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401條款之澄清說明

http://www.highvoltage.org.tw/news.php?id=20
有關報載「屋內線路裝置規則」401條款之澄清說明(台灣綜合研究院)
為建立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制度,經濟部於98731日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擬定審查規範,故簡稱401條款。此條款係參考國際ISO/IEC 17025等相關標準規範,訂定產品須通過型式試驗及出廠試驗審查原則,藉以提升設備品質及電力系統之安全與可靠,並一體適用於國內外生產廠商,並無保護國內廠商之特別規定。

因執行以來,歐盟及商會方面多次建議可將ISO 9001制度納入,經本局邀集各單位多次討論研議後,對於製造型式試驗合格產品之工廠,同意可採用具有ISO 9001認證作為申請原製造廠家之資格選項之一。藉由雙軌方式(ISO/IEC 17025ISO 9001)將歐洲不同管制方式納入選項,有助於後續國際貿易進行,並兼顧設備用電安全之確保。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有關401條款部分業參採歐洲經貿辦事處及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所提建議,於1011225日將ISO 9001制度納入規範,歐洲廠家可自行選用ISO/IEC 17025制度或ISO 9001制度申請認可,目前已有歐洲廠家採用ISO 9001制度申請認可通過,爰對有關本日(102724)報載「401條款是讓歐洲廠商進不來」,特此澄清說明。

另考量兼顧設備用電安全及促進國外合格設備產品之引進,對401條款實施前台電公司審查合格之設備可在臺灣合法使用之設備增加緩衝期2年規定,可依原有方式裝用送電,促使廠商加速符合新制度並持續請國內外設備產品於2年內積極施行試驗並取得相關認證合格證明。

經濟部能源局說明,藉由落實檢驗制度,廠家可建立產品品質形象及可信度,並與國際標準及試驗制度接軌,強化公共安全之維護並降低電氣事故發生,廠家應提早準備因應。

能源局並透過辦理說明會議邀請國內外廠商代表及公會團體溝通宣導,另透過委辦單位成立專案辦公室及設立服務專線(02-87723573#101)及專屬網頁(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資訊系統http://www.highvoltage.org.tw/)。對於廠家任何建議,每月亦不定期邀集專家學者及廠商代表檢討,並歡迎廠家隨時提供相關建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網站(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3052)
 http://www.tertec.org.tw/_report/R980107.pdf

 我國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建立之探討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研究企劃部副理 研究企劃部副理 陳宏義 陳宏義 壹、概述 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規定,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 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 電盤等各類高壓用電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 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商試驗始得裝用。 上述高壓用電設備,目前均由經濟部主管機關委由台電公司審查辦 理,廠商反應現行不同設備之審查程序及標準不一,另對於檢驗機構及原 製造廠家認可程序與標準亦付之闕如,建議主管機關能明確規範試驗與審 查標準及程序,故電業法主管機關能源局正研擬建立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 審查制度,其範圍涵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所規定之用電設備 試驗報告審查、檢驗機構認可及原製造廠家認可,並透過網站資訊管理系 統之登錄,以提供中央主管機關、電業、重電機產業、代理商、電機技師 與電力用戶等,對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執行之依據,以確保供電 之穩定與用電之安全。 貳、國外高壓用電設備審核及驗證制度探討 國外高壓用電設備審核及驗證制度探討 高壓用電設備的相關試驗設備投資與維持費用頗為龐大,許多國家針 對其國內使用量頻繁的設備種類與試驗需求,投資相關的試驗設備,非本 國所能進行之試驗則委由國際上更具規模與試驗能力之試驗機構進行驗 證,譬如高壓用電設備方面的開關特性與短路電流耐受或啟斷特性等。而 檢驗機構的認可與試驗報告的採認,可區分為國內試驗及國際試驗兩大 類,各國為了管理試驗室的試驗能力與報告公信力,制定相關試驗機構的 2 認可審查程序與設備要求,其後更透過國際上的相互認證而成立了國際上 的聯盟組織,如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短路試驗聯盟(STL),在 聯盟下各簽約國共同遵守試驗室的管理標準與制度,其後則透過簽訂相互 承認協議(MRA)相互認可其試驗報告。 歐盟方面荷蘭KEMA及義大利CESI為世界知名之高電壓大電流試驗 機構,而且其均屬於STL聯盟及歐盟國際實驗室認證組織(ILAC)所認可, 故其試驗報告除獲得歐盟電力公司採用之外,亦為世界各國所認可(惟在 中國大陸未完全被採用)。歐美日國家一般高用電設備的審查及規範訂定 仍以電業為主,並配合主管機關法令及政策要求來執行。 日本的認證體系由財團法人日本適合性認定協會(JAB)主持,JAB可 依ILAC/MRA等組織取得試驗室相互認可。日本的電力中央研究所 (CRIEPI)及東京電力公司(TEPCO),均具有高電壓大電流之試驗室,其型 式試驗報告亦為電業及電力產業所認可。本篇以日本中部電力公司高壓用 電設備型式認可及登錄作業流程為例,參考圖一。日本電力系統使用之高 壓用電設備或器材,一般均需通過型式認可後再辦理登錄作業,當然也有 一些用電設備係考量少量生產或特殊訂製之情形,則不需先通過型式認可 而經過部分指定之特性試驗及相關審查程序後即可登錄,原則上係先選擇 合格優質之供應商,其作業程序與目前台灣電力公司現行高壓用電設備器 材選擇性招標作業流程類似,對於合格供應商之資格審查均極為嚴謹。 3 資料來源:日本中部電力公司。 圖一 日本中部電力公司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認可及登錄作業流程 中國大陸為解決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在認證管理上不一致的問題,以利 推動加入國際貿易及認證組織的工作,並符合國內經濟發展需要,積極推 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變革,權責機關由中國大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總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制度上之規劃與管理,指 定認證機構除與各地質檢部門配合進行監督檢查外,並負責認證受理、發 證等執行工作。中國大陸對於高電壓大電流之試驗室檢測能力健全而充 足,如西安高壓電器研究院、武漢高壓研究所、上海電纜研究所等,故其 出具之型式試驗報告均為各地電力局所認可。但是中國大陸目前並未認可 資材部門 技術部門 供應商 公司 提供產品 的介紹 研究可能購買 的產品 型式認可申請 事前審查 登錄申請 申請收件 登錄審查 型式審查 登 錄 隨 時 隨 時 合 格 型式認可產品 非型式認可產品 通知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通知 不合格 合格 通知 可能性無 4 國際檢驗機構之型式試驗報告,因此,高壓用電設備雖經國際檢驗機構型 式認可,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仍需透過其國家所屬質量監督主管單位所認可 之檢驗機構執行型式試驗。 參、國內高壓用電設備審核及驗證制度探討 國內高壓用電設備審核及驗證制度探討 高用電設備範圍係指「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所列舉600伏特以 上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 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設備,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 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始得裝用於用電場所。目前 標準檢驗局對上述八項高壓用電設備並未納入其檢驗管理體系之內,為了 專責於技術性檢驗工作之落實及裝置於電力系統使用之安全考量,經濟部 仍暫時委託台電公司協助試驗報告之審查,基於試驗容量與能力之考量, 高壓用電設備的相關試驗目前主要係由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 心(簡稱大電力)或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代為試驗,國內檢測能力不足者則 送至國外試驗,必要時則由第三者公正機構大電力派員於國外執行監督試 驗,試驗報告經由大電力轉換,以大電力名義出具試驗報告,廠商同時亦 取得國外試驗室報告。而台灣電力公司自行採購的設備,則依其採購作業 規定由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或請購單位進行相關用電設備的檢驗及驗收 或配合國外試驗報告之審查。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係指依該種型式設備之相關試驗標準所規 定之項目施行試驗,以便判定驗證設計及製造技術之良否。高壓用電設備 一經型式試驗合格後,除了設計變更以提升既有的性能之情況下外,不必 重複測試,而採取特性抽查試驗方式驗證產品品質之符合性。依目前的規 定,由國外進口之高壓用電設備,其已在製造國或國際認可試驗室完成型 式認證,以國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型式報告審查,則由主管機關所指定 之電業或檢驗機構,依國內相關規定審查國外試驗室所出具之型式試驗報 5 告,必要時需提供同型式設備施行特性抽查試驗,確認是否符合「屋內線 路裝置規則」第401條之規定,現行高壓高壓用電設備申請裝用流程如圖 二所示。標檢局目前所認可之國外試驗室主要是以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為 主,並未涵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之高壓用電設備,且該局並 未具備高壓用電設備測試試驗室外,亦未與國外簽訂此類產品相互認可 MRA之試驗室,因此目前並無標準檢驗局或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所審查合 格或試驗合格之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 圖二 現行高壓高壓用電設備申請裝用流程圖 6 肆、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建立 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建立 目前電業法主管機關能源局對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規定 之試驗報告審查、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爰擬具「高壓用電設備試 驗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其範圍涵蓋用電設備試驗報告之審查、檢驗機 構之認可及原製造廠家之認可,並透過網站資訊系統之登錄,提供中央主 管機關、電業、重電機產業、代理商、電機技師與電力用戶等對高壓用電 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執行之依據,以確保供電之穩定與用電之安全。對於 原製造廠家認可及試驗與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分別如圖三及圖四所示。其 要點說明如下: ㄧ、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訂定目的、適用範圍、其他規定及名詞定義。 (草案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二、明定檢驗機構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 (草案第五點、第六點) 三、明定檢驗機構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草案第七點) 四、明定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 位。(草案第八點、第九點) 五、明定原製造廠商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草案第十點) 六、明定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商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並作合格之登 錄。(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七、明定檢驗機構經認可後始得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範圍。(草案第十三點) 7 八、明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商認可之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 審查方式(草案第十四點、第十五點) 九、明定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之申請者對象,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 (草案第十六點) 十、明定高壓用電設備之試驗審查方式與依據標準。(草案第十七點) 十一、明訂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或特性抽查試驗之施行方式。(草案第 十八、十九點) 十二、明定高壓用電設備審查之特殊案例處理方式。(草案第二十點) 十三、明定經審查合格之高壓用電設備核准、登錄方式、有效期限、延展 及重新申請規定。(草案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 十四、明定用戶裝用高壓用電設備送電前應檢附之相關試驗報告資料(草 案第二十三點) 十五、明定主管機關對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商之監督管理與處分措 施。(草案第二十四點) 十六、明定原執行方式之落日條款。(草案第二十五點) 8 申請原製造廠家認可者 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檢驗機構 圖四 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認可申請流程 電設備原製造廠家認可申請流程 提出認可申請 並備妥相關文件 受理認可申請 申 請 者 收 到 補 正通知,於一個 月內補正資料 限期內提 出補正 駁回申請 限期改善 提矯正報告 限期內申 請複審 駁回申請 審查資料是 否齊全完備 補正資料 是否齊全 完備 實地評鑑 複審是 否符合 原製造廠商檢附認 可之檢驗機構審查 文件向經濟部能源 局申請認可登錄 不符合 不符合 符 合 符 合 是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9 供應商/原製造廠家/申請者 認可之檢驗機構 電業 圖四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流程 與審查作業流程 高壓用電設備製造 供應(出廠報告) 執行試驗及出 具試驗報告 取得試驗報告 限期內提 出補正 駁回申請 駁回申請 提出用電申請,備妥 出廠試驗報告、竣工 報告及型式審查合 格證明 申請資料是否 齊全完備 補正資料 是否齊全 完備 型式審查 依電業要求受 理用電申請及 審核 不符合 不符合 符 合 是 否 提出型式審查申請 及繳交審查費用 並妥相關文件 收到補正通知 受理型式審查申請 核發核准函 辦理登錄網站公告 符合 否 是 製 造 及 試 驗 型 式 審 查 用 電 申 請 查詢 10 伍、結論與建議 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之建立,目的係將現況法制化,以避 免與現實脫節,並力求行政透明化及流程簡化,目前係由能源局研擬規 劃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至於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 業要點施行前後影響比較,則如表一所示。本作業要點經能源局公布實 施後,仍建議訂定緩衝期及相關落日條款,以考量現有高壓設備於市場 販售及系統裝用之實際使用環境,預留緩衝時間供原製造廠家及代理商 之轉換與適應前置作業,另對於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仍需預留相 關申請者評鑑準備之內部作業時間。 國內檢驗機構對於配合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建立之檢測 能力仍需強化,對於業者具備市場需求及試驗頻度與檢測設備利用率較 高具有經濟效益之檢測能力,仍建議由商品檢驗及電業法主管機關協 商,由政府評估對於有市場需求及經濟價值之產品類別,投入強化高壓 用電設備之檢測能力(至少應建置配電級高壓用電設備之高壓大電流檢 測能力,即使採自願性產品認證制度仍需足夠之檢測能力) ,以降低國 內原製造廠家送至國外試驗機構之試驗成本,對於國外進口或國產高壓 用電設備及原製造廠商,透過本試驗審查制度建立合理之管理機制,如 必要之型式試驗或特性抽查試驗及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認可,以強化 產品品質把關之機制,方有執行之能力與效益,亦能更健全試驗制度之 建立與完整性,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 11


http://www.cnfi.org.tw/kmportal/front/bin/ptdetail.phtml?Category=100233&Part=reply94-05-01

建請經濟部明定經認可之高壓配電盤原製造廠家之資格標準
2005-09-09
案由
建請經濟部明定經認可之高壓配電盤原製造廠家之資格標準 
建議政府單位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台灣電力公司 
說明
一、本公司為專門製造高低壓配電盤之專業廠商,根據經濟部修正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其中關於高壓配電盤,陳述條文如下:(下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1、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
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目前本公司所遇到之因境在於條文中所述之「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據目前所知,並無所謂認可之主管機關及認可標準,唯有台灣電力公司在高壓送電審查時,僅要求附高壓配電盤之試驗報告至於試驗報告出於何處,並無資格之審查,以致形成合格工廠、地下工廠、工程公司、行銷商、人人皆可出據試驗報告,市場上形成以價取勝,毫無專業可言,對有心往上提升之業者,形成莫大阻力。
二、配電盤產品使用在各行各業中,居配電系統中樞地位,並攸關用電安全及電力品質,本項產品雖有CNS製造標準及檢驗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卻無製造廠商資格認可或本項產品驗證之要求,實感納悶及不解。 
提案人
銓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敬偉 
政府單位答復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6月30日經標三字第09400070440號函:
    • (一)查「電業法」第43條規定:「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又依同法第44條訂定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本案高壓配電盤屬該規則所定主要用電設備,應符合電業法相關之規定,合先敘明。
    • (二)高壓配電盤等重電產品使用之對象通常為台灣電力公司或具有變電設施之大型生產廠場及用電戶,非屬一般消費商品,尚不適宜依「商品檢驗法」納入強制性檢驗之範圍。
    • (三)至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第1款:「‥‥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規定部分,有關其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試驗資格之認可,建議貴會洽詢電業法主政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2. 台灣電力公司94年6月20日電業字第09406004701號函:
    • (一)本公司係按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401條規定辦理。該條文第一項規定為:「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
    • (二)經查經濟部於81年7月3日廢止「工廠分級評分標準」後,工業局已不再辦理工廠分級評審,故不再以工廠通過工業局評審分級合格作為製造廠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依據;凡高壓配電盤原製造廠家經政府核發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項目欄登記有高壓配電盤製造項目者,其自行試驗合格報告得作為檢驗送電依據,軌竣工時試驗報告應檢附原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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