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探討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80%E5%B8%AB%E5%A0%B1/193-3-1.htm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探討()
焦祥槐 技師
5.容許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探討
規範第2.13.1節規定,在地震力V=(ZIFu/1.4αy)(C/Fu)W作用下,容許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得超過0.005。在規範解說中述及「相對位移的控制在強震區係以0.06g為標準,與組構係數無關」,又述及「UBC規範較新的規定則較為嚴格,即高度超過20公尺者,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得超過0.004,低於20公尺者,仍按不得超過0.005的規定。高度超過20公尺的建築物,如將檢核的地表加速度提高為0.075g,而維持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不得超過0.005,其實是相同的結果」。
由規範解說中可知,規範所依據的基本原理完全是基於等比例關係,然而在地震力作用下,結構體已進入非彈性變形,尤其RC結構早已是開裂斷面;再加上我國耐震規範所給的地震力是工作應力狀態下的地震力,於設計時必須作各種載重組合;因此其間並無等比例關係存在。同時不論是0.06g或0.075g之絕對地震力,用以檢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是沒有理論依據的。因為設計地震力與建築物結構系統韌性容量R(舊規範為組構係數K)有關,茲舉一例以說明,十層樓,高度30公尺,具RC剪力牆構架系統之建物,R=3.2,Ra=2.1,依規範其週期為T=0.05h3/4,計算可得T=0.64秒,並假設該建築位於台北盆地,則C=2.5,Fu=(2Ra-1)1/2=1.79,C/Fu=1。將主導設計地震力,V=(ZI/1.4αy)(C/Fu)W,V=(0.23×1/1.4×1.5)(1)W=0.11W。而依規範,用以檢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之地震力V=(ZIFu/4.5)(C/Fu)W=(0.23×1×1.79/4.5)(1)W=0.09W,對一棟建築物,設計時用0.11W之地震力設計,而檢核其側向變位時,卻用0.09W之地震力檢核其變位,規範中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UBC97規範,則仍然維持20公尺以下建物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為20公尺以上建物之1.25倍,且側向位移角與該建物結構系統韌性容量R有關。20公尺以上建物,如其R=4.0,則依UBC97規範,其容許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為0.004;如其R=4.8,則其容許層間相對側位移角為0.0034。
6.建築物最大側向位移探討
規範第2.13.2節中規定,建築物應自留設設計地震力作用下產生位移乘以0.6×1.4αyRa倍之間矩。規範的規定是依據韌性設計時,彈性系統與彈塑性系統最大動力位移反應約略相等,也就是所謂的等位移法則而來。但是我國耐震規範,對短週期結構而言,採用的是等能量法則,尤其是台北盆地,大部分的建築物均是採用等能量法則設計的。等能量法則下,結構體的非彈性變形,通常均比彈性變形大〔11〕。耐震設計規範,於計算設計地震力時,採用等能量法則,計算其變位時卻又用等位移法則,這種前後不一致的規範是合理的嗎?
7.弱層建築探討
規範第2.14節中規定,須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者,包括高度超過36公尺之規則性建築物及須進行動力分析之建築物,同時第1.8節中也規定,若弱層之極限層剪力強度低於其上層強度之65%者,該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或10公尺。換言之,36公尺以下之建築物,若弱層之極限層剪力強度為其上層強之65%~80%者,規範是允許其存在的。規範允許其存在的理由更是可笑到近乎草菅人命,在解說中述及「由於檢核各層極限層剪力強度,須要進行較多的計算,因此暫時以高度超過36公尺之規則性建築物及須進行動力分析之建築物為限」。只因為「須要進行較多的計算」,所以允許36公尺以下弱層建築的存在。主管機關應該對九二一地震中,因弱層而倒塌的建築物中死亡或受傷之人負完全的責任。
韌性設計的迷失
韌性設計是利用結構體的變形,主要是樑柱接頭處,樑端的變形,以吸收地震能量。因此設計時可使用較小的地震力設計,這是目前耐震規範所奉行的準則。但筆者認為目前規範中所謂的韌性,是指樑端或柱端承受彎矩,產生變形以吸收地震能量的能力;而對剪力及軸力,基本上是沒有韌性可言的。結構體承受地震力時,樑端要能產生變形以吸收地震能力的先決條件為柱必須能承受地震力而不被剪斷,且承受傾倒力矩產生的軸力而不被壓壞,否則結構體尚未進入韌性則已先行破壞。筆者認為,目前規範用較小的地震力來設計,對彎矩是正確的;對剪力及傾倒力矩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應該用彈性力V=ZICW來設計剪力及傾倒力矩所產生的壓力及張力;最多可考慮材料應力達其極限強度fu時,桿件變形可吸收部份地震能量,也就是用V=ZICW/(1.4αy)即V=ZICW/2.5之地震力來設計剪力及傾倒力矩所產生的壓力及張力。
實際上,此次九二一地震損壞的建築物中,甚少發現有建築物發揮其韌性,大部份的建築物樑端都沒有明顯變形,而結構已因柱被剪斷或壓碎而破壞。
結論
規範必須清楚、簡明、容易使用、正確及完備,如此才可設計出一個安全、經濟、可施工的建築物。而規範的制定也必須嚴謹。美國最新出版的IBC–2000規範〔12〕,歷時六年,經由各方面的人士,包括工業界、學界、政府官員、營造業界及實務設計工程人員熱烈參與,經過無數次馬拉松式的會議討論修正,最後經過2,300多位參與會議人士的同意,IBC2000規範才正式誕生。大家最常用的ACI規範的制定,也是經由一群人(大約35~40人),其中三分之一是從事實務設計的工程人員,三分之一是各種不同的業界代表,大約四分之一是研究人員及學者,剩下的是政府官員及營造業代表,他們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各種提案及意見,直到所有的人達到共識為止。Siess〔13〕曾提出論述,介紹法規是如何制定的。圖一即是從該文獻節錄出來,該圖清楚反應出了研究、實務及規範三者間之互動關係,而線條的粗細也代表者兩者間關係緊密的程度。
反觀國內,「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僅由少數幾位人士,其中大部的人都沒有實務經驗,來制定我國的規範。這種不重視實務,不尊重專業的作法,無怪乎國內各種災害橫行,「林肯大郡」、「瑞里地震」、「集集地震」、「土石流」帶給全國人民難以計算的生命及財產損失。
當地震來襲時,不論發生於何時、何地,「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政府各級建築主管機關」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希望主管機關警惕之。(全文完)
圖一 研究、實務及規範互動關係
參考文獻
  1. 陳生金、鄭蘩,「設計地震力之探討」,結構工程第十卷,第四期。
  2.  劉樹賢,「耐震設計規範之探討」,技師報NO.75、NO.77~NO.81。
  3. 焦祥槐,「耐震設計規範之質疑」,技師報,NO.84、NO.106。
  4.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營建雜誌社,86年7月。
  5. 〝Uniform Building Code〞,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1997。
  6. 〝Building Code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al Concrete,ACI 31899〞,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June,1999。
  7. 〝Seismic Provis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June,1992。
  8. 「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營建雜誌社。
  9. Davis,Susan 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BC to the Structural Engineer〞,Structural Engineer,February 2000。
  10. Moehle,J.P.,Mahin S.A.〝Observations on the Behavior of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 During Earthquakes〞,Earthquake-Resistant Concrete Structures Inelastic Response and Design,SP127,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1991.
  11. Priestley,M.J.N.,〝Myth and Fallacies in Earthquake Engineering–Conflicts between Design and Reality〞,Recent Developments in Lateral Force Transfer in Buildings,SP157,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 1995.
  12. Southerland,Randy,〝The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Structural Engineer, February 2000。
  13. 13.Siess,C.P.,〝Research,Building Codes,and Engineering Practic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ncrete Institute,May 1960,No.11,Vol.31。
 建議以800*600IE4.0以上之環境瀏覽
本網頁各鍊結標題及鍊結內容歸原權利人所有
版權所有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最後更新日期: 2005/05/07

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撒水頭防護半徑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英文法規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
      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
    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
    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且
    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
    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
    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
    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
      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
      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
      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集熱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高層建築物排煙室規定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41207000010KK00937


建築法規中有關”室內機房”相關得規定??

建築法規中有關"室內機房"相關得規定??
更新:
室內空調機房~~
3 個解答 · 其他:遊戲與休閒活動 
 最佳解答
請問你的機房是指什麼?

2004-12-13 23:33:52 補充:
建築法規中,沒有特別針對空調機房的規,而和空調設備相關的條文如,供你參考。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八 節 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第43條:
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
或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 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 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
小於○.八平方公尺,但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設排除油煙設備。
三 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之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集會堂等之觀眾席及使用爐灶等燃燒設備之鍋爐間、工作室等,應依
建築設備編之規定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所使用之燃燒器具與
設備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物,直接排至戶外
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44條: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二 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頂部
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
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
Af
Av=────
250√h

其中Av :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Af :居室之樓地板面積 (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時應為該居
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後之差) ,單位為平方
公尺。
h :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三 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四 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並開向與空氣直
流通之空間。
五 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

第 三 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 四 節 防火區劃
第85-1條: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
,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

第 一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五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218條:
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
空氣調節系統。

第219條: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
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
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
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


第220條:
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 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
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 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
上。
三 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
量。
第221條:
廚房、廁所及緊急電源室 (不包括密閉式蓄電池室) ,應設專用排氣設備


第222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
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
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
制。

第223條: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
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第224條:
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
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但動力合計在○‧七五千瓦
以下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一 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第91條:
建築物內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空氣過濾器、鼓風機、
冷卻或加熱等設備,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第92條:
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風管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採用鋼、鐵、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材料製造。
二 應具有適度之氣密,除為運轉或養護需要面設置者外,不得開設任何
開口。
三 有包覆或襯裡時,該包覆或襯裡層均應用不燃材料製造。有加熱設備
時,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與加熱設備連接。
四 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如必需貫穿時,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
適當處所切斷,並應在防火牆兩側均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
防火閘門。
五 風管貫穿牆壁、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貫穿處周圍,應以石綿繩、
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
板,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
作用。
六 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三層以下建築物,
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四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二小時

七 除垂直風管外,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清掃
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
八 空氣全部經過噴水或過濾設備再進入送風管者,該送風管得免設第七
款規定之清掃孔。
九 專供銀行、辦公室、教堂、旅社、學校、住宅等不產生棉絮、塵埃、
油汽等類易燃物質之房間使用之回風管,且其構造符合左列規定者,
該回風管得免設第七款規定之清掃孔:
(一) 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二‧一公尺以上者。
(二) 回風口裝有一‧八公厘以下孔徑之不朽金屬網罩者。
(三) 回風管內風速每分鐘不低於三百公尺者。
一○ 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構造體上設置與
風管有關之必要開口時,應採用不燃材料製造且具防火時效不低於
構造體防火時效之門或蓋予以嚴密關閉或掩蓋。
一一 鋼鐵構造建築物內,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
間。
一二 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應設置石棉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其他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接頭長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

第93條:
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
之規定。
二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熔鍊或感溫裝置應
即行作用,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 發生事故時,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保護防火牆
貫穿孔。

第94條:
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 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 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一) 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
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
(二) 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
四 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 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
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 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 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
,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 應以不銹材料製造,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
九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第95條:
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回風口、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
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棉絮、塵埃、煤煙及惡臭之處所,不得裝設新
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二 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宿社等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
來源。但集合住宅內廚房、浴、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之空間而設有排
風機者,該走廊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三 送風口、排風口及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七‧五公分,
但戲院、集會堂等觀眾席座位下設有保護裝置之送風口,不在此限。
四 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二一○公分時,該等風口應
裝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五 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裝設在不致吸入易燒物質及不易著火之位置,並應
裝有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不銹金屬網罩。
六 風口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第96條:
空氣過濾器應為不自燃及接觸火焰時不產生濃煙或其他有害氣體之材料製
造。
過濾器應有適當訊號裝置,當器內積集塵埃對氣流之阻力超過原有阻力二
倍時,應即能發出訊號者。

第97條:
鼓風機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設置在易於修護、清理、檢查及保養之處所。
二 應與堅固之基礎或支承連接穩固。
三 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應設置於與其他
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機房開向室外之開口
,應裝置堅固之金屬網或欄柵。
四 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
五 鼓風機、單獨設置之送風機或排風機,應在適當位置裝置緊急開關,
於緊急事故發生時能迅速停止操作。
六 鼓風機風量每分鐘超過五六○立方公尺者,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感溫裝
置,當溫度超過定格溫度時,該裝置能即時作用,使鼓風機自動停止
操作:
(一) 攝氏五十八度定格溫度之感溫裝置,應裝設在回風管內,回風氣流
溫度未被新鮮空氣沖低之位置。
(二) 定格溫度定在正常運轉最高溫度加攝氏二十八度之感溫裝置,應裝
設在空氣過濾器下游送風主管內之適當位置。

第98條:
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設備之電氣配線,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之規
定。

第99條:
空氣調節設備之冷卻塔,如設置在建築物屋頂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與該建築物主要構造連接牢固,並應為防震、防風及能抵禦其他水
平外力之構造。
二 主要部份應為不燃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防火安全之方
法製造。加熱設備與木料及其他易燃物料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

第 二 節 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
第101條:
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採用左列系統:
一 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二 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三 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第102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詳見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二 節 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內容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http://laws.mywoo.com/4/17/1016/25.html
第100條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份,不在此限: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
前項第一款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第101條排煙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並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
二、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需要排煙時,以手搖式裝置,或利用煙感應器連動之自動開關裝置、或搖控式開關裝置予以開啟,其開口門扇之構造應注意不受開放排煙時所發生氣流之影響。
三、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五公尺以下之牆面上。其裝設於天花板者,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一.八公尺之位置,並應標註淺易之操作方法說明。
四、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其排風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二○立方公尺,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
五、排煙口、排煙風道(管)及其他與火煙之接觸部份,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排煙風道(管)之構造,應符合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三、四款之規定,其貫穿防煙壁部份之空隙,應以水泥砂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六、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第102條一、應設置可開向戶外之窗戶,其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二者兼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並應位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範圍內。
二、未設前款規定之窗戶時,應依其規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排煙口,(兼排煙室使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
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四、設有每秒鐘可進、排四立方公尺以上,並可隨進風口、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之進風機、排煙機者,得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限制。
五、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開口位置應開設在樓地板或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之牆壁上。開口應直通連接戶外之進風管道,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兼作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六、排煙室之開關裝置及緊急電源設備,依本編第一○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103條(刪除)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rule1-12.html

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第二百四十二條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第二百四十三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二百四十四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魯班尺運用

http://hydesign.weebly.com/3155835352/43

線上魯班尺查詢:
图片
一般常見的魯班尺又分為上下兩個部份:

上半部為 文公尺:用於陽宅、神位、佛具尺寸
下半部為 丁蘭尺:多用於陰宅、祖龕(祖先牌位)
紅字為吉,黑字為兇。

​長一尺四寸一分,以生老病死苦五字為基礎, 劃分為八格,各有凶吉。
图片
陽宅不知道可別亂量:
規格: 
魯班尺由「財」起始、至「本」結束。
每尺約合 台尺的1.4尺(亦為約42cm),其中1/2處名為「義」、「官」,全尺以財、義、官、本為吉利,其餘為凶,每格小於1台寸。
如以台尺換算、則每7寸(21㎝)便有吉利尺度,前後有3㎝的容許誤差。
門與窗尺寸如何量?
在風水學說中一般住家大門只裝本門與財門。
前門, 淨寬需用魯班尺量至「財」的位置,後門則量至「本」的位置。
這代表著前門納財、後門守財,凡前門須大於後門。
至於義、官則為貴族、公堂衙門所用,平民住家不宜 。義門乃寺觀學舍義聚之所可裝,大門用義字反會有災禍臨門;官門只有官府可裝,否則將會與官方訟爭。
至於門高並不需量, 魯班尺只用於門窗及神桌,其餘如床、桌椅、屋寬等也不需要。

門與窗以門窗框內尺寸為準。(門窗開孔的尺寸,也是門窗實內尺寸)

天花板&樑高&面積尺寸如何量?
陽宅建築,主要用於神廳、廚灶、神桌、主人房與書房,將樑的高度、房間內的面積尺寸是以建築物隔牆內部實際尺寸為準。
天花板或樑量取尺寸為地板至天花板或樑高。(實際活動空間,我們也稱實內尺寸)

神桌尺寸如何量?
在佛堂所謂左青龍右白虎,就以神桌坐的位置來看(神明的座向來分左右邊)。虎邊位置不能小於龍邊,這樣才不會迫虎傷人,居家不順。虎邊也不能靠牆或過近,會逼虎跳牆主有血光之災。左青龍大都放神像佛像,右白虎則放置祖先長生祿位牌。龍邊基本須符合文公尺吉數(丁蘭尺盡量吉數),虎邊不但要符合 文公尺 吉數也要同時符合 丁蘭尺 吉數(供奉祖先牌位)。
如神桌放在客廳神桌虎方也就不一定一定要大於龍方。

神明座的位子不能對到牆腳,也不宜有尖銳物或其他切面切到對到為宜,窗戶看出去不能有電箱、電線桿之類的東西;天花板的燈及地上的磁磚接縫線也都不可對到神像。祖先位置也是以此來判斷。

※有關神桌尺寸面寬、深、高最好都依魯班尺吉數為宜。常見的尺寸有:

面寬:2尺2、2尺9、3尺5寸8、4尺2、4尺3寸8、5尺1、5尺8、6尺3、7尺等。
桌深:1尺5寸8、2尺、2尺2、2尺6寸7等。
桌高:上桌 3尺5寸8、4尺2 ;下桌 2尺6寸7、2尺9等。

​※佛聯常見尺寸有:
通常以外框寬高為吉數
高度:2尺9、3尺5寸8、4尺2為主。

神桌高為吉數、佛聯高為吉數,兩者總和也是吉數稱為『三合字』。
魯班尺標字說明:
魯班尺八個字是:財、病、離、義、官、劫、害、本,在每一個字底下,又分為四小字,來區分吉凶意義其八個字及附帶的小標格分別代表的吉凶含義如下:
財:吉,指錢財、才能
  財德:指在財、德善、功德方面有表現
  寶庫:比喻可得或儲藏珍貴物品
  六合:合和美滿,六合為天地四方
  迎福:迎接福,福為幸福、利益
病:代表凶。指傷災病患 及不利等
  退財:損財、破財之意
  公事:多指因公家的事如貪污受賄及案件官司等
  牢執:指牢獄之災
  孤寡:指有孤獨寡居的行為
離:代表凶,指六親離散分開
  長庫:古有監獄之說
  劫財:破耗及耗損財
  官鬼:指有官煞引起之事
  失脫:物品失落、人離散之意
義:代表吉,指符合正義及道德規範,或有募捐行善等行為
  添丁:古時生男孩叫添丁
  益利:增加了財資利祿
  貴子:日後能顯貴的子嗣
  大吉:吉祥吉利
官:代表吉,指有官運
  順科:順利通過考試而獲中
  橫財:意外之財
  進益:收益進益
  富貴:有財有勢
劫:代表凶,意指遭搶奪、脅迫
  死別:即永別
  退口:指有孝服之事
  離鄉:背井離鄉
  財失:財物損失或遺失
害:代表凶,禍患之意
  災至:災殃禍患到
  死絕:死得乾乾淨淨
  病臨:疾病來臨
  口舌:爭執爭吵
本:代表吉,事物的本位或本體
  財至:即財到
  登科:考試被錄取
  進寶:招財進寶
  興旺:興盛旺盛

​丁蘭尺 (用於陰宅、祖龕)
主要用於建造墳墓或奉置祖先牌位及神位時,據以測量,並定吉凶。
尺長三十九厘米,分十格,每一格又分四小格;其十格,各印有代表吉凶之文字,分別是:
丁(生子,添丁):福星 及第 財旺 登科
害(遇小人,傷害,災害,病災):口舌 病臨 死絕 災至
旺(進財,旺盛):天德 喜事 進寶 納福
苦(悲苦,損財,生病):失脫 官鬼 劫財 無嗣
義(厚利,而行財運):大吉 財旺 益利 天庫
官(陞官,進財利):富貴 進寶 橫財 順科
死(痼疾,重病,意外傷亡):離鄉 死別 退丁 失財
興(蒸蒸日上):登科 貴子 添丁 興旺
失(失敗致破產):孤寡 牢執 公事 退財
財(財源滾滾):迎福 六合 進寶 財德
吉數技巧:
​百姓居家:取大吉字最好
生意場合:取財字最佳
宗教廟宇:取義字
公家單位、警察機關:取官字
神位、祖先牌位寬、高:取添丁最佳
魚缸大小、高低:取財庫最佳
大體而言,一般人雖然都知道「文公尺」就是在定義一定長度、或距離之間,所產生吉凶好壞的效應,而且每當在擺設桌子、神櫃位置,或是在裝修居家的櫥櫃時,都
會要求其擺設或裝修的尺寸,能夠符合「文公尺」上吉利位置的尺寸。
魯班尺、文公尺的由來:
图片
魯班 ​姓公輸,名般,字依智,生於魯定公三年五月初七(也有人說是周敬王十三年)。是春秋末期魯國的一位著名工匠,有著高超的技術,被尊奉”匠師之祖”或”巧聖先師”​。
相傳 魯班 與 文公 兩人工藝技術超群,銜命建造王侯夢中的天上宮闕,看誰的工藝技術能造出王侯心中的宮殿,魯班 與文公兩人於是各自率領旗下的徒弟開始來建造。
文公 工藝雖然超群,但對於 魯班 的巧妙的構思也有所忌憚,於是偷偷的把 魯班 用來丈量的尺(長一尺半),鋸掉一小段後只剩 一尺四寸一分, 魯班 的徒弟不察,重要的木材樑柱裁減後的長度皆不足所以無法正確地安裝於宮殿中。正在大家沮喪全功盡棄時, 魯班 突然神來一筆,命徒弟取石頭來打造成圓珠「垣」組合在樑柱之間,以補足不夠的木材長度,此巧妙的用法結構意外的堅固,也因為這種前無來者利用岩石來做梁柱基礎的建造工法,連王侯也讚嘆它的巧思與美感而稱讚十分滿意,王侯便問 魯班 怎有會有這樣建築的巧思?

魯班
  回答說:「這全靠 文公 送的一把洩漏天機的尺,才能丈量出天上神仙的尺度。」

文公 這才對 魯班 的心胸與技藝心服口服,才自認自己的建築巧思與品德不如魯班。
於是後人把 一尺四寸一分 長的尺流傳至今,就稱為 魯班尺 也因文公陰錯陽差所截掉的尺也戲稱為 文公尺
魯班尺 舊時尺的一尺四寸四分 
魯班經:「魯班尺乃有曲尺,一尺四吋四分,其尺間有八寸一寸;堆曲尺,一寸八分內有財、病、離、義、官、劫、害、吉也。」
這一段話的意思就是說總長為一尺四寸四分(註:一尺為十寸、一寸為十分),而以一寸八分作為一個單節,並將總長一尺四寸四分除以一寸八分,共得八個單節,所以就將這八個單節分成「財、病、離、義、官、劫、害、吉」等八個部分。
凡人造門,用依尺法也。


假如單扇門,小者開二尺一寸,壓一白,般尺在「義」上;單扇門開二尺八寸,在八白,般尺合「吉」;雙扇門者用四尺三寸一分,合「三綠一白」,則為「本門」在「吉」上;如財門者,用四尺三寸八分,合「財門」吉;大雙扇門,用廣五尺六才六分,「兩白」,又在「吉」上。
今時匠人則開門四尺二寸,乃為「二黑」,般尺又在「吉」上;五尺六寸者,則「吉」上二分加六分,正在「吉」中為佳也。

​魯班尺八字歌訣:
1.「財」臨門好細詳,外門招得外財良,若是中門常自有,積財須用大門當,中房若合安於上,銀帛千箱與萬箱,木匠若能明此理,家中福祿自榮昌。
2.「病」臨門招疾病,外門呆鬼入中庭,若在中門逢此字,災須輕可免危聲,更被外門相照對,一年兩度送口靈,於中若要無凶禍,這字絕對不可親。
3.「離」臨門事不詳,小心安排在甚方,若在外們並中戶,子南父北自分張,房門必主生離別,夫婦思情兩處忙,朝夕家中常作鬧,時常禍端難對當。
4.「義」臨門孝順生,一字中字最為真,若在都門招三婦,高門孝婦敬翁姑, 於中合字為大吉,萬事興隆出賢人,保證萬事無災害,只有廚門實可親。
5.「官」臨門大吉祥,莫教安在大門場,須防公事親州府,富貴中庭房自昌,應在房門生貴子,其家必定出官郎,人家富貴出富翁,有人用此福滿堂。
6.「劫」臨門不用誇,家中日日事如麻,更有害門相照看,凶來諜諜害無差,兒孫行劫身遭舌,作事因循卻害家,四惡四凶星不吉,偷人物件害其身。
7.「害」安門用不可,外門多被外人臨,用在內門多災禍,家財必被賊來親,兒孤行門用害字,作事須因破其家,匠人若能明此理,指教宅主永興隆。
8.「本」臨門最吉祥,中宮內外一齊強,子孫夫婦皆榮貴,年通月利能得財,此字吉門相照者,家道興隆大吉昌,四時無災用本字,八節有慶振家聲。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族譜

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明帝國時期  1544-1623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荷蘭統治時期  1624-1662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鄭氏統治時期  1662-1683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清帝國統治時期  1684-1895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日本帝國統治時期  1895-1945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  1945-1996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民主時期  1996-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明帝國時期  1544-1623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明帝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544甲辰世宗 嘉靖23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3年葡萄牙稱台灣為Formosa
1545乙巳世宗 嘉靖24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4年
1546丙午世宗 嘉靖25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5年
1547丁未世宗 嘉靖26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6年
1548戊申世宗 嘉靖27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7年
1549己酉世宗 嘉靖28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8年
1550庚戌世宗 嘉靖29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19年
1551辛亥世宗 嘉靖30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20年
1552壬子世宗 嘉靖31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21年
1553癸丑世宗 嘉靖32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22年
1554甲寅世宗 嘉靖33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文23年
1555乙卯世宗 嘉靖34年台灣歷史年代弘治1年
1556丙辰世宗 嘉靖35年台灣歷史年代弘治2年
1557丁巳世宗 嘉靖36年台灣歷史年代弘治3年
1558戊午世宗 嘉靖37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1年
1559己未世宗 嘉靖38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2年
1560庚申世宗 嘉靖39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3年
1561辛酉世宗 嘉靖40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4年
1562壬戌世宗 嘉靖41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5年
1563癸亥世宗 嘉靖42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6年
1564甲子世宗 嘉靖43年永祿7年
1565乙丑世宗 嘉靖44年永祿8年
1566丙寅世宗 嘉靖45年永祿9年
1567丁卯穆宗 隆慶1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10年
1568戊辰穆宗 隆慶2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11年
1569己巳穆宗 隆慶3年台灣歷史年代永祿12年
1570庚午穆宗 隆慶4年台灣歷史年代元龜1年
1571辛未穆宗 隆慶5年台灣歷史年代元龜2年
1572壬申穆宗 隆慶6年
元龜3年
1573癸酉神宗 萬曆1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正1年
1574甲戌神宗 萬曆2年台灣11222歷史年代天正2年
1575乙亥神宗 萬曆3年台灣 1年代天正3年
1576丙子神宗 萬曆4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正4年
1577丁丑神宗 萬曆5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正5年
1578戊寅神宗 萬曆6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正6年
1579己卯神宗 萬曆7年台灣歷史年代天正7年
1580庚辰神宗 萬曆8年天正8年
1581辛巳神宗 萬曆9年天正9年
1582壬午神宗 萬曆10年天正10年
1583癸未神宗 萬曆11年天正11年
1584甲申神宗 萬曆12年天正12年
1585乙酉神宗 萬曆13年天正13年
1586丙戌神宗 萬曆14年天正14年
1587丁亥神宗 萬曆15年天正15年
1588戊子神宗 萬曆16年天正16年
1589己丑神宗 萬曆17年天正17年
1590庚寅神宗 萬曆18年天正18年
1591辛卯神宗 萬曆19年天正19年
1592壬辰神宗 萬曆20年文祿1年
1593癸巳神宗 萬曆21年文祿2年
1594甲午神宗 萬曆22年文祿3年
1595乙未神宗 萬曆23年文祿4年
1596丙申神宗 萬曆24年慶長1年
1597丁酉神宗 萬曆25年慶長2年
1598戊戌神宗 萬曆26年慶長3年
1599己亥神宗 萬曆27年慶長4年
1600庚子神宗 萬曆28年慶長5年
1601辛丑神宗 萬曆29年慶長6年
1602壬寅神宗 萬曆30年慶長7年荷蘭成立東印度公司
1603癸卯神宗 萬曆31年慶長8年
1604甲辰神宗 萬曆32年慶長9年
1605乙巳神宗 萬曆33年慶長10年
1606丙午神宗 萬曆34年慶長11年
1607丁未神宗 萬曆35年慶長12年
1608戊申神宗 萬曆36年慶長13年
1609己酉神宗 萬曆37年慶長14年
1610庚戌神宗 萬曆38年慶長15年
1611辛亥神宗 萬曆39年慶長16年
1612壬子神宗 萬曆40年慶長17年
1613癸丑神宗 萬曆41年慶長18年
1614甲寅神宗 萬曆42年慶長19年
1615乙卯神宗 萬曆43年元和1年
1616丙辰神宗 萬曆44年太祖 天命1年元和2年
1617丁巳神宗 萬曆45年太祖 天命2年元和3年
1618戊午神宗 萬曆46年太祖 天命3年元和4年
1619己未神宗 萬曆47年太祖 天命4年元和5年
1620庚申神宗 萬曆48年 光宗 泰昌1年太祖 天命5年元和6年
1621辛酉熹宗 天啟1年太祖 天命6年元和7年
1622壬戌熹宗 天啟2年太祖 天命7年元和8年荷蘭佔領澎湖島
1623癸亥熹宗 天啟3年太祖 天命8年元和9年
荷蘭統治時期  1624-1662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明帝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624甲子熹宗 天啟4年太祖 天命9年寬永1年荷蘭佔領台灣(安平)
1625乙丑熹宗 天啟5年太祖 天命10年寬永2年
1626丙寅熹宗 天啟6年太祖 天命11年寬永3年西班牙佔領基隆
1627丁卯熹宗 天啟7年太宗 天聰1年寬永4年
1628戊辰毅宗 崇楨1年太宗 天聰2年寬永5年西班牙佔領淡水
1629己巳毅宗 崇楨2年太宗 天聰3年寬永6年
1630庚午毅宗 崇楨3年太宗 天聰4年寬永7年
1631辛未毅宗 崇楨4年太宗 天聰5年寬永8年
1632壬申毅宗 崇楨5年太宗 天聰6年寬永9年
1633癸酉毅宗 崇楨6年太宗 天聰7年寬永10年
1634甲戌毅宗 崇楨7年太宗 天聰8年寬永11年
1635乙亥毅宗 崇楨8年太宗 天聰9年寬永12年
1636丙子毅宗 崇楨9年太宗 崇德1年寬永13年
1637丁丑毅宗 崇楨10年太宗 崇德2年寬永14年
1638戊寅毅宗 崇楨11年太宗 崇德3年寬永15年
1639己卯毅宗 崇楨12年太宗 崇德4年寬永16年
1640庚辰毅宗 崇楨13年太宗 崇德5年寬永17年
1641辛巳毅宗 崇楨14年太宗 崇德6年寬永18年
1642壬午毅宗 崇楨15年太宗 崇德7年寬永19年
1643癸未毅宗 崇楨16年太宗 崇德8年寬永20年荷蘭將西班牙逐出台灣
1644甲申毅宗 崇楨17年世祖 順治1年正保1年明朝滅亡
1645乙酉福王 弘光1年世祖 順治2年正保2年
1646丙戌唐王 隆武1年紹武1年世祖 順治3年正保3年
1647丁亥桂王 永曆1年世祖 順治4年正保4年
1648戊子桂王 永曆2年世祖 順治5年慶安1年
1649己丑桂王 永曆3年世祖 順治6年慶安2年
1650庚寅桂王 永曆4年世祖 順治7年慶安3年
1651辛卯桂王 永曆5年世祖 順治8年慶安4年
1652壬辰桂王 永曆6年世祖 順治9年承應1年
1653癸巳桂王 永曆7年世祖 順治10年承應2年
1654甲午桂王 永曆8年世祖 順治11年承應3年
1655乙未桂王 永曆9年世祖 順治12年明曆1年
1656丙申桂王 永曆10年世祖 順治13年明曆2年
1657丁酉桂王 永曆11年世祖 順治14年明曆3年
1658戊戌桂王 永曆12年世祖 順治15年萬治1年
1659己亥桂王 永曆13年世祖 順治16年萬治2年
1660庚子桂王 永曆14年世祖 順治17年萬治3年
1661辛丑桂王 永曆15年世祖 順治18年寬文1年
鄭氏統治時期  1662-1683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明帝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662壬寅桂王 永曆16年聖祖 康熙1年寬文2年鄭成功將荷蘭逐出台灣
1663癸卯鄭氏 永曆17年聖祖 康熙2年寬文3年
1664甲辰鄭氏 永曆18年聖祖 康熙3年寬文4年
1665乙巳鄭氏 永曆19年聖祖 康熙4年寬文5年
1666丙午鄭氏 永曆20年聖祖 康熙5年寬文6年
1667丁未鄭氏 永曆21年聖祖 康熙6年寬文7年
1668戊申鄭氏 永曆22年聖祖 康熙7年寬文8年
1669己酉鄭氏 永曆23年聖祖 康熙8年寬文9年
1670庚戌鄭氏 永曆24年聖祖 康熙9年寬文10年
1671辛亥鄭氏 永曆25年聖祖 康熙10年寬文11年
1672壬子鄭氏 永曆26年聖祖 康熙11年寬文12年
1673癸丑鄭氏 永曆27年聖祖 康熙12年延寶1年
1674甲寅鄭氏 永曆28年聖祖 康熙13年延寶2年
1675乙卯鄭氏 永曆29年聖祖 康熙14年延寶3年
1676丙辰鄭氏 永曆30年聖祖 康熙15年延寶4年
1677丁巳鄭氏 永曆31年聖祖 康熙16年延寶5年
1678戊午鄭氏 永曆32年聖祖 康熙17年延寶6年
1679己未鄭氏 永曆33年聖祖 康熙18年延寶7年
1680庚申鄭氏 永曆34年聖祖 康熙19年延寶8年
1681辛酉鄭氏 永曆35年聖祖 康熙20年天和1年
1682壬戌鄭氏 永曆36年聖祖 康熙21年天和2年
1683癸亥鄭氏 永曆37年聖祖 康熙22年天和3年鄭氏政權滅亡
清帝國統治時期  1684-1895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明帝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684甲子聖祖 康熙23年貞享1年台灣納入清朝版圖,成為福建省台灣府
1685乙丑聖祖 康熙24年貞享2年
1686丙寅黃考正成生聖祖 康熙25年貞享3年
1687丁卯聖祖 康熙26年貞享4年
1688戊辰聖祖 康熙27年元祿1年
1689己巳聖祖 康熙28年元祿2年
1690庚午聖祖 康熙29年元祿3年
1691辛未聖祖 康熙30年元祿4年
1692壬申聖祖 康熙31年元祿5年
1693癸酉聖祖 康熙32年元祿6年
1694甲戌聖祖 康熙33年元祿7年
1695乙亥聖祖 康熙34年元祿8年
1696丙子聖祖 康熙35年元祿9年
1697丁丑聖祖 康熙36年元祿10年
1698戊寅聖祖 康熙37年元祿11年
1699己卯聖祖 康熙38年元祿12年
1700庚辰聖祖 康熙39年元祿13年
1701辛巳黃妣曾白娘生聖祖 康熙40年元祿14年
1702壬午聖祖 康熙41年元祿15年
1703癸未聖祖 康熙42年元祿16年
1704甲申聖祖 康熙43年寶永1年
1705乙酉聖祖 康熙44年寶永2年
1706丙戌聖祖 康熙45年寶永3年
1707丁亥聖祖 康熙46年寶永4年
1708戊子聖祖 康熙47年寶永5年
1709己丑聖祖 康熙48年寶永6年
1710庚寅聖祖 康熙49年寶永7年
1711辛卯聖祖 康熙50年正德1年
1712壬辰聖祖 康熙51年正德2年
1713癸巳聖祖 康熙52年正德3年
1714甲午聖祖 康熙53年正德4年
1715乙未聖祖 康熙54年正德5年
1716丙申聖祖 康熙55年享保1年
1717丁酉聖祖 康熙56年享保2年
1718戊戌聖祖 康熙57年享保3年
1719己亥聖祖 康熙58年享保4年
1720庚子聖祖 康熙59年享保5年
1721辛丑聖祖 康熙60年享保6年朱一貴起義
1722壬寅聖祖 康熙61年享保7年
1723癸卯世宗 雍正1年享保8年
1724甲辰世宗 雍正2年享保9年
1725乙巳世宗 雍正3年享保10年
1726丙午世宗 雍正4年享保11年
1727丁未世宗 雍正5年享保12年
1728戊申世宗 雍正6年享保13年
1729己酉世宗 雍正7年享保14年
1730庚戌世宗 雍正8年享保15年
1731辛亥世宗 雍正9年享保16年
1732壬子世宗 雍正10年享保17年
1733癸丑世宗 雍正11年享保18年
1734甲寅世宗 雍正12年享保19年
1735乙卯世宗 雍正13年享保20年
1736丙辰高宗 乾隆1年元文1年
1737丁巳高宗 乾隆2年元文2年
1738戊午高宗 乾隆3年元文3年
1739己未高宗 乾隆4年元文4年
1740庚申高宗 乾隆5年元文5年
1741辛酉高宗 乾隆6年寬保1年
1742壬戌高宗 乾隆7年寬保2年
1743癸亥高宗 乾隆8年寬保3年
1744甲子高宗 乾隆9年延享1年
1745乙丑高宗 乾隆10年延享2年
1746丙寅高宗 乾隆11年延享3年
1747丁卯高宗 乾隆12年延享4年
1748戊辰高宗 乾隆13年寬延1年
1749己巳高宗 乾隆14年寬延2年
1750庚午高宗 乾隆15年寬延3年
1751辛未高宗 乾隆16年寶曆1年
1752壬申高宗 乾隆17年寶曆2年
1753癸酉高宗 乾隆18年寶曆3年
1754甲戌高宗 乾隆19年寶曆4年
1755乙亥高宗 乾隆20年寶曆5年
1756丙子高宗 乾隆21年寶曆6年
1757丁丑高宗 乾隆22年寶曆7年
1758戊寅高宗 乾隆23年寶曆8年
1759己卯高宗 乾隆24年寶曆9年
1760庚辰高宗 乾隆25年寶曆10年
1761辛巳高宗 乾隆26年寶曆11年
1762壬午高宗 乾隆27年寶曆12年
1763癸未高宗 乾隆28年寶曆13年
1764甲申高宗 乾隆29年明和1年
1765乙酉高宗 乾隆30年明和2年
1766丙戌高宗 乾隆31年明和3年
1767丁亥高宗 乾隆32年明和4年
1768戊子黃考正成歿高宗 乾隆33年明和5年
1769己丑高宗 乾隆34年明和6年
1770庚寅高宗 乾隆35年明和7年
1771辛卯高宗 乾隆36年明和8年
1772壬辰高宗 乾隆37年安永1年
1773癸巳高宗 乾隆38年安永2年
1774甲午高宗 乾隆39年安永3年
1775乙未高宗 乾隆40年安永4年
1776丙申高宗 乾隆41年安永5年美國獨立
1777丁酉高宗 乾隆42年安永6年
1778戊戌高宗 乾隆43年安永7年
1779己亥高宗 乾隆44年安永8年
1780庚子高宗 乾隆45年安永9年
1781辛丑黃妣曾白娘歿高宗 乾隆46年天明1年
1782壬寅高宗 乾隆47年天明2年
1783癸卯高宗 乾隆48年天明3年
1784甲辰高宗 乾隆49年天明4年
1785乙巳高宗 乾隆50年天明5年
1786丙午高宗 乾隆51年天明6年林爽文起義
1787丁未高宗 乾隆52年天明7年
1788戊申高宗 乾隆53年天明8年
1789己酉高宗 乾隆54年寬政1年法國大革命
1790庚戌高宗 乾隆55年寬政2年
1791辛亥高宗 乾隆56年寬政3年
1792壬子高宗 乾隆57年寬政4年
1793癸丑高宗 乾隆58年寬政5年
1794甲寅高宗 乾隆59年寬政6年
1795乙卯高宗 乾隆60年寬政7年
1796丙辰仁宗 嘉慶1年寬政8年
1797丁巳仁宗 嘉慶2年寬政9年
1798戊午仁宗 嘉慶3年寬政10年
1799己未仁宗 嘉慶4年寬政11年
1800庚申仁宗 嘉慶5年寬政12年
1801辛酉仁宗 嘉慶6年享和1年
1802壬戌仁宗 嘉慶7年享和2年
1803癸亥仁宗 嘉慶8年享和3年
1804甲子仁宗 嘉慶9年文化1年
1805乙丑仁宗 嘉慶10年文化2年
1806丙寅仁宗 嘉慶11年文化3年
1807丁卯仁宗 嘉慶12年文化4年
1808戊辰仁宗 嘉慶13年文化5年
1809己巳仁宗 嘉慶14年文化6年
1810庚午仁宗 嘉慶15年文化7年
1811辛未仁宗 嘉慶16年文化8年
1812壬申仁宗 嘉慶17年文化9年
1813癸酉仁宗 嘉慶18年文化10年
1814甲戌仁宗 嘉慶19年文化11年
1815乙亥仁宗 嘉慶20年文化12年
1816丙子仁宗 嘉慶21年文化13年
1817丁丑仁宗 嘉慶22年文化14年
1818戊寅仁宗 嘉慶23年文政1年
1819己卯仁宗 嘉慶24年文政2年
1820庚辰仁宗 嘉慶25年文政3年
1821辛巳宣宗 道光1年文政4年
1822壬午宣宗 道光2年文政5年
1823癸未宣宗 道光3年文政6年
1824甲申宣宗 道光4年文政7年
1825乙酉宣宗 道光5年文政8年
1826丙戌宣宗 道光6年文政9年
1827丁亥宣宗 道光7年文政10年
1828戊子宣宗 道光8年文政11年
1829己丑宣宗 道光9年文政12年
1830庚寅宣宗 道光10年天保1年
1831辛卯宣宗 道光11年天保2年
1832壬辰宣宗 道光12年天保3年
1833癸巳宣宗 道光13年天保4年
1834甲午宣宗 道光14年天保5年
1835乙未宣宗 道光15年天保6年
1836丙申宣宗 道光16年天保7年
1837丁酉宣宗 道光17年天保8年
1838戊戌宣宗 道光18年天保9年
1839己亥宣宗 道光19年天保10年
1840庚子宣宗 道光20年天保11年
1841辛丑宣宗 道光21年天保12年
1842壬寅宣宗 道光22年天保13年
1843癸卯宣宗 道光23年天保14年
1844甲辰宣宗 道光24年弘化1年
1845乙巳宣宗 道光25年弘化2年
1846丙午宣宗 道光26年弘化3年
1847丁未宣宗 道光27年弘化4年
1848戊申宣宗 道光28年嘉永1年
1849己酉宣宗 道光29年嘉永2年
1850庚戌宣宗 道光30年嘉永3年
1851辛亥文宗 咸豐1年嘉永4年
1852壬子文宗 咸豐2年嘉永5年
1853癸丑文宗 咸豐3年嘉永6年
1854甲寅文宗 咸豐4年安政1年
1855乙卯文宗 咸豐5年安政2年
1856丙辰文宗 咸豐6年安政3年
1857丁巳文宗 咸豐7年安政4年
1858戊午文宗 咸豐8年安政5年
1859己未文宗 咸豐9年安政6年
1860庚申文宗 咸豐10年萬延1年
1861辛酉文宗 咸豐11年文久1年
1862壬戌穆宗 同治1年文久2年戴潮春起義
1863癸亥穆宗 同治2年文久3年
1864甲子穆宗 同治3年元治1年
1865乙丑穆宗 同治4年慶應1年
1866丙寅穆宗 同治5年慶應2年
1867丁卯穆宗 同治6年慶應3年日本明治天皇即位
1868戊辰穆宗 同治7年明治1年
1869己巳穆宗 同治8年明治2年
1870庚午穆宗 同治9年明治3年
1871辛未穆宗 同治10年明治4年牡丹社事件
1872壬申穆宗 同治11年明治5年
1873癸酉穆宗 同治12年明治6年
1874甲戌穆宗 同治13年明治7年
1875乙亥德宗 光緒1年明治8年
1876丙子德宗 光緒2年明治9年
1877丁丑德宗 光緒3年明治10年
1878戊寅德宗 光緒4年明治11年
1879己卯德宗 光緒5年明治12年日併琉球
1880庚辰德宗 光緒6年明治13年
1881辛巳德宗 光緒7年明治14年
1882壬午德宗 光緒8年明治15年
1883癸未德宗 光緒9年明治16年
1884甲申德宗 光緒10年明治17年
1885乙酉德宗 光緒11年明治18年台灣建省
1886丙戌德宗 光緒12年明治19年
1887丁亥德宗 光緒13年明治20年
1888戊子德宗 光緒14年明治21年
1889己丑德宗 光緒15年明治22年
1890庚寅德宗 光緒16年明治23年
1891辛卯德宗 光緒17年明治24年
1892壬辰德宗 光緒18年明治25年
1893癸巳德宗 光緒19年明治26年
1894甲午德宗 光緒20年明治27年中日甲午戰爭
日本帝國統治時期  1895-1945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民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895乙未德宗 光緒21年明治28年馬關條約,日本領有台灣,台灣民主國成立
1896丙申德宗 光緒22年明治29年
1897丁酉德宗 光緒23年明治30年
1898戊戌德宗 光緒24年明治31年
1899己亥德宗 光緒25年明治32年
1900庚子德宗 光緒26年明治33年
1901辛丑德宗 光緒27年明治34年
1902壬寅德宗 光緒28年明治35年
1903癸卯德宗 光緒29年明治36年
1904甲辰德宗 光緒30年明治37年日俄戰爭
1905乙巳德宗 光緒31年明治38年
1906丙午德宗 光緒32年明治39年
1907丁未德宗 光緒33年明治40年
1908戊申德宗 光緒34年明治41年
1909己酉宣統 宣統1年明治42年
1910庚戌宣統 宣統2年明治43年
1911辛亥宣統 宣統3年明治44年
1912壬子民國1年大正1年林圯埔事件 中華民國成立
1913癸丑民國2年大正2年
1914甲寅民國3年大正3年一次世界大戰
1915乙卯民國4年大正4年西來庵事件
1916丙辰民國5年大正5年
1917丁巳民國6年大正6年俄國大革命
1918戊午民國7年大正7年
1919己未民國8年大正8年
1920庚申民國9年大正9年台灣新民會成立 地方制度改為五州二廳
1921辛酉民國10年大正10年台灣文化協會成立
1922壬戌民國11年大正11年
1923癸亥民國12年大正12年治警事件
1924甲子民國13年大正13年
1925乙丑民國14年大正14年二林事件
1926丙寅民國15年大正15          昭和1
1927丁卯民國16年昭和2年台灣民眾黨成立
1928戊辰民國17年昭和3年台灣共產黨成立
1929己巳民國18年昭和4年
1930庚午民國19年昭和5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 霧社事件
1931辛未民國20年昭和6年九一八事變
1932壬申民國21年昭和7年
1933癸酉民國22年昭和8年
1934甲戌民國23年昭和9年
1935乙亥民國24年昭和10年第一屆市、街庄議員選舉
1936丙子民國25年昭和11年
1937丁丑民國26年昭和12年七七事變
1938戊寅民國27年昭和13年
1939己卯民國28年昭和14年二次世界大戰爆發
1940庚辰民國29年昭和15年
1941辛巳民國30年昭和16年日襲珍珠港
1942壬午民國31年昭和17年
1943癸未民國32年昭和18年
1944甲申民國33年昭和19年
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  1945-1996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民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945乙酉民國34年昭和20年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
1946丙戌民國35年昭和21年
1947丁亥民國36年昭和22年二•二八事件
1948戊子民國37年昭和23年
1949己丑民國38年昭和24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實施戒嚴
1950庚寅民國39年昭和25年韓戰爆發
1951辛卯民國40年昭和26年
1952壬辰民國41年昭和27年
1953癸巳民國42年昭和28年
1954甲午民國43年昭和29年
1955乙未民國44年昭和30年
1956丙申民國45年昭和31年
1957丁酉民國46年昭和32年
1958戊戌民國47年昭和33年八二三金門炮戰
1959己亥民國48年昭和34年
1960庚子民國49年昭和35年
1961辛丑民國50年昭和36年
1962壬寅民國51年昭和37年
1963癸卯民國52年昭和38年
1964甲辰民國53年昭和39年
1965乙巳民國54年昭和40年美軍介入越戰
1966丙午民國55年昭和41年
1967丁未民國56年昭和42年
1968戊申民國57年昭和43年
1969己酉民國58年昭和44年
1970庚戌民國59年昭和45年
1971辛亥民國60年昭和46年台灣退出聯合國
1972壬子民國61年昭和47年
1973癸丑民國62年昭和48年
1974甲寅民國63年昭和49年
1975乙卯民國64年昭和50年蔣介石逝世
1976丙辰民國65年昭和51年毛澤東逝世
1977丁巳民國66年昭和52年中壢事件
1978戊午民國67年昭和53年蔣經國繼任總統                          台美國斷交
1979己未民國68年昭和54年高雄美麗島事件
1980庚申民國69年昭和55年
1981辛酉民國70年昭和56年
1982壬戌民國71年昭和57年
1983癸亥民國72年昭和58年
1984甲子民國73年昭和59年
1985乙丑民國74年昭和60年
1986丙寅民國75年昭和61年民主進步黨成立
1987丁卯民國76年昭和62年戒嚴令解除
1988戊辰民國77年昭和63年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
1989己巳民國78年平成1年
1990庚午民國79年平成2年
1991辛未民國80年平成3年
1992壬申民國81年平成4年
1993癸酉民國82年平成5年
1994甲戌民國83年平成6年
1995乙亥民國84年平成7年
民主時期  1996-2003             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台灣歷史年代對照表
西元干支民國紀年清帝國紀年日本紀年重大時事
1996丙子民國85年平成8年台灣史上首次民選總統
1997丁丑民國86年平成9年香港歸還中國
1998戊寅民國87年平成10年
1999己卯民國88年平成11年921集集大地震
2000庚辰民國89年平成12年陳水扁當選第二屆總統,民進黨執政
2001辛巳民國90年平成13年美國紐約發生911事件
2002壬午民國91年平成14年
2003癸未民國92年平成15年美英聯軍攻打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