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規範

第二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第一節 給水排水系統
第二十六條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及各地區有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給水系統,並應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材料)給水或排水管路之鋼管、鑄鐵管、鐵管、鉛管、銅管硬質塑膠管及其配件,均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其他材料所製成者。
第二十八條(管路試驗)給水管路全部或部份完成後,應加水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十公斤/平方公分或該管路通水後所承受最高水壓之一倍半,並應保持六十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排水及通氣管路完成後,應依左列規定加水壓試驗,並應保持六十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水壓試驗得分層、分段或全部進行:
 一、合部試驗時,除最高開口外,應將所有開口密封,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二、分段試驗時,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密封,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有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壓。
 三、分層試驗時,應採用重疊試驗,使管路任一點均能受到三‧三公尺以上之水壓。
第二十九條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並不受腐蝕、變形、沉陷、震動或載重影響,而產生滲漏。
 二、埋入地下或構造體內之管路,應有預防腐蝕之措施。
 三、不得配置於昇降機道內。
 四、露明管路應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塗漆明顯標誌。
 五、自備水源之給水管路,不得與公共給水管路相連接。
 六、供飲用之給水管路不得與其他用途管路相連接,其放水口應與各種設備之溢水面保持適當之間距,或裝置逆流防止器。
 七、給水管路不得埋設於排水溝內,並應與排水溝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間隔;與排水溝相交時,應在排水溝之頂上通過。
 八、貫穿防火區劃牆之管路,於貫穿處二側各一公尺範圍內者,應為不燃材料製作之管類。但配置於管道間內者,不在此限。
 九、下列設備之出水口,應用間接排水,並應保持五公分以上之空隙:
 (一)冰箱、冰櫃、洗滌槽、蒸氣櫃等有關食品飲料貯存或加工之設備。
 (二)給水水池及水箱之溢、排水管。
 (三)蒸餾器、消毒器等消毒設備。
 (四)洗碗機。
 (五)安全閥、蒸氣管及溫度超過攝氏六十度之熱水管。
 十、排水系統應裝存水彎、清潔口、通氣管及截留器或分離器等衛生上必要之設備。
 十一、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皆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十二、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
住宅及集合住宅設有陽臺之每一住宅單位,應至少於一處陽臺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並予以標示。
第 三十 條(給水管)給水系統管徑大小應依左列規定:
 一、給水進水管之大小,應能足量供應該建築物內及其基地各種設備所需水量,但不得小於十九公厘。水量應以設備種類,數量及同時使用率兩類因素決定之。
 二、自應水管接至各種設備之給水支管,其管徑應以水力分析計算之,但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衛生設備
管徑(公厘)
浴盆
十三
飲水器
廚房水盆(家庭用)
十三
廚房水盆(公共用)
十九
洗面盆
淋浴
十三
拖布盆
十三
小便器(水箱)
十三
小便器(沖水閥)
十三
大便器(水箱)
大便器(沖水閥)
二十五
 三、給水管出口最低水壓每平方公分不得小於○‧五六公斤,但沖水閥不得小於一公斤。
第三十一條(給水箱及加壓設備)自來水水壓不足供應建築物衛生設備用水需要時,得依左列規定,設置重力水箱、壓力水箱或其他加壓設備。
 一、重力水箱、壓力水箱或其他加壓設備之水泵,應自附設之蓄水池抽水,不得直接連接公共給水管,蓄水池之有效容量,不得小於水箱之容量。
 二、住宅用重力水箱之容量不得小於該水箱供應總人數最大時給水量之二倍。
 三、蓄水池及水箱不得用有於水質之材料建造,頂蓋及入孔必須嚴密,通氣口應加設防蟲網。
 四、水箱應設溢流管,管口應加設防蟲網。溢流管管徑,應依左表規定。
 
溢流管管徑
( 公厘 )
水箱容量
( 噸 )
25
2.8以下
38
2.9-5.6
50
5.7-12.2
63
12.3-19.0
75
19.1-28.0
100
28.1以上
 五、水箱底應設清洗用之洩水管及止水閥。
第三十二條(排水管)排水管管徑及坡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橫支管及橫主管管徑小於七十五公厘(包括七十五公厘)時,其坡度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管徑超過七十五公厘時,不小於百分之一。
 二、因情形特殊,橫管坡度無法達到前款規定時,得予減小,但其流速每秒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三、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稱為設備單位。
 各種設備之設備單位,應依左表規定:
衛 生 設 備
存水彎管徑(公厘)
設備單位
浴室包括浴缸及淋浴、洗臉盆、大便器
大便器用沖水箱
6
大便器用沖水箱
8
浴 缸(不論有無淋浴)
38
2
50
3
洗 臉 盆
32
1
38
2
淋 浴 池 (家庭用) 淋 浴 頭 (公共用,每個)
50
2
 
3
小便器掛牆式
38
4
立 式
50
4
大便器沖水箱
76
4
 沖水閥
76
8
下身盆
38
3
廚房水槽家庭用
38
2
營業用
38
3
廚房水槽附
食物處理器
家庭用
38
3
營業用
38
4
洗 碗 機 (家庭用)
32
2
飲水器
25
1/2
地板落水
50
1
洗 衣 槽 (一或二槽)
38
2
洗 手 臺 (每個水喉)
38
2
 水盆牙醫用嗽口盂或水盆
32
1
醫院用
38
3
拖布盆
(標準存水彎)
76
3
拖布盆
(P存水彎)
50
2
 四、前款表內未列之衛生設備,應依左表規定以存水彎管徑估算其設備單位:
 
存水彎管徑
(公厘)
32以下
38
50
63
76
100
設備單位
1
2
3
4
5
6
五、依橫支管、立管及橫主管所容納設備單位數量配管時,其管徑不得小於左列二表之規定,但立管管徑不得小於接入該管之最橫支管管徑。
     表一
管徑(公厘)
最大設備單位
橫支管
三層樓以下建築物或容納三支橫支管之立管
四層以上建築物
立管
每一樓層或一支橫支管
32
1
2
2
1
38
3
4
8
2
50
6
10
24
6
65
12
20
42
9
75
20※
30
60
16※
100
160
240
500
90
125
360
540
1100
200
150
620
960
1900
350
200
1400
2200
3600
600
250
2500
3800
5600
1000
300
3900
6000
8400
1500
350
7000
 
 
 
     表二橫 主 管
管徑
(公厘)
設備單位最大容納量
坡度
 
1/200
1/100
1/50
1/25
50
 
 
21
26
65
 
 
24
31
75
 
20※
27※
 36※
100
 
180
216
250
125
 
390
480
575
150
 
700
840
1,000
200
1,400
1,600
1,920
2,300
250
2,500
2,900
3,500
4,200
300
3,900
4,600
5,600
6,700
380
7,000
8,300
10,000
12,000
 註表內有「※」者表示不得超過二個大便器「△」表示不得超過六個大便器)。
第三十三條(存水彎)除設備本身連有存水彎者外,衛生設備應依本編第二十九條第十款規定裝設封水存水彎,再與排水管連接。
 存水彎之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六十公分。
 二、存水彎管徑不得小於本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表列規定,並不得大於設備落水口。
 三、封水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分,並不得大於十公分。
 四、應附有清潔口之構造,但埋設於地下而附有過濾網者,得免設清潔口。
第三十四條(清潔口)建築物內排水系統之清潔口,其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一百公厘以下之排水橫管,清潔口間距不得超過十五公尺,管徑一二五公厘以上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二、排水立管底端及管路轉向角度大於四十五度處,均應裝設清潔口。
 三、隱蔽管路之清潔口應延伸與牆面或地面齊平,或延伸至屋外地面。
 四、清潔口不得接裝任何設備或地板落水。
 五、清潔口口徑大於七十五公厘(包括七十五公厘)者,其周圍應保留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空間,小於七十五公厘者,三十公分以上。
 六、排水管管徑小於一百公厘(包括一百公厘)者,清潔口口徑應與管徑相同。大於一百公厘時,清潔口口徑不得小於一百公厘。
 七、地面下排水橫管管徑大於三百公厘時,每四十五公尺或管路作九十度轉向處,均應設置陰井代替清潔口。
第三十五條(通氣管)建築物內排水系統通氣管,其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衛生設備之存水彎皆須接裝個別通氣管,但利用濕通氣管、共同通氣管或環狀通氣管,及無法裝通氣管之櫃台水盆等者不在此限。
 二、個別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徑之半數,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厘。
 三、共同通氣管或環狀通氣管管徑不得小於排糞或排水橫管支管管徑之半,或小於主通氣管管徑。
 四、通氣管管徑,視其所連接之衛生設備數量及本身長度而定,管徑之決定應依左表規定:
排水管
管 徑
(公厘)
設 備
單 位
通 氣 管 管 徑 ( 公 厘 )
32
38
50
63
75
100
125
150
200
通氣管最大長度(公尺)
32
38
38
50
50
63
75
75
75
100
100
100
125
125
125
150
150
150
150
200
200
200
200
250
250
250
250
2
8
10
12
20
42
10
30
60
100
200
500
200
500
1100
350
620
960
1900
600
1400
2200
3600
1000
2500
3800
5600
9
15
9
9
7
 

45
30
22
15
9
9
















 
 
60
45
30
30
18
15
10
9
6

 
 
 
90
60
60
24
30
27
21
10
9
6
7
4

 
 
 
 
180
150
120
78
75
54
24
21
15
15
9
7
6

 
 
 
 
 
 
 
300
270
210
105
90
60
60
37
30
21
15
12
9
7

 
 
 
 
 
 
 
 
 
 
300
270
210
120
90
75
60
45
30
24
18
22
15
9
7

 
 
 
 
 
 
 
 
 
 
 
 
 
390
330
300
210
150
120
105
75
37
30
24
18

 
 
 
 
 
 
 
 
 
 
 
 
 
 
 
 
 
390
360
330
240
300
150
105
75
表內長度為通氣管總長度,其中僅有百分之二十可用於水平通氣管
 
五、凡裝設有衛生設備之建築物,應裝設一支以上主通氣管直通屋頂,並伸出屋面十五公分以上。
 六、屋頂供遊憩或其他用途者,主通氣管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並不得兼作旗桿、電視天線等用途。
 七、通氣支管與通氣主管之接頭處,應高出最高溢水面十五公分,橫向通氣管亦應高出溢水面十五公分。
 八、除大便器外,通氣管與排水管之接合處,不得低於該設備存水彎堰口高度。
 九、存水彎與通氣管間距離,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存水彎至通氣管距離
(公分)
77
106
152
183
305
排水管管徑(公厘)
32
38
50
75
100
 十、排水立管連接十支以上之排水支管時,應從頂層算起,每十個支管處接一補助通氣管,補助通氣管之下端應在排水支管之下連接排水立管;補助通氣管之上端接通氣立管,佔於地板面九十公分以上,補助通氣管之管徑應與通氣立管管徑相同。
 十一、衛生設備中之水盆及地板落水,如因裝置地點關係,無法接裝通氣管時,得將其存水彎及排水管之管徑,照本編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表列管徑放大兩級。
第三十六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依左列規定裝設截留器或分離器:
 一、餐廳、旅館之廚房、工廠、機關、學校、俱樂部等類似埸所之附設餐廳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二、車輛修理保養埸應設油料分離器。
 三、營業性洗衣工廠之截留器,應加裝易於拆卸之金屬過濾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十二公釐。
 四、以玻璃為容器之工廠必須裝設截留器以阻止玻璃碎片流入公共排水系統。
 五、砂或較重固體之截留器,其封水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六、截留器應設通氣管。
 七、截留器應裝置在易於保養清理之位置。
第二節 衛生設備
第三十七條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建築物種類
大便器
小便器
洗面盆
浴缸或淋浴
住宅、集合住宅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每一居住單位一個。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小學 
中學
男子:每五十人一個。 
女子:每十人一個。
男子:每三十人一個每六十人一個。 
其他 
學校
男子:每七十五人一個。 
女子:每十五人一個。
男子:每三十人一個每六十人一個。 
辦公廳
人數
個數
人數
個數
 
1─15
16─35
36─55
56─80
81─110
111─150
1
1
1
1
1
2
1
2
3
3
4
6
1
1
1
2
2
3
1─15
16─35
36─60
61─90
91─125
1
2
3
4
5
超過一百五十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超過一百二十五人時,每增加四十五人增加一個。
工廠、倉庫
人數
個數
一百人以下時,每十人一個,超過一百人時每十五人一個。在高溫有毒害之工廠每十五人一個。
1─24
25─49
50─100
1
1
1
1
2
3
1
1
2
超過一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
宿舍男子:每十人一個,超過十人時,每增加二十五人,增加一個。 
女子:每六人一個,超過三十人時,每增加十人增加一個。 
男子:每二十五人一個,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一個。每十二人一個,超過十二人時,男子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個,女子每增加十五人增加一個。每八人一個,超過一百五十人,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個。女子宿舍每三十人增加浴缸一個。
戲院
演藝場 
集會堂 
電影院 
歌廳
人數
個數
人數
個數
 
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1
2
3
4
5
10
15
20
2
4
6
8
1─200
201─400
401─750
2
4
6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加一個。超過四百人時,每增加男子五十人增加一個。超過七百五十人時,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個。
車站 
航空站
人數
個數
人數
個數
 
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1
2
3
4
5
10
15
20
2
2
4
6
1─200
201-400
401─600
2
4
6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加一個。超過四百人時,每增加男子五十人增加一個。超過六百人時,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個。
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人數
個數
人數
個數
 
1─ 50
51─100
101─200

1
1
2
2
4
7
1
2
4
1─15
16─35
36─60
61─90
91─125
1
2
3
4
5
超過二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超過二百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超過一百二十五人時,每增加四十五人增加一個。
說明:
一、本表所列使用人數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學、中學及其他學校按同時收容男女學生人數計算。
(二)辦公廳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二人計算。
(三)工廠、倉庫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一人計算或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由申請人檢具預定設廠之製程、設備及作業人數,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檢核後,以該作業人數計算。
(四)宿舍按固定床位計算,且得依宿舍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之。
(五)戲院、演藝場、集會堂、電影院、歌廳按固定席位數計算;未設固定席位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平方公尺一.二人計算。
(六)車站、航空站按營業及等候空間面積每平方公尺○.四人計算。
(七)本表所列建築物人數計算以男女各占一半計算。但辦公廳、其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工廠、倉庫、戲院、演藝場、集會堂、電影院、歌廳、車站及航空站,得依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之。
二、依本表計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為表列個數二分之一以下。


第三十八條(洗手槽)裝設洗手槽時,以每四十五公分長度相當於一個洗面盆。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放流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 四十 條(刪除)
第四十條之一污水處理設施為現場構築者,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為預鑄式者,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第四十一條(刪除)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門牌編釘-初編 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門牌編釘-初編
http://www.chungli.gov.tw/service/service5.html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表單、附件 作業期限
1.問候收件
民眾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初
編門牌。

隨到隨辦
2.1 審核證件及
申請人資格
審核申請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2.2 填寫一次告
知單並退件
資料不完全,承辦人員填寫一
次告知單並退件。

3.查對戶籍資料 查對戶籍資料是否正確。 無
4.現場勘查後通
知申請人
依約定日期、時間、地點前往
現場實地勘查。





三日
勘查現場是否符合桃園縣道
路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及其
相關規定後,編釘新門牌號
碼。


經實地勘查並編釘新門牌號
碼後,先發給紙質門牌,俟鋁
質門牌製成後裝釘。

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無
函請廠商製作鋁質門牌。 無
5.釘掛門牌 通知申請人領取門牌釘掛。

三個月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建築97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

總 則 編

第 一 條 (依據)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本法第一百條規定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三 條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轉知之。
第三條之一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
第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四、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外之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與其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
   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之三 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左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1
集會表演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A-2
運輸場所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
娛樂場所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商場百貨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旅館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C-1
特殊廠庫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C-2
一般廠庫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D-1
健身休閒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
文教設施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D-3
國小校舍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
校舍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5
補教扥育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
宗教、殯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E
宗教、殯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F-1
醫療照護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F-2
社會福利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F-3
兒童福利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F-4
戒護場所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G-1
金融證券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辦公場所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
店舖診所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宿舍安養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住宅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I
危險廠庫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第三條之四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記載事項、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 四 條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 五 條 (檢討修正)本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於發布後隨時檢討修正及統一解釋,必要時得以圖例補充規定之。
第五條之一 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之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 六 條 (建築技術之審議及研究)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議、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
第 七 條 (發布施行)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命令定之。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玻璃相關名詞及公式

自從上次在RAY的建材教室012_玻璃(3) _強化玻璃的自爆這篇課程中,
提到玻璃的膨脹尺寸計算之後,
已經連續收到十四封網友的來函,
RAY幫他試算一下家裡的玻璃施工間隙是否正確,
是否有熱脹冷縮時被擠爆的風險。
(
是說…大家有沒有這麼擔心啊?……)
有鑑於此,

這篇課程就跟大家討論一下關於計算玻璃各種特性的一些公式,
大家就可以自行估算一下:
鋁窗玻璃所計劃的規格,
在遇到強風時…是否有足夠的強度。

在開課前要先說明一下,
RAY
採用的並不是什麼極精準的科學計算公式
充其量就只是業內高手們慣用的簡易快速算式
由於算式簡易,
所以易懂易學,
正常有國中以上數學程度的讀者們應該都看得懂才是。

這些算式雖然簡單,
但大致上算出來的結果誤差其實極小,
至少是一個可以容易學會、容易上手的途徑。

以下就開始介紹:

1.
膨脹係數公式:玻璃膨脹係數為9*10-6次方/度C
D=L*[(TA2-TA1)9/1000000]
D=
長度變化,單位mm
L=
玻璃長度,單位
cm
TA1
:原始溫度,單位°
C
TA2
:結果溫度,單位°
C
譬如玻璃的一端長度是500cm(也就是5000mm),溫度上升10°C

則玻璃的長度會是:5000+(5000*0.000009*10)=5000+0.45= 5000.45m m= 500.045c m=5.00045M

2.
重量計算公式:
玻璃的密度=2.5
(
也就是相同的體積下,重量為水的2.5)由於每1000
的重量為1kg
所以公式是:
L*W*T/1000*2.5
L
=
玻璃長度,單位cm
W=
玻璃長度,單位
cm
T=
玻璃厚度,單位
cm
當然,由於玻璃的厚度多半為mm表示,

所以懶得換算的話,
當然可以自行把厚度的單位改為mm,而公式的後面則改成除以10000即可

3.
抗風壓強度計算公式:風壓計算=0.125(V2)例0.125*(50)2=312.5/KG2
P=[300000*K(T+T2/4)]/(L*W)


P=
抗壓強度,單位kgf/㎡;
K=
參考係數,
依不同的玻璃所給的係數為:
一般玻璃:K=1強化玻璃:K=3膠合玻璃:K=1.6安全玻璃:K=4.8(也就是強化過的膠合玻璃)拋光玻璃:K=0.7平行線玻璃:K=0.7
T=
玻璃厚度,單位mm
L=
玻璃長度,單位cm
W=
玻璃寬度,單位cm
譬如長250cm、寬200cm、厚度8mm的強化玻璃,
強度為:[300000*3(8+82/4)]/(200*250)=432(kgf/)
然而…這僅是用玻璃的面積做為計算強度的係數。
但大家都知道…在玻璃的長寬比例差得愈大的時候,
玻璃的強度應該是要有很大的差異才對的。
所以這種Rough的計算方式,
僅適用在長寬比例不是太誇張的狀況下。

如果要求得比較精確的數值,
澳洲標準局倒是有公佈了一套依玻璃長寬比所設計的算式,
不過…這玩意兒太複雜,
而且RAY也不大會用那公式,
這兒就先不提了…


話說RAY本來想為了懶得讀內容的讀者,
直接做個簡單的計算機,
但好不容易做好之後,
發現YAHOO完全不支援我請朋友幫忙寫的語言規格,
就麻煩想使用計算機的讀者…http://cchain.com/glass4.htm去使用囉!!
先簡單說明一下兩部簡易玻璃規格計算機的使用方式:
表一:先選擇玻璃的種類,
然後請讀者自行填入玻璃的厚度、長度、寬度後,
後方即會自動運算出這片玻璃的面積、重量,及溫差30°C 時長寬度最大變化。
表二:一樣先選擇玻璃的種類,
再填入玻璃的長度、寬度後,在抗壓強度填入想要的強度(譬如360)
就會自動運算出玻璃應有的厚度


最後順便補充一下鋁窗的抗風壓等級:
CNS3092
將窗戶之抗風壓強度分為七級,其規範的意義為界定每一平方公尺面積的窗戶可承受最大風壓力的抗風壓等級,各級抗風壓等級的能力約為:
80kgf/㎡ 等級10級風,風速約為24.528.4m/sec,約為輕度颱風。
120kgf/㎡ 等級11級風,風速約為28.532.6m/sec,約為輕度颱風。
160kgf/㎡ 等級12級風,風速約為32.736.9m/sec,約為中度颱風。
200kgf/㎡ 等級13級風,風速約為37.041.4m/sec,約為中度颱風。
240kgf/㎡ 等級14級風,風速約為41.546.1m/sec,約為中度颱風。
280kgf/㎡ 等級15級風,風速約為46.250.9m/sec,約為強度颱風。
360kgf/㎡ 等級16級風,風速約為51.056.0m/sec,約為強度颱風。
為了擔心颱風的風壓破壞玻璃,
一般都會要求鋁窗玻璃至少做到360kgf/㎡以上,
所以建議各位讀者…表二的強度就直接設定為360kgf/㎡。
 
 
密度(Density):
玻璃的密度為2.5。也就是說厚度1mm的平板玻璃,面積為每一平方公尺時,其重量為2.5公斤。例:一片6mm厚玻璃,長度300cm,寬度180cm。其重量為2.5*6*3*1.8=81kg。

硬度(Hardness):
玻璃的硬度是6.5 MOHS,約與石英(Qartz)相同。

彈性(Elasticity):
玻璃是一種極具彈性的物質但是玻璃是易碎的(fragile),它會在承受過大的應力(stress)時破裂,而且事前無任何徵兆。

楊氏模數(Young's Modulus, E):
楊氏模數代表的是如果欲使一片玻璃長期原長度的一倍,在理論上應加諸於此片玻璃上的張力(tensile force),其表示法是單位面積上的作用力。根據歐洲規範。 楊氏模數E=7*1010Pa=70GPa。

泊松比(Poisson's Ration,μ):
泊松比是樣品在承受拉力後橫縱向變形的尺寸比。以建築玻璃來講μ=0.22。

耐壓強度(Compressive Strength):
玻璃有很強的耐壓強度,1000N/mm2=1000MPa。也就是說需要約10噸的負荷(load)才能擊碎1立方公分的玻璃。

抗張強度(Tensile Strength):
當玻璃產生變形時(deflected),其一表面遭至壓縮(compression),而另一表面是伸張(extension)。玻璃的抗張強度:
-普通回火玻璃約是40MPa(N/mm2)
-熱處理玻璃約是120至200MPa(N/mm2),視玻璃的厚度、邊緣處理、是否鑽孔、挖槽而異。強化(tempered)及熱硬化(heat-strengthened)玻璃就是增加了玻璃的抗張強度。

線性膨脹(Linear Expansion):
線性膨脹係數表示在溫度變化1℃時,每一單位長度(mm)的變化量。此一係數的溫度範圍通常是20℃至300℃。玻璃的線性膨脹係數為9*10-6
例:一片2公尺長的玻璃,在溫度增加30℃時,其長度會增加2000*9*10-6*30=0.54mm

熱應力(Thermal Stress):
因為玻璃具有低的熱導性(thermal conductivity),所以若是僅在一片玻璃的部分區域加熱(heating)或是冷卻(cooling),則可能造成熱割裂(thermal breakage)。最常見的熱割裂例子就是吸熱玻璃(absorbent glass)的四邊含於窗框而且受強烈日照,此時玻璃邊緣的溫度的昇高速度會較中央不含框的部分來得慢,造成中央部位與邊緣很大的溫度差,而產生破裂。在此種應用時,應特別注意安裝的方式。此外,玻璃如果事先經過熱處理(如強化),則可以允許(抵擋)150至200℃的溫度差。

光學性能(Spectrophotometry):
1.輻射(Radiation):當太陽輻射到玻璃表面時,部份穿透(transmitted),部份被吸收(absorbed)於玻璃的厚度中,被吸收的部份最終會再向外側及內側分別輻射出(re-radiated),這些部份的能量與入射光能量之比值,定義了太陽光能的穿透率、反射率及吸收率。影響這些不同的「率」的因素為玻璃的顏色、厚度及(如果為反射玻璃)鍍膜的種類與特性。
2.太陽能因子(Solar Factor):太陽能因子又稱太陽能係數,其代表的是穿過玻璃進入室內的總能量與入射光能的比值。進入室內的總能量就直接穿透部份與經過吸收後再內輻射部份的總合。
入射能量=100﹪
直接透過=83﹪
直接反射=8﹪
被吸收=9﹪
吸收後再外輻射=6﹪
吸收後再內輻射=3﹪
太陽能因子=83+3=86﹪=0.86

計算根據:
-太陽位於水面上30度,與玻璃垂直
-太陽輻射強度750W/m2
-表面熱交換係數,向室外,he=23W/m2℃;向室內,hi=8W/m2℃
3.遮蔽係數(Shading Coefficient):某一片玻璃的遮蔽係數就是該玻璃的太陽能因子與在相同的環境情況下一片3mm透明清玻璃的太陽能因子的比值。遮蔽係數的數值較小,代表通過該玻璃的熱量較低,也就是說該玻璃對太陽熱能有較佳的「遮蔽」效果。
4.日光因子(Daylight Factor):室內的亮度與室外的比值稱之為日光因子。例:一個房間靠窗邊的日光因子為0.10,遠離窗邊為0.01,在室外亮度為5000 lux(多雲的陰天)之下,近窗處的亮度為500 lux,而遠窗邊則為50 lux。相同的房間,若是室外晴天時(20000 lux),產生近窗處2000 lux亮度,遠窗處200 lux亮度。
熱性能(Thermal Property):
1.熱交換(Thermal Exchange):玻璃通常用於隔間兩個不同溫度的區域,例如室內與室外之間的牆面。如同其他材質的牆面,熱會由高溫的區域傳遞至低溫的區域,產生所謂的熱交換。
2.熱傳遞(Heat Transfer):
熱傳遞有三種形式:
-傳導(Conduction):在同一種物質或是相接觸的兩種物質之間,熱會由較高溫的部份傳向較低溫的部份。例:再鐵棒的一端加熱,另一端也會逐漸變熱。熱導性(conductivity)指的就是某物質本身傳導熱的能力。銀、銅等都是具高熱導性的物質;而塑膠、橡膠、木材等則是較差的熱導體。
-對流(Convection):藉由氣體或液體的自由流動而傳遞熱的方式就叫做對流。例:用嘴吹風,將熱茶吹涼。
-輻射(Radiation):所有物質都會放射紅外線波。高溫的物質放射出的紅外線波。高溫的物質放射出的紅外線,其周遭的低溫物質會因為吸收的這些紅外線波而使溫度增高。此種透過電磁波形式而且不需經由任何介質來傳遞熱的方式就稱為熱輻射。深色物質較會吸收輻射熱。例:穿著黑衣在夏天中午的大太陽下會熱死人。
3.放射性(Emissivity):指的是玻璃表面放射紅外線波的能力,放射性愈小的物質愈不容易經由輻射來傳熱。一班玻璃的放射性約為0.89,所謂的Low-E(低輻射)玻璃則因為透過特殊材質的鍍膜,可使其放射性降低至0.1左右。
4.熱傳導係數(U Value):熱傳導係數指的是因為玻璃兩側的溫度差而產生的熱流失(heat lost)或熱獲得(heat gain),其單位為W/m2K(公制)或BTU/hrft2F(英制)。單層玻璃的熱傳導係數約為5.8W/m2K,也就是每一平方公尺面積的玻璃在溫度差一度時會傳遞5.8瓦(焦耳/秒)的熱量。因為玻璃的厚度所造成的差異非常小,可以忽略。U值愈小表示該玻璃的熱絕緣性愈佳。根據ASHRAE規範,熱傳導係數又分為「冬天夜間」(winter nighttime)和「夏天白天」(summer daytime)兩種:
-夏天白天的熱傳導係數的計算依據是室外溫度32℃(89℉),室內溫度24℃(75℉),室外風速12km/hr(7.5mph),太陽強度630W/m2(200BTU/hrft2)。台灣地處亞熱帶,玻璃外牆的應用計算應以夏天白天的熱傳導係數為主。
5.總熱透過量(Relative Heat Gain,RHG):總熱透過量就是考慮遮蔽係數及熱傳導係數之後透過玻璃的熱的總量。根據ASHRAE的規範,其計算公式為RHG(W/m2)=(630W/m2×遮蔽係數)+(8℃×夏天白天的熱傳導係數)。其中常數630為太陽入射強度(W/m2),常數8℃為是內外溫度差。例:由以上計算是可以看出,遮蔽係數對總熱透過量的影響較熱傳導係數(U值)大很多,因此在玻璃的隔熱設計上首先應注重的是降低玻璃的遮蔽係數。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玻璃產業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