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地區停車位隨著交通之日趨嚴重,加以汽車數量不斷的增加、道路使用面積逐漸的減少,確有一位難求之事實。尤其是,都市地區工商業蓬勃發展後,停車位之需求大於供給,一般消費者可能為了一時方便或迫切需要,而在購買時忽略了停車位產權之適法性與實用性,消費者為保障自己權益在購買停車位時,應可從以下基本法律常識自行注意:
※停車位種類與登記方式一覽表※
停車位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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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
據來源 | 產權登記方式 | 是否可單獨買賣 | |||
大公 | 小公 | 主建物 | 80.09.18前取得建照 | 80.09.18後取得建照 | ||
法定停車位 | 建築法 | √ | √ | × | 可 | 不可 |
增設停車位 | 建築技術規則 | √ | √ | √ | 可 | 可 |
獎勵停車位 |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 | √ | √ | 可 | 可 |
現行停車位分法定停車位及非法定車位兩類,非法定車位涵蓋「獎勵停車位」與「增設停車位」。停車位種類和產權登記制度向來相當複雜,在「九一八」之前停車位(簡稱法停)有兩種,一種是自建地下室的自建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可以專有或公共設施來辦理產權登記;另外一種是防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位,這種「法停」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而在「九一八」之後的「法停」則是沒有權狀,須以公設登記,必須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須隨主建物移轉,不得外賣。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 注意其屬性。
由上歸納可知,法規上,目前停車位主要分為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三種;可是檯面下卻還有建商私畫車位、無車道車位、先持分到全部住戶再賣一次使用權車位三種,等於多達六種,不但令承購戶搞不清楚,更易衍生許多糾紛。
而除了「法停」的買賣和登記方式較明確之外,依照內政部各相關法令來看,「自停」和「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至於登記方式,可以大公、小公或主建物來登記(見上方附表)。 一、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 設置之停車位。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3.法定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5.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自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
三、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車位闢設型態有平面式及機械式等多樣化:
1.坡道式.
2.平面式.
3.機械式.
4.坡道機械式.
5.升降平面式.
6.水平機械式.
http://www.nangang-real.com.tw/usertheme/10/money/parking.htm
停車位 |
一.內政部在民國80年9月18日頒布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 均不得與主建物分離,為該區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 部分該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移轉承受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之區分所 有權人。』基於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在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建造 的房屋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 ||||||||||||||||||||||||||||||||||||||||||||||||||||||||||||||||||||||||||||||||||||||||||||||
二.產權跟使用權的區分: 1.以建管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來區分,則停車位的用途分為三種:
的方式登記,亦即只能有使用權,而無法有"一車位一產權"的單獨權狀。 3.因產權登記的方式不同,必須審閱建照上所標示的停車位用途,方了解適用那一種 產權登記方式。 所謂產權登記的方式,可分為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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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項: 1.所購的法定停車位產權如是一張「共同持分」的權狀.則產權由所有住 戶共同持分,不得私自將車位出售給該大樓住戶以外的人,而能只以「移 轉」的方式賣給同大樓的住戶。 2.自行增設和獎勵車位,雖不需受到被業界戲稱「九一八條款」的限制,可 以為車位申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亦即擁有獨立的產權。但若自行增設 或獎勵車位的空間,無法和法定車位區隔。又未具備獨立出入通道的話 就必須視同法定停車位的產權登記標準辦理。 3.獎勵增設車位要供公眾使用,即不論是產權獨立或共同持分的獎勵車位 擁有車位者,就享有使用權,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至於要如何 「供公眾使用」可由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依所約定的管理規則執行。 4."一般的車位面積為十六平方公尺左右大約6坪。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對室內停車位的法定尺寸標準是: 平面車位的標準長寬應為6公尺、2.5公尺,但也可以設置小車位, 長寬 為5.5公尺、2.5公尺;而機械式車位的尺寸最小不能小於長寬高各為 5.5公尺、2.2公尺及1.8公尺(機栻車位的標準尺寸是以外緣為準,所以 實際使用時必須扣掉機械的寬度,尺寸相對縮小一些,但是高度不得低於 1.8公尺。) 5.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公尺以上,停車位超過五十輛 的停車空間,必需有雙向車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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