償?在本案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不明,僅以被告有過失,即提出求償。求償時,亦未能提出證明被告過失和其損失間之因果關係論據,以及被告過失和賠償應有之責任範圍所在,其請求之基礎甚為薄弱。

(三)鑑定工作未臻於完善

 過失和損失間之因果關係成立,實有賴於鑑定工作之完備。本案之鑑定報告過於含混,對於不同過失和責任間之關係未能予以量化,不足作為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果本案之鑑定工作,能具體指出何項工作有缺失,計算該工作缺失,足使某構件安全係數降至1.0以下,則其責任就很明確。若有兩項以上之缺失,則可分別計算各別缺失造成安全係數下降之程度,據以評估責任之分配。本案進入高等法院以後,兩造之攻防可能仍需再進一步提出計算數據,證實災損之原因;或提請工程會作進一步之鑑定。

一般工地事故法律正常處理程序 非將不同性質的合約責任彼此混淆

(四)從法律邏輯推演之解決方式

 按一般工地事故法律正常處理程序,應該是按步就班先解決承攬契約,以界定承攬人和定作人間之責任;如果定作人有責任,定作人再去追究其設計人和監造人之委任契約責任,而非將不同性質的合約責任彼此混淆。

 依承攬契約規定,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危險承擔責任在承攬人。除非承攬人能舉證定作人有指示過失且和災損有因果關係,否則承攬人應負擔所有之損失責任。定作人之指示過失包含設計之錯誤且已據以施工,以及監造人審查施工計畫時,或施工過程中所作之錯誤指示等。至於原設計錯誤經承攬人修改後,其因果關係中斷,即不由設計人負賠償責任。如果施工計畫有誤,監造人審查時未予糾正,除非承攬人能從契約或法律找到其請求權基礎,否則依法仍應由行為人即承攬人負責。

 本案倘若有證據顯示定作人提供之設計圖說,有錯誤指示之過失責任時,除非合約另有規定,設計人就須負擔損失賠償責任。但本案定作人於設計人得標後,才變更橋梁構造與先前完全不同,以委任契約之精神,受任人重在其專業之能力,若定作人明知變更設計超過設計人之能力,而便宜行事不予解約重新發包,設計人或可主張定作人「與有過失」,而由定作人負擔部份賠償責任。

(五)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定作人請求權之時效,會因合約屬性不同而異。如陳技師所述,如認定屬承攬契約,則依民法第514條之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認定屬委任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則為一般時效之15年。

 監造契約屬於委任契約較無爭議,但設計契約屬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或混合契約說,則仍有不同之說法。主張承攬契約說者,主要基於設計工作必須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其基本要件,工作經核定後才能領取酬勞;主張委任契約說者,主要基於設計工作為一定事務之處理,事務處理期間,設計人有將設計情況,報告定作人之義務。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是採取承攬契約說;然而建築師法則明確將設計工作視為「委託」之性質,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亦將規劃、設計視為「委託」之性質。

設計工作若單單視為承攬契約 於工程實務上尚有未合

筆者認為設計契約應屬混合契約,設計工作雖須完成一定之工作,但此工作尚非定作人所預定領受之最終工作,僅為輔助定作人完成其最終工作之過程。而設計工作本身之瑕疵,亦非委任人於領受時得以輕易發覺。如果設計工作屬於承攬契約,對於大型工程而言,工期動輒數年,民法498條:「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將對定作人之權益造成極大損害。因此,在實務上,常於契約中有規定,設計人之瑕疵擔保修改責任尚須延續至完工階段,視為依民法501條以契約加長瑕疵發現及修補期間。故設計工作若單單視為承攬契約,於工程實務上尚有未合。目前民法上有關承攬之規定,實不足以解釋工程設計之權利義務,應另有專門規範工程之法律產生。在工程相關專門法律誕生以前,筆者認為設計契約應視為委任、承攬性質兼具之混合契約較為合適。而其設計錯誤之性質,應屬委任過失,適用15年之請求權時效較為合理。

五、結語

對於災變發生後,設計及監造責任分配不當及缺乏判決理由法律論述的問題,本案並不是個案。其主要原因可能因專業的隔閡,法官過於信賴鑑定報告。而鑑定報告通常由不諳法律的技師所作成,報告中過失責任的推論過程,常無經過嚴謹之法律思維,卻無形中主導了法院的法律判斷。

 正確的解決方式,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辨別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何在。設計、施工、監造等行為,相互間債的成立先後次序、要件和範圍,以及損害發生時,各項不當的工程行為是否果有因果關係,是否構成相關的賠償要件。鑑定的專家,只是在技術層面幫助法院釐清災害作事實的認定,確認造成災變的直接原因有哪些因素及其權重,及區分那些因素屬於誰的「過失」等問題,讓法院照著民法法律思維判斷當事人的責任時,沒有模糊的空間存在。筆者相信,若能按依循這種模式,將不同專業適切的結合,才能有助於提升法院對此類案件裁判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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