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法令規定

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法令規定
裝修材料意指建築物室內固著於結構體上,用為美觀、音響處理、熱絕緣等目的之天花板、牆壁表面材料及其組合。而裝飾材料意裝修材料以外,其他可移動或暫時固定之美化裝潢材料及生活功能用物。
1.耐燃材料
用語定義:建築物材料在火災初期受高溫時,不易著火延燒,且發熱、發煙及有毒氣體的生成量均低者。
功 能:在火災初期高溫上?可防止著火發生-可阻止火焰迅速延燒及燃燒成長R受高溫或燃燒時,不易產生濃煙及有毒氣體。
範 圍:天花板、牆壁及其它室內表面材料(不包括地坪材料)。
2. 防焰材料
用語定義: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或裝飾製品。
功 能:在微小火源狀態下?可避免引起著火;可防止擴大燃燒或自行熄滅;R燃燒時不易產生大量濃煙及有毒氣體。
範 圍:地毯、樹脂地磚、人工草皮、窗簾、布幕、壁紙、壁布、薄合板...等材料。
建築法-防火(防火耐燃、防焰材料之使用管理)
建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明「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顯見「維護公共安全」是建築管理最主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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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及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因應實際需要,於84年8月立法修正通部分條文修正案,茲將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有關條文分述如次:
1.申請變更使用應附室內裝修圖說-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件:
(1)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2)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3)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2. 加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用途時之安全檢查-建築法第七十六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3. 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認,其檢查簽認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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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授權建築物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5. 舊有建築物室內裝修改善規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舊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有關改善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於84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五四號令發布「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此辦法所稱「舊有建築物」,係指民國73年11月7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耐燃材料之規劃設計
(1)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規定
目前國內有關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設計的規定,大部份均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第五節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如下:
第八十八條 (內部裝修材料)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表一規定:(如附錄(一))(2)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6. 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認,其檢查簽認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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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十四款,對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的定義,說明如下: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另外,可依材料燃燒性能及檢驗方法來定義,分述如下:
(1)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2)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十分鐘)及基材試驗(二十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3)「耐燃二級材料」替代「耐火板」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對於「耐火板」,並無明確的定義,僅在第八十八條(內部裝條材料)中,以括號的方式,列舉石膏板及木絲水泥板兩項。
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耐燃二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耐燃二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性」之表面試驗(10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4)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十五款,對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的定義,說明如下:
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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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微量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耐燃材料(耐燒三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6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另有關建築物,構造體、材料防火時效之規定:
用語定義: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26款。
防火時效: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耐燃之時間。
相當之防火時效規定如下:
第七十一條:(三小時防火時效)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下列規定:
(略)。
第七十二條:(二小時時火時效)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略)。
第七十三條:(一小時時火時效)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略)。
第七十四條:(半小時防火時效)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屋頂及非承重外牆應依下列規定:(略)。
消防法-防焰材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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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消防法第十一條,係84年7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的新增條文,其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具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2. 適用對象及範圍
依照現行現消防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材料(物品)之適用對象,主要有:?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R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而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地毯;-窗簾;R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指定者。
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所訂定之:「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共十條。對於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之「餘焰時間」、「餘燃時間」、「碳化面積」、「碳化距離」、「接焰次數」等有評細之規定。



資料來源  http://www2.dorts.gov.tw/tech/techjour/tcj21/q21-8.PDF
5 - 2 防火材料之種類
由火災延燒歷程之各階段來看,火災舉動與材料特性之關聯性是從起火至
閃燃階段為止,其後燃燒現象之大小及火災之持續時間(旺盛期)則由室內可燃
物量及換氣狀態所決定。
建築用防火材料主要有:室內裝修(飾)的
1.防焰材料
2.耐燃材料及
3.構件(或結構)
的耐火材料等三大類,分述如下。
5-2-1 防焰材料
防焰材料主要係依消防法系之各項規定辦理(如消防法第十一條、消防法
施行細則第七條等)。
1. 用語定義: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或裝飾
製品。
2. 功能:在微小火源狀態下,1.可避免引起著火。2.可防止擴大燃燒或自行熄
滅。3.燃燒時不易產生大量濃煙及有毒氣體。
3. 範圍:木製地板、地毯、塑膠地磚、窗簾、布幕、沙發布、壁紙、壁布、薄
合板……等材料。
    建築防焰材料
(1) CNS 7614 「建築用薄材料防焰性試驗」:適用於厚度5mm 以下之薄材料(木

質板)

5-2-2 耐燃材料
耐燃材料主要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該條法規依建築物用途樓層高度及樓地板面積等條件,規定其居室、通道等部位
之室內裝修必須使用不同等級之耐燃材料。
1. 用語定義:建築材料在火災初期承受高溫時,不易著火燃燒,且煙、熱及有
毒氣體的生成量均低者。
防火原理、防火材料及建築物防火設計理念之介紹
01/02/20 9/17
2. 功能:在火災初期高溫狀態下,1.可防止著火發生。2.可阻止火焰迅速延燒
及燃燒成長。3.受高溫或燃燒時,不易產生濃煙及有毒氣體。
3. 範圍:天花板、牆壁及其他室內表面材料(不包含地坪材料)。
4. 等級:耐燃材料用語對照表
建築技術規則用語 (CNS 6532) 用語 定 義
A.不燃材料 (耐燃一級材料) 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
   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之濃煙及氣體,其
   單位面積之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
   害下,不會有變形、龜裂、熔化等不良現象,
   例如空心磚、矽酸鈣板、水泥礦纖板等。
B.耐火板( 耐燃二級材料) 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極
   少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極慢,單位面積之
   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
   有變形、龜裂、熔化等不良現象,例如紙面
   石膏板、木絲水泥板等。
C.耐燃材料 (耐燃三級材料) 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微
   量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緩慢,單位面積之
   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
    會有變形、龜裂、熔化等不良現象,例如耐 燃合板、蜂巢鋁板、玻璃纖維板等。
註:裝飾材料防焰性檢測標準
1. 壁紙、壁布、薄板、薄片等,依CNS 7614「薄材料防焰性試驗法」辦理。
2. 裝飾纖維製品,依CNS 10285「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辦理。
3. 地坪材料,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三「地面覆物試驗法」辦理。
5-2-3 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主要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及七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第七十條規定主要構造之柱、梁、牆、樓板及屋頂等部分,依樓層位置需
有不同等級防火時效,分為半小時、一小時、二小時及三小時等四種;第七十五
條規定防火門窗分為甲、乙兩種。
Ø 用語定義─在火災旺盛期高溫燃燒時,具有抵抗高溫的隔熱性、遮焰性及穩
定性等性能之構件(或構造)材料。
Ø 功能─火災旺盛期高溫燃燒時:
(1) 可隔絕高溫的傳導,使構件背面(受熱之另一面)溫度不易超過標準,
不會因熱能輻射傳導而導致構件背面區域延燒之可能。
(2) 可阻止結構因火焰貫穿而引起受災面積擴大之危險。
(3) 在高溫加熱及外力破壞下,可避免局部破壞或裂縫,而保障構件或結構
安全。
防火原理、防火材料及建築物防火設計理念之介紹
01/02/20 10/17
Ø 使用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者。
Ø 種類(等級):
(1) 主要構造之柱、樑、牆、樓板及屋頂(依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
耐燃試驗法」規定辦理)。
ü 半小時防火時效─加熱溫度達840℃。
ü 一小時防火時效─加熱溫度達925℃。
ü 二小時防火時效─加熱溫度達1010℃。
ü 三小時防火時效─加熱溫度達1050℃。
(2) 防火門窗
ü 甲A 種防火門窗─符合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一
小時加熱試驗,且滿足隔熱性(背面溫度不超過260℃)、遮焰性及
穩定性之相關條件者。
ü 甲B 種防火門窗─符合CNS 11227 一小時加熱試驗,且滿足遮焰性
及穩定性之相關條件者。
ü 乙B 種防火門窗─符合CNS 11227 三十分鐘加熱試驗,且滿足隔熱
性(背面溫度不超過260℃)、遮焰性及穩定性之相關條件者。
ü 乙種防火門窗─符合CNS 11227 三十分鐘加熱試驗,且滿足遮焰性
及穩定性之相關條件者。







資料來源  http://www.mingtai.com.tw/life_n2_8d.asp
1. 耐燃一級材料(不燃材料)
(1) 石棉板
(2) 裝飾石棉板
(3) 紙面石膏板(Gypsum Board)
(4) 纖維石膏板
(5) 岩棉吸音板
(6) 岩棉保溫材
(7) 噴覆用岩棉
(8) 玻璃棉保溫板
(9) 玻璃棉裝飾板
(10) 彩色鍍鋅鋼板
(11) 聚氯乙烯樹脂金屬積層板
(12) 纖維矽酸鈣板
(13) 碳酸鎂板
(14) 玻璃纖維強化水泥板
(15) 鍍鋅鋼板石膏複合板
(16) 塗裝不銹鋼板
(17) 蛭石板
(18) 結晶化玻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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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耐燃,二級材料(耐火板)
(1) 石膏板類
(2) 木粒水泥板
(3) 木絲水泥板
(4) 纖維水泥板
(5) 聚氯乙烯樹脂金屬積層板
(6) 鍍鋅鋼板貼覆樹脂發泡板
(7) 玻璃棉裝飾板
(8) 礦纖絕緣板
(9) 鋁板塑膠複合板
3.耐燃三級材料(耐燃材料)
(1) 耐燃合板
(2)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板(FRP)
(3) 聚氯乙烯樹脂金屬積層板
(4) 木質水泥板
(5) 纖維絕緣板





http://www.mingtai.com.tw/life_n2_8b.asp

防火材料 > 室內裝修防火材料之法令規定
裝修材料意指建築物室內固著於結構體上,用為美觀、音響處理、熱絕緣等目的之天花板、牆壁表面材料及其組合。而裝飾材料意裝修材料以外,其他可移動或暫時固定之美化裝潢材料及生活功能用物。
1.耐燃材料
用語定義:建築物材料在火災初期受高溫時,不易著火延燒,且發熱、發煙及有毒氣體的生成量均低者。
功 能:在火災初期高溫上?可防止著火發生-可阻止火焰迅速延燒及燃燒成長R受高溫或燃燒時,不易產生濃煙及有毒氣體。
範 圍:天花板、牆壁及其它室內表面材料(不包括地坪材料)。
2. 防焰材料
用語定義: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或裝飾製品。
功 能:在微小火源狀態下?可避免引起著火;可防止擴大燃燒或自行熄滅;R燃燒時不易產生大量濃煙及有毒氣體。
範 圍:地毯、樹脂地磚、人工草皮、窗簾、布幕、壁紙、壁布、薄合板...等材料
建築法-防火(防火耐燃、防焰材料之使用管理)
建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明「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顯見「維護公共安全」是建築管理最主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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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及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因應實際需要,於84年8月立法修正通部分條文修正案,茲將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有關條文分述如次:
1.申請變更使用應附室內裝修圖說-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件:
(1)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2)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3)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2. 加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用途時之安全檢查-建築法第七十六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3. 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認,其檢查簽認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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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授權建築物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5. 舊有建築物室內裝修改善規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舊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有關改善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於84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五四號令發布「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此辦法所稱「舊有建築物」,係指民國73年11月7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耐燃材料之規劃設計
(1)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規定
目前國內有關室內裝修材料耐燃性設計的規定,大部份均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第五節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如下:
第八十八條 (內部裝修材料)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表一規定:(如附錄(一))(2)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6. 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認,其檢查簽認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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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十四款,對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的定義,說明如下: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另外,可依材料燃燒性能及檢驗方法來定義,分述如下:
(1)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2)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十分鐘)及基材試驗(二十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3)「耐燃二級材料」替代「耐火板」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對於「耐火板」,並無明確的定義,僅在第八十八條(內部裝條材料)中,以括號的方式,列舉石膏板及木絲水泥板兩項。
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耐燃二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耐燃二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性」之表面試驗(10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4)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二十五款,對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的定義,說明如下:
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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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材料燃燒性能的定義
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僅會發生微量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依材料檢驗方法的定義
耐燃材料(耐燒三級材料):應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A3113「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之表面試驗(6分鐘),並符合規定經判定合格者。
另有關建築物,構造體、材料防火時效之規定:
用語定義: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章用語定義第1條第26款。
防火時效: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耐燃之時間。
相當之防火時效規定如下:
第七十一條:(三小時防火時效)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下列規定:
(略)。
第七十二條:(二小時時火時效)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略)。
第七十三條:(一小時時火時效)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下列規定:(略)。
第七十四條:(半小時防火時效)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屋頂及非承重外牆應依下列規定:(略)。
消防法-防焰材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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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消防法第十一條,係84年7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的新增條文,其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具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2. 適用對象及範圍
依照現行現消防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材料(物品)之適用對象,主要有:?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R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而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地毯;-窗簾;R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指定者。
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所訂定之:「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共十條。對於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之「餘焰時間」、「餘燃時間」、「碳化面積」、「碳化距離」、「接焰次數」等有評細之規定。

一小時防火時效定義  資料來源  http://archdesign.pixnet.net/blog/post/36538496-%E4%BD%95%E8%AC%82%E9%98%B2%E7%81%AB%E6%99%82%E6%95%88%3F...%E4%BD%95%E8%AC%82%E8%80%90%E7%87%83%E4%B8%80%E7%B4%9A%3F................%E5%85%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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