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日 星期二

油脂截留槽規範

(一)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第3條(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餐廳的廚房污水,必須經過油脂截留器處理並符合政府下水道管理規則,才能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第三章第3.2.2節」〝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規範如下:
一、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二、至少應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二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為具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
  分離。
三、各室有效水深皆應大於30公分。
四、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五、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向之夾角應為45至60度。
六、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量之1/6以上者(即滯留處理時間為10分鐘以
  上)。
七、每分鐘之尖峰量若超過平均流量3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0分鐘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1.2至1.5倍。
八、出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至有效水深1/3處之位置。
九、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十、槽體應由耐蝕材質構成。
十一、污水進口應設有攔渣籃等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十二、截留油脂應為可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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