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 星期日

消防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
    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
1. 滅火器、
2. 滅火器用滅火藥劑、
3. 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
4. 密閉式撒水頭、
5. 泡沫噴頭、
6. 一齊開放閥、
7. 流水檢知裝置、
8. 消防用水帶、
9. 消防幫浦、
10.  緩降機
11.  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
1. 火警受信總機、
2. 火警探測器、
3.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4. 火警發信機、
5. 火警警鈴、
6. 火警標示燈、
7. 火警中繼器、
8. 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
9. 出口標示燈、
10.  避難方向指示燈、
11.  緊急照明燈、
12.  耐熱電線電纜、
13.  耐燃電纜等品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