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
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
一半即謂保護角,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
過六十度,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
五度。
第 22 條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
成,尖端成圓錐體,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則
銅棒外部應鍍錫。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
得低於被保護物廿五公分以下。
第 23 條
避雷針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
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使用外徑廿五公厘
以上,管壁厚度一‧五公厘以上者;超過一公
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管壁厚度二公
厘以上者;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
以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者,並不得將導線
穿入管內。
第 25 條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電話線、瓦斯
管離開一公尺以上,但避雷導線與電燈電
線、電話線、瓦斯管間有靜電隔離者,不
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
、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十四平方公厘
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避雷針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
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
,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
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其超過部份不足五
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
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接地須用厚度一‧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
大小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
二‧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
地棒二支以上。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
地面下三公尺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一個
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二個電極之
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上。避雷系統之總接地
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導線之連接:
(一) 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 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
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六、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須在二十公分以上。
七、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
建築物上。
八、不適宜裝設突針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
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架空以代替突針,其
保護角應依本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鋼架構造之建築,直立鋼骨之斷面積大於
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築,
而直立主鋼筋均用瓦斯壓接連接其總面積
在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時,且在底部用三十
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按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接地時,可以鋼架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一○、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如符合
本條第九款之構造,則避雷針之裝設,其
保護角應遮蔽塔屋全部及建築物屋角及邊
緣,至於其平屋頂之中間平坦部份之避雷
針得省略之,但危險品倉庫除外。
http://140.115.61.115/cspave/datadownload/2.7.2.pdf
接地工程
2.2.6
用電設備接地之規定:
(續)
(3)
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0.7公厘以上,
且與
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900平方公分,
並應埋入地下1.5公尺以上
。
(4)
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19公厘以
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15公
厘
,且
長度不得短於0.9公尺
,並應垂直釘沒於
地面下1公尺以上
,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
設於地下1.5公尺以上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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