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標準作業程序
【(民)消預防02】
壹、目的:
為加強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符合勘用狀態,達初期滅火、通報、逃生等目的,以提昇建築物本身消防安全防救能力,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消防法。
二、內政部97年5月15日台內消字第0970822076號令發布施行「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三、內政部91年7月8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036號函頒「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新建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現場勘查:
(一)苗栗縣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含所需檢附資料:設備師、士或暫代設備師、士證書、委託書。)-可為影本但須加蓋各證件大小章。
(二)建照執照影本(加蓋建築師大小章)、使用執照申請書(需含本次工商發展處掛件流水號)。
(三)苗栗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表。
(四)消防竣工圖說二份、設備測試報告書、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及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及上述資料電子檔光碟一份。
二、變更用途、室內裝修現場勘查:
(一)苗栗縣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含所需檢附資料:設備師、士或暫代設備師、士證書、委託書。)-可為影本但須加蓋各證件大小章。
(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需含本次工商發展處掛件流水號)。
(三)苗栗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表。
(四)最新使用執照影本(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五)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表。
(六)消防竣工圖說二份、設備測試報告書、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及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及上述資料電子檔光碟一份。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略。
伍、名詞解釋:
略。
陸、其他:
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消防設備師士加蓋消防技師職章)。
二、執行消防會勘時,該案建築物業主、消防設備師、士及機電技師等相關人員均需在場配合檢測。
三、消防安全設備需經內政部或國家標準局審核通過之審核認可或檢驗合格證明方可使用。
四、現場會勘除依原審圖說檢查外,如發現原審圖說遺漏之時,仍以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要求改善。
五、對於法無明文規定,且涉及消防安全上顧慮而起引爭議者,得函請內政部消防署釋疑。
六、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
七、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標準作業流程圖
作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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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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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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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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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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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勘
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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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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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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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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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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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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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單位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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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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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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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案件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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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相片資料等(線上/本局人民申請案件電腦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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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消防設備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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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公司以自然人憑證資料登入,系統會依不同權限身分產生不同的使用方式。
二、編輯場所資料功能:繕打申請場所資料(選取建物類別、登打或選取建照日期、填寫建照號碼等)。
三、消防安全設備表新增:選擇消防設備概要表填寫(選取所需要各項類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等)。
四、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一)苗栗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表。
(二)苗栗縣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含所需檢附資料:設備師、士或暫代設備師、士證書、委託書)。
(三)使用執造申請書影本(加蓋建築師大小章)(需含本次工商發展處掛件流水號)、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四)涉及消防設計等相關結構技師、發電機技師等簽證或知會單。
(五)建築、消防圖說。
(六)施工查驗合格後須交合格圖說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光碟一份(須含相關竣工資料、竣工圖電子檔、竣工相片等)。
五、輸入相關人員及建築物樓層資料。
六、輸入完畢後按下「網路掛號」按鈕,就完成線上掛號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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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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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案件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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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並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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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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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狀況顯示:由本局承辦做初步審核,查詢相關文件是否上傳系統及相關的表格是否齊全。
二、初步審核資料:相關資料及文件不符合及缺失,即通知相關人員於期限內補齊文件。
三、相關資料及文件不符及缺失,請相關人員補件,逾結案日期仍未補齊文件,通知退件辦理。
四、派發收件文號及系統分案:會審勘人員接到會審勘收發人員分發之會勘案件,即將案件登錄於收發文登記簿及電腦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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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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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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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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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審收發人員分發之會審案件交由會審人員承辦。
二、承辦人約消防設備師審查消防圖說。承辦人排定時間後(以電話或電腦告知),請相關人員、消防設備師來局內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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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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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定查驗日期,並通知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監造、裝置人會同查驗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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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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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審承辦人與消防設備師約定時間,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審查消防圖說。
二、承辦人審查會審資料說明:
(一)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
(二)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
,非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簡易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經審勘查「合格」,即請消防設備師、士彙整案件準備副本資料(副本1份及圖說光碟1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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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改善、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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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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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經審查不合格者,予以「須複審」處理。
二、對於缺失已改善者,與承辦人約定時間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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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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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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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由承辦人填寫會勘案件紀錄表予以退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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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修改竣工圖清圖藍曬,送本局加蓋驗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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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消防設備師、士及
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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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消防設備師士加蓋消防技師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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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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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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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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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現場勘查消防安全設備及審查消防圖說合格後,無相關缺失,證件、照片、附件…等均正確無誤,承辦人可逕行結案動作。
二、陳判:會勘案件經勘查合格者,由承辦人整理相關資料後陳送審核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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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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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函覆申請人(請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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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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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陳判後,請消防設備師、士彙整案件準備副本及光碟資料,並領回會勘案件核可函結案,正副本由本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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