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管理實務指導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
承攬管理之項目甚多,如依作業前(發包前及未進場前)、作業中及作業後三階段之管理彙整如下:
作業前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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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包前的管理:分包商篩選、三級管理機制的建構。
二、分包商進場前的準備:危害告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協助、從業者資格管理。
三、協議組織成立及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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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中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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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門禁管制與作業管制之實施:門禁管制之項目、建立管制性檢查制度。
五、作業中的管理-每日作業前預知危險活動、作業中之監督、監視、特定事項之申請及管理、協議組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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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後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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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日下工之管控、承攬作業完成後之離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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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招標時明訂分包商資格於招標規範內,並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中應含可資證明勞安紀錄優良之文件,以拒絕勞安紀錄不良之廠商投標。
製造業之承攬作業管理常是獨立於總公司外的,總公司需訂立管理機制以掌控作業安全狀況,作業中的每一工作項目,均應有原事業單位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擔負安全衛生之監督。每一成員在檢查體系中的階層位置,就擔負特定的安全衛生工作。例如工作場所負責人須承接巡視、聯合檢查,並考核現場作業主管或其作業勞工之安全工作,另外亦督導體系中安全衛生部門的業務。再如承攬廠商的作業主管,無可避免的,必須擔負安全監視工作。原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在體系中係屬工作場所負責人的安全衛生幕僚,所以他必須承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指示辦理法定安全衛生事項,並督導直線上人員(作業人員)的各項自動檢查工作之進行,或提供其必要協助。這些機制在原事業單位已然執行,所缺者在使承攬人了解原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文化,進而融入其安全管理之一環。承攬作業之作業管理體系亦即為該作業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舉例如圖 1。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該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原事業單位既已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六條規定完成安全評估並建議採取適當之災害防止對策,即可依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係屬雇主之責任,但承攬作業勞工對安全衛生之觀念不僅影響自身安全,亦影響其他作業勞工之安全。原事業單位為維護整個工作場所的安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導協助及督導承攬人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除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規定之課程外,原事業單位應將其安全管理之規定納入課程中告知作業勞工,如門禁管制規定、獎懲標準、協議組織章程等。
承攬人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主管、特殊作業人員均需取得該等從業資格方可進場從事作業,原事業單位應於門禁管制辦法訂定管制特殊從業人員之進場管制規定,分別予以特殊之識別方式。
協議組織在承攬作業管理體系(或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地位示之如圖 2,協議組織之架構舉例示之如圖 3。
作業前應召開第一次協議組織之正式會議,向組織會議宣示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承攬管理相關規定之書面資料。開始作業後,陸續加入之承攬人、由原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員提供第一項之書面資料,並予以解說。
門禁管制之項目大致可分為三類,即人員(包括勞工、訪客等)、作業機具設備(包含車輛機械)及物料(含作業材料、設備材料等),人員管制之目的在確保進入管制區的人員具有一定程度的安全知識及必要防護具等。在工作場所大門前的管制最低標準即是勞工應接受三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體格檢查合格…等。在作業機具設備方面,至少應有法定安全裝置及法定安全資訊(如物質安全資料表)。物料的安全要求,作業材料如油漆內含有機溶劑者應有安全資訊…等。
事業單位建立管制性檢查制度之初,宜以法令規定之安全管理項目為起始點,俟運作平順後,再逐步增加管制項目,表 1及表 2分別為可納入管制之法定項目,及後續可推動之非法定項目。
管
制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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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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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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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檢查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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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
出入口
(警衛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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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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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安全帽
¯安全鞋、識別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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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機車安全帽取代
¯安全鞋有無防穿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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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機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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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合格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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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証尚在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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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
(移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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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結業證書
¯吊掛人員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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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證書與人員之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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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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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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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藏式始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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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域
(如局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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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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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証是否為許可進入名單人員
¯呼吸防護具
¯有無火源(打火機、火柴…)
¯缺氧作業主管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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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業證書與人員之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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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施工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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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工具是否為防爆型
¯電源、開關…是否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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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域
(如高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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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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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
¯安全帶
¯識別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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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索應有垂直母索水平母索適用之扣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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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承攬商勞工之識別證之條件:勞工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小時以上、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勞工保險卡及工安紀律承諾書為發放要件。
管
制
地
點
|
檢
查
對
象
|
檢
查
項
目
|
詳細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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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
出入口
(警衛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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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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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安全帽(限乘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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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戴工地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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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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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帶(限乘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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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客貨車)
¯作業機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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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証
¯車身、輪胎是否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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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檢查結果有缺失時應予記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違規人員姓名、所屬單位或承攬人名稱、違規時間、內容及處理等。表 3為承攬商進出管制紀錄表之舉例。
○○公司進出管制紀錄
日期:○○年○○月○○日 檢查人員:____________
檢查項目:
¯ 安全衛生防護具-工地用安全帽(進入)、機車安全帽(離開)
¯ 移動式起重機-工務所進入許可証、檢查合格証、操作人員、吊掛人員結業證書
¯ 車輛-工作場所發給之進入許可証件
¯ 人員-工作場所發給之白色(施工人員)、綠色(訪客)識別証
¯ 其他-
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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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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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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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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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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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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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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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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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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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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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材料無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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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入,緊急申請後於08:10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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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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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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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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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無檢查合格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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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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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8:30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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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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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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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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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載工地安全帽欲出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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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離開,於12:15取得機車安全帽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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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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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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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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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公,無白色識別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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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入,急電工務課補發後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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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4:08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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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管制項目宜於工作場所出入口處以告示牌明示,當有違規事項時應嚴格執行,必要時加以說明安全理由。執行之初期宜由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在旁協助管制檢查之實施,一則讓執行檢查人員熟悉整個管制機制的運作,一則協助解決任何因管制檢查引起之爭端。
1. 進場申請
承攬人依施工計畫所需之人員、機具向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員與機具應具備從事其工作相當之安全條件,這些條件可參考表 4~表 7所列申請許可條件訂定,另外對於法令的要求及工地特殊的規定可反映在申請標單中,承攬人依式填寫就能了解申請進場所需的資格。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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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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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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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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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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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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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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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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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投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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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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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險加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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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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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健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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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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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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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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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訓練種類
(右列訓練內容檢附訓練紀錄(課程表、簽到簿、過程相片)、相關證件影本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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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育訓練
(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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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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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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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主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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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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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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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作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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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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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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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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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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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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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紀律承諾書已簽妥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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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經本公司查驗無誤,請貴公司准予核發 號識別證
此致 ○○○公司
工作場所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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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准予核發識別證;進場作業時請依安全紀律承諾書規定事項辦理
£不准;£該員尚未投保勞保及承攬作業險
£該員健康狀況不適 作業
£該員缺乏 作業危害辨識能力
£該員多次違反本承攬作業紀律,識別證已註銷在案
£其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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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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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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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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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註: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發還申請人,於進入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時向管制人員提示,第二聯由原事業單位留存,第三聯交出入口管制人員。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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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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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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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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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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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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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照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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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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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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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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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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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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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責任險投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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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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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動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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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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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狀況(附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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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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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經本公司查驗無誤,請貴公司准予核發進場許可證
此致 ○○○公司
工作場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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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准予核發進場許可證;進場作業時請依工地指定動線行駛
£不准;£該車輛尚未投保第三責任險
£該車輛行照有效日期逾期
£駕駛人缺乏此種車輛駕照
£駕駛人缺乏 作業危害辨識能力
£駕駛人多次違反本作業紀律,識別證已註銷在案
£其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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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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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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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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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發還申請人,於進入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時向管制人員提示,第二聯由原事業單位留存,第三聯交出入口管制人員。
表 6 ○○○承攬作業危險性機械進場申請表(參考例)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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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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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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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機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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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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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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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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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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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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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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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掛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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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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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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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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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險投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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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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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動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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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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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狀況(附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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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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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經本公司查驗無誤,請貴公司准予核發進場許可證
此致 ○○○公司
工作場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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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准予核發進場許可證;請於核定進場日期至承攬作業指定區域,由檢查人員檢查後再進行作業
£不准;£該機械尚未投保承攬作業險
£該機械合格證有效日期逾期
£操作人缺乏此種機械操作證件
£ 人缺乏 作業危害辨識能力
£ 人多次違反本承攬作業紀律,識別證已註銷在案
£其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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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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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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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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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發還申請人,於進入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時向管制人員提示,第二聯由原事業單位留存,第三聯交出入口管制人員。
表 7 ○○○承攬作業用電設備進場申請表(參考例)
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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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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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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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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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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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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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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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動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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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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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檢查狀況(附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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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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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經本公司查驗無誤,請貴公司准予核發進場許可證
此致 ○○○公司
工作場所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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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准予核發進場用電使用許可,並使用 號分電盤;請於核定進場日期 年 月 日至工作場所指定區域,由檢查人員檢查後再進行作業
£不准;原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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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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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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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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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發還申請人,於進入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時向管制人員提示,第二聯由原事業單位留存,第三聯交出入口管制人員。
2. 管制檢查人員
管制工作場所出入口之檢查人員一般由未具工程專業知識之保全、警衛擔任,然可施以管制檢查項目之相關訓練。如擬實施之項目有涉及安全專業判定者,則由具專業知識人員實施為宜,在特定作業區域實施管制檢查人員通常由於該特定作業區域作業之分項承攬人指派專人檢查,該人員一般而言均具管制檢查所必須之專業知識,否則應另予訓練。在成本考量下,特定作業區域之管制檢查人員不可能於工作期間無時無刻執行其檢查工作,僅於每日二次作業前時實施,因此管制檢查實施地點應有門、柵欄或拒馬…等設施。
3. 識別証件之製發和管理
以証件之顏色來區別、管制人員須配用某些特定安全護具或進入劃定區域人員具某些資格條件,不失甚為簡便的一種識別方式。而申請識別証的許可條件即是該人員是否具有必備之資格條件,在管制入口處全憑證件來判定人員、機具、設備、材料的允許或拒絕進入。
為因應製造業作業型態隨著科技進步與日俱增,致職業災害防範不易之特性,安全專家研訂出特以人為主體作層層監控手法,來掌控作業中之危害。透過每日檢點,每週、每月定期檢查,加上相關安全活動之強化來消除、控制作業時空中之可能危害。
管理階層對於安全衛生的推展固然居於重要的地位,但是勞工參與的程度將是決定整個目標成敗的關鍵,因此促成勞工以自主管理活動方式熱心參與職業災害的預防工作,必能獲致更為優異的成效。根據此一理念,對於與勞工有切身關係的安全衛生事項由勞工參與決定,讓自己關心自己,則對勞工作業安全與健康的確保,應有莫大裨益。其活動重點就是每日利用工作開始前五至十分鐘,由勞工對作業場所現場之危害提出安全建議,俾對該日所實施之現場作業能確實避免事故之發生。
1. 監督
監督係承攬作業管理體制(亦即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直線上每一成員,從作業場所負責人下迄基層勞工,均有責任隨時注意其工作地點周遭之同伴(勞工)等有無不安全動作之發生。如前所述,凡屬管理階層人員均應有其指定(分派)之分項作業,負責其作業安全衛生及環保、品質…等。因此,管理人員在作業場所中執行其職務時,即應同時監督作業勞工不容許其有不安全動作。至於作業勞工,對於同伴之安全應本於互護之原則,發現同伴有不安全動作應即制止,平時即應相互提醒安全事項。表 8為監督紀錄之舉例之一。
○○作業監督檢查紀錄
日期:○○年○○月○○日 上午○○時○○分~○午○○時○○分
安全衛生缺失 作業名稱 單位 時間 地點 相關人員
﹍ ﹍ ﹍ ﹍ ﹍ ﹍
監督(檢查)人員:○○○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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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視
作業中監視之工作主要由承攬廠商指派之作業主管來執行,基於監視工作的重要性仍均應設置(指派)作業主管執行安全監視工作。如果某些作業並未交付承攬而由原事業單位自行作業者,由原事業單位指派主管工程師,實施該項作業之監視。
以分包商申請接用作業場所臨時電為例,假設該分包商作業需五十安培之用電量,五個插座取電,則向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原事業單位應將該申請先行審查或核算,該用電量之加入如未超過總契約用電量,則由原事業單位予以許可並發給五張標示掛籤(上書明承攬商名稱、聯絡人姓名、電話…),要求將掛籤繫於插頭處。如此的管制,當某一電線發現絕緣破壞、電線未架高、裸線取電...等不安全狀況時,即可以此標示牌而獲知何分包商違反規定。
對於特殊設備如移動式電焊機、用電設備等,應由分包商於進場使用前向原事業單位申請,由專業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於設備上貼上合格識別標誌及掛上安全注意事項告示牌等,方可進場使用。
如同其他一般會議召開之程序,列述協議組織會議之具體運作實務。
1. 會議前之準備工作:
包括會議通知單,出列席單位、人員清單、議程、會議報告、討論事項書面資料、會議簽到表(與會議記錄合併)及會議場所之安排。文書作業部分之舉例如表 9至表 13。
於此所舉例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如書面資料甚少,則可與議程合併。另出列席人員清單如僅有少數單位,亦可併入會議通知單。成功的協議組織會議必定是讓相關人員充分表達意見,易於形成共識做成決議。換言之,為避免會議進行中,與會人員因不明瞭討論事項而發問,甚至陷入誤解,演變成冗長的辯解、辯論、爭論,會議前的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均應及早連同會議通知送達與會人員。又為避免過多的書面資料致與會人員無心思去了解,故每一項報告、討論事項應簡潔,提綱挈領地以案由、說明呈現。對於較複雜、較困難(如費用、技術…)或涉及層面較廣的事項,可以預為提供「擬議意見」。由此來看,會前準備工作之幕僚人員(大多情況下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應具備上述之行政能力。此外,擔任主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他代理人員)更應完整瞭解報告、討論事項之內容,尤應特別注意擬議意見之妥適性,可事前召集工務所相關主管會商後才正式納為書面資料。另外會議出列席人員之簽到一般都併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舉例如表 14。
2. 會議之召開及進行
(1) 會議之召開應依議程所列項目逐一進行,對於議程中各項應把握的原則說明如下,供主席、相關幕僚人員參採,以利會議之順利進行。
(2) 報告事項:於此程序,有三點應該注意,其一,負責報告之人員(一般為會議承辦單位如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應就每一事項之重點,例如:要求與會單位、人員遵行的事項、安全衛生活動的結果、安全衛生管理項目執行的結果…作簡潔之說明,不宜照本宣科。其二,主席對每一事項於報告完成後,認有補充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說明,或逕由主席自已說明。其三,事項完成報告後,主席在徵詢與會人員對報告內容有無意見,依情況作備查、修正備查或修正再提下次會議等「決定」。此外,如與會人員對報告事項內容認有進一步處理之必要,且未經承辦單位列為討論事項時,則主席應請該人員於臨時動議程序中提出。於此情形,主席應就該報告事項作「本項保留」之決定。
(3) 討論事項:於協議組織會議中提出的討論事項大部分屬於作業安全衛生問題,且涉及二個以上單位須共同配合解決者。此類安全衛生問題之來源有下列幾種:
A.
由某承攬廠商(包括平行承攬人)在其作業進行中須他承攬商配合其安全衛生之事項而提出者。
B.
涉及到原事業單位承攬之管理項目,須全部承攬廠商遵行者。
C.
由政府相關單位要求符合法令規定,須部分或全部承攬廠商配合者。
D.
由業主、監造單位提出之安全衛生問題,需全體或部分承攬廠商配合者。
E.
由原事業單位實施之自主管理檢查所發現之安全缺失,須部份或全部承攬廠商配合者。
3.
會議紀錄
任何會議應有紀錄,協議組織會議更應有紀錄。協議組織會議紀錄的功用,約要言之,有下列幾點:協議組織會議過程中重要事項的歷程之保存;決議執行及其後追蹤之準據;符合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証明;成為其他承攬作業或後續共同作業類似安全衛生問題之引証。
¯
紀錄之後續處理:
(1) 函送與會人員:紀錄之目的如前所述為執行之依據,故應函送與會全部單位、人員,包括列席人員、單位。
(2) 存檔備查:會議紀錄應建立檔案,一則作為下次會議書面資料之素材,二則作為決議管制、追蹤之本源,尤其是決議之執行須持續長時間事項,宜另列表管制,此情況更須會議紀錄作為追蹤查核之依據。
(3) 提下次會議確認:為避免會議紀錄與發言意見或決議等相左,而影響受拘束人員的權益,應於下次會議中提出,供與會人員確認無誤。
4. 會議決議之執行及追蹤:
協議組織會議最重要的目的是透過其溝通、協調之機能,針對作業中涉及承攬廠商間所衍生的安全衛生問題予以解決。因此,確保議題決議之執行,協議組織始有存在之意義。為確保決議事項之執行,並確保執行後能真正發揮安全衛生管理之功效,須藉助承辦單位或人員付諸行動及相關單位之協助。決議事項之追蹤:決議執行結果之追蹤,其目的有:確認決議已被依限執行;決議因故未能執行之及時研提替代方案。因應此二目的可採行之追蹤措施機制有二種方式,一則交由協議組織聯合檢查來實施;一則可由原事業單位專案檢查之。檢查表格及相關檢查事項規定舉例如表 15。原則上以一案設計一檢查表格,同一表格內有許多檢查項目,但如案件不多,作業項目亦單純,則可納於一張表中,惟實施檢查時間應配合各案完成期限實施之。另完成期限雖有不同,但仍宜統一檢查事權,由同一檢查人員負責,一般由原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主管、安全衛生管理師、員)來檢查較為適當。
第二次協議組織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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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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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及配合單位、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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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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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日期
|
檢查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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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
人員
|
作業
項目
|
安全
設施
|
應完
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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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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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原事
業單位)
2.○○工程行
3.○○材料行
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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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欄安裝
拆除復原安全
安全協助、作業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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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工作台
2.承攬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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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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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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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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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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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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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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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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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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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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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組
○○○ ○○○
示 長
|
處理
意見
|
|
檢查
人員
|
|
| | | | | | | | | |
1.
承攬人應實施事項:
(1) 確認撲滅火星(特別是銲接、熔切作業場所殘留之火花)。
(2) 確認機械之啟動鑰匙取下。
(3) 確認電源切斷。
(4) 確認對第三人之防護設備維持功能,各項防護設施如拆除之開口護欄等回復封閉。
(5) 作業現場之整理、整頓。
(6) 確認加班人員已向原事業單位報備。
(7) 確認已向原事業單位報告今日完工。
(8) 確認人員離開工作場所(清場)。
2.
原事業單位應實施事項:
(1) 接受承攬人指派之負責人或主管當日作業結束報告。
(2) 作業區域所有出入口關閉、熄燈。(工作場所負責人、作業主管隨行再確認)
(3) 確認防止公共危險之設備。
(4) 整理安全作業標準、作業人數等事務之整理。
分包商完成合約的工作(分項作業)後,對其離場之安全管理事項,除確認其完成之工作符合契約要求外,主要包括:
1. 分包商經申請而攜入或設置的作業機械、器具、設備均有安全攜離,並安全撤離。
2. 分包商經申請而借用之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儲放區均已完整點交。
3. 分包商工作(作業)區域所具殘留風險相關資訊之傳遞。
4. 分包商作業期間其安全管理相關資料已完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