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   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   設備安全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指導手冊 
 ※內附委託檢查申報契約書範本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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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制度篇 
問 1: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01 問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有何不同?……………01 問 3: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被處罰嗎?…………………………………02 問 4:哪些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申報頻率為何?………………………02 問 5:要如何尋找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07 問 6: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需要多少費用?……………………………………08 問 7: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常發生哪些糾紛?簽約時要注意哪些事項?……09 問 8: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有哪些?…………………………………………………09 問 9: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結果倘不合格該怎麼辦?…………………………………………10 問 10:提列「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必須在多久期限內改善完竣?…………………………10 問 11:非專用之公共設施或設備如有缺失,要提列「改善計畫書」嗎?…………………10 問 12: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11 問 13: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11 問 14:如何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報?…………………………………………11 問 15:如何確認是否完成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程序?…………………………………………12 申報文件篇 
問 16: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要檢附哪些文件?…………………………………13 問 17:何種建築物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4 問 18: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為何?………………………………………15 問 19:何謂「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何申辦?…………………………………………16 問 20:何謂「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何申辦?……………………………………16 問 21:未領「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可採用何種替代文件?……………………………17 問 22:何謂「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若無該文件如何處理?…………………………17 問 23:何謂「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申報有無簡化措施?………………………18 問 24:拍攝「現況照片」必須注意哪些事項?………………………………………………18 問 25:哪些場所申報應檢附「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19 問 26:「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應由何種專業人員簽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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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篇 
問 27:電梯大樓的樓梯間平日乏人使用,可堆放雜物嗎?…………………………………20 問 28:大型廣告招牌可以將窗戶遮擋嗎?……………………………………………………20 問 29:避難層出入口若遭人停放機車,可以檢舉告發嗎?…………………………………20 問 30:施作牆面、天花板或分間牆等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嗎?……………………21 問 31:安全梯出入口的「防火門」宜隨時保持開啟以利逃生?……………………………22 問 32:住家的陽台或窗戶外緣可加設防盜鐵窗嗎?…………………………………………22 問 33:陽台的外牆可以拆除或改造嗎?………………………………………………………23 問 34:樑柱穿孔或削鑿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嗎?………………………………23 問 35:安全梯間可以設置柵門阻止同幢住戶到屋頂平台嗎?………………………………24 問 36:何謂「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如何申請?……………………24 問 37:什麼是「社區建築師」?其服務作項目為何?………………………………………25 附錄 
附錄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委託契約書範本…………………………………27 附錄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不合格項目說明書…………………………35 附錄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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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 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 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在臺北市應向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所屬的 臺北市 建築管理處 報)。 
 
 
答: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與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係屬二事,兩者的法令依據、 主管機關、檢查項目、申報時間及專業人員資格等均不相同,茲就兩者
比較整理如下表: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 77 條、第 91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 報辦法 
消防法第 9 條、第 38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
申報作業基準 
主管機關 建築主管機關 消防主管機關 
申報義務人 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權人 
檢查人資格 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檢查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類 11 項、設備安
全類 6 項,合計 17 項 
計有滅火器、 消防栓、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等共 21 項 
申報頻率 
依用途類組分別每一、二或四年 申報一次 
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一次,甲類 以外每一年申報一次 
法 令 制 度 篇 
問 1: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問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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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 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執行停止供水 電或強制拆除」。其罰則
很重,申報人不可不慎。 
 
 
答: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依危險指標與使
用強度區分為 8 類(A至H類)23 組,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申報期間 皆 相同,規定詳見下列表: 
規模 檢查申報期間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 率 期 限 
1 
供集會、表演、社交,
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 場所。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0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集會、觀 賞、社交、 等候運輸
工具,且無 法防火區 劃之場所。 
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 之場所 
 未達 1000 ㎡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 或半封閉場所。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 商業交易,且使用人 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5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3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
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 所。 
 3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5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類 
類 
供商業交 易、陳列展
售、娛樂、
餐飲、消費 之場所。 
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 之場所。 
 
未達 500 ㎡ 每 2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0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1 
供儲存、包裝、製造、
修理工業物品,且具 公害之場所。 
 
未達 1000 ㎡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10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儲存、包
裝、製造、
修理物 品
之場所。 2 
供儲存、包裝、製造 一般物品之場所。 
 
200 ㎡以上未 達 1000 ㎡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問 3: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被處罰嗎? 
問 4:哪些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申報頻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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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檢查申報期間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 率 期 限 
3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
動休閒之場所。 
 
未達 300 ㎡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5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2 
供參觀、閱覽、會議,
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未達 500 ㎡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三層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3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
學場所。 未達三層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五層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 使用之教學場所。 未達五層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運動、休
閒、參觀、 閱覽、教學 之場所。 
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
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 之教學場所。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一 層 15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二 層 以 上 
5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 宗教信 徙 聚 會 活
動之場所。 
 
寺、廟、教堂、宗祠、
殯儀館等類似場所。 
十一層 以 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15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未達 1500 ㎡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
復健、重建、訓練(庇 護)、輔導、服務之場 所。 
 
未達 500 ㎡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00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供供學齡前兒童照護 之場所。 
 
未達 500 ㎡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 身體行 動 能力受 到健康、年 紀 或 其 他 因素影 響,需特別
照護者 之
使用場所。 
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
護場所。 
 
未達 500 ㎡ 每 4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 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 頻率高之場所。 
 
未達 500 ㎡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20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 般事務之場所。 
 
500 ㎡以上未 達 2000 ㎡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2000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類 
類 
供商談、接
洽、處理一 般 事 務 或
一 般 門
診、零售、
日 常 服 務 之場所。 
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 常服務之場所。 
 
500 ㎡以上未 達 2000 ㎡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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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 檢查申報期間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 率 期 限 
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
場所。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二 層 以 上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 8 月 31 日止 
場所。 十一層 以 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類 
宿
類 
供 特 定 人 住 宿 之 場 所。 2 
註:內政部 88 年 4 月 14 日台(88)內營字第 8872761 號函示,住宅、 集合住宅類建築物暫改成先由 15 層以上規模者開始實施。 
另外,有關各類組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摘錄「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 使用辦法」之規定如下表供參: 
類 組 使用項目舉例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 200 ㎡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
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1 
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將
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
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
舞 (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
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 遊藝場、俱樂部。 
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 
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B2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
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2.樓地板面積在 500 ㎡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B3 
1.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小吃街。 
2.樓地板面積在 300 ㎡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
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B4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 
2.旅社、旅館、賓館等。 
3 樓地板面積在 500 ㎡以上之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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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組 使用項目舉例 
C1 
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
車站房)。 
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使用動力超過 15 匹馬力或電熱超過 60 千瓦之作業廠房)、自
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 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
(水肥)處理貯存場。 
C2 
1.倉庫(倉儲場)、洗車場、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營業站)、書庫、貨物輸配所、 電信機器室(電信機房)、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 室。 
2.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 15 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 60 千瓦之作業廠房)。 
D1 
1.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
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
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
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
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 人使用之場所)。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 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 200 ㎡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
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 
2.才藝 、課後托育中心。 
1.寺(寺院)、廟(廟宇)、教堂、宗祠(家廟)、宗教設施。 
2.殯儀館、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火化場。 
F1 
1 設有 10 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 1000 ㎡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 500 ㎡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
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社區復健中心(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 3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 1.2m 或分間牆或室內
裝修材料 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F3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托嬰中心、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 
F4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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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組 使用項目舉例 
G1 
含營業廳之 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
(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 
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
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
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3.K 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 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 所)、按摩場所(未 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 所。 
2.設置病床未達 10 床之 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 1000 ㎡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 
5.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 ㎡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
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H1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 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 5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 300 ㎡或設於
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 1.2m 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
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H2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
面一層面積在 500 ㎡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 300 ㎡以下且樓梯寬度 1.2m 以
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 「網咖」屬 D1 類組 ▲ 無服務生陪侍「飲酒店」屬 B3 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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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名冊資料,可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
址:http://www.cpami.gov.tw)「營建資訊系統」之「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資訊」欄項內查詢,亦可洽詢下表所列的專業技術團體: 
 名 稱 地 址 服務電話 
1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台北市基隆路 2 段 51 號 13 樓 
(02)23773011 
2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28 號
9 樓 
(02)27455168 
3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 37 號
7 樓 
(02)8768-1118 
4 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69 之
10 號 11 樓 
(02)27788896 
5 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93 號
14 樓之 1, 
(02)23671856 
6 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 52 號
2 樓 
(02)27785698 
7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63 號
9 樓 
(02)25064127 
 
 
 
 
 
 
 
 
 
 
問 5:要如何尋找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提供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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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登載,設址在本市的專業檢查機構,目前計有
13 家,表列如下供參: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1 大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
段 72 號 7 樓之 7 02-86915851 
2 中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春路 100 號 6 樓之 10 02-25311528 
3 竣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涼州街 6 號 4
樓之 1 02-89720900 
4 全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35 之 2 號 2 樓 
02-27482225 
5 台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安和路二段
23 巷 6 號 1 樓 
02-27012371 
6 中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
段 77 號 9 樓之 4 02-27186288 
7 漢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北投區公館 路 334 巷 6 號 1 樓 
02-28923830 
8 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51 號 3 樓之 5 02-23776567 
9 興引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447 號 8 樓 
02-87732701 
10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
段 339 號 8 樓 
02-27085321 
11 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光明路 167 號
4 樓 
02-28916840 
12 國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164 號 16 樓之 3 02-27336266 
13 毓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78 號 6 樓 
02-25155847 
 
 
答:鑑於公平交易法規定,因係屬私權委託且每個個案 情況不一,所以 費額度應依建築物規模、使用用 途、專業機構或人員之信譽、專業能力、服務品質 及市場需求來決定。申報人可透過詢價、比價方式,
選擇自己認為合適、滿意的專業機構或人員委託辦 理。 
問 6: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需要多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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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於坊間許多「安檢公司」實際上只申請到一紙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未通
過內政部的認可,依法應不得從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但他們常利 用申報人對法令的不解,魚目混珠,將個案轉包給他人承做,或向個人技
師借牌,常因專業度不足而曲解法令,要求做不當的改善工程,浪費金錢。
此外,坊間亦偶有不肖業者,為了爭取改善工程施作,超低價承攬檢查業 務後,利用申報人對法令流程的生疏,肆意提列檢查缺失,要求大量改善,
再轉介或暗中謀合協力廠商,謀取不當利益,而申報人往往無從判斷事實
真偽而任人宰割,故實務執行面屢見糾紛。有鑑於此,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基於政府機關行政指導立場,並為 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特
研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委託契約範本」供參(參見附錄一,
第 27 頁,電子檔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下載)。 
 
 
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係以「建築技術規則」為據,檢查簽證項目,計
有「設備安全類」6 項及「防火避難設施類」11 項,合計 17 項,表列如下: 
1 直通樓梯 1 空調風管 
2 安全梯 2 昇降設備 
3 特別安全梯 3 緊急供電系統 
4 走廊(室內通路) 4 避雷設備 
5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5 燃氣設備 
6 防火區劃 舞 臺 
7 緊急進口 放映室 
8 裝修材料 廣告招牌燈 
9 避難層出入口 游泳池 
10 非避難層出入口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11 屋頂避難平台 
設 備 安 全 類 
6 特殊供電 
X 光機或放射
線電氣裝置 
問 7: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常發生哪些糾紛?簽約時要注意哪
些事項? 
 
問 8: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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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
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 查。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
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 但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 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
改善計畫。此外,檢查不合格之消費
場所,改善期間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
貼經專業檢查人簽署之「檢查不合格 改善事項通告」,俾供消費者辨識。 
 
 
答:考量申報場所實際改善項目多寡及難為程度等因素,主管建築機關酌情給
予 1 至 2 個月改善期限,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改善,依上開其現
再酌予增加 1 個月。倘因故無法如期改善完竣者,應由申報人以書面敘明 理由或提具相關合理證明,報請寬延改善期限。惟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展
延改善期限仍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倘逾期仍未改善完竣,主管建築機 關即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處理。 
 
 
答: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94 年 1 月 13 日北市工建字第 09451138600 號 函示,
考量「昇降設備」、「避 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 3 項設備如係公寓
大廈之共同設備,縱經檢查不合格,其後續修繕維護工作因涉及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實際執行面恐非局部樓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得以擅專,是以該 3 項設備倘經專業檢查人檢查不合格者,當責請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儘速改善,並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出具說明書
問 10:提列「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必須在多久期限內改善完竣? 
問 9: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結果倘不合格該怎麼辦? 
 
▲ 檢查不合格場所應於出入口明顯處
張貼改善事項通告 
問 11:非專用之公共設施或設備如有缺失,要提列「改善計畫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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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參見附錄二,第 35 頁),會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簽 認後,併同申報書附卷備查,免提列改善計畫。無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者,亦應詳實備註說明。 
 
 
答:依據內政部 91.10.30.台內營字第 0910081000 號函釋,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 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
補 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 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是違 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仍應主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 
 
 
答: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 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 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答: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內政部推動電子化單一窗口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 報人辦理申請案件,及規劃專業機構與人員製作電子化報告書,提昇簽證 品質,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以二維條碼或
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作業」,責令專業檢查人於受託辦理檢查申報業務
問 12: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問 13: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問 14:如何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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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應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申請檢查登記碼,實際 後將檢查結果登打
於申報作業軟體,列印申報報告書連同文件送建管處掛號,建管處以二維
條碼器感應後,所有申報資料即可自動轉入資訊系統,或是直接連接上
網,以網路傳輸申報,該處收到二維條碼申報書或網路申報書後,即可依 檢查報告書之「檢查人綜合意見」發給申報結果通知書,簡化申辦作業流
程。有關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作業,係責由專業檢查人負責操作,詳細操 作方式可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營建資訊系統」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資訊」的「建築物安全檢查電子化」欄項內查詢。 
 
 
 
 
 
 
 
 
 
 
 
 
答: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申報後,申報書經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會發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俟接獲該通知書始完成申報程序。不過,
如有檢查不合格項目提列「改善計畫書」者,申報人必須按通知書所載的
「改善期限」自行改善完竣,並於改善後重新申報。 
問 15:如何確認是否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程序? 
 
 
▲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提供網路申報作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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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應將檢查結果製作「檢查 報告書」,並視申報場所個案情形實際需要,檢同下表所列相關文件向主 管建築機關申報: 
 文件名稱 說 明 備 註 
1 申報書 
2 檢(複)查報告書 
3 檢查紀錄 圖 
格式可於內政部營建署或臺北市建築
管理處網站下載,由專業檢查機構或人 員操作處理,並依申報場所現況檢查記
錄簽證。 
 
4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9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領得使用執照之
建築物,申報人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辦理。 
請參閱「問 20;
第 16 頁」 
5 使用執照影本 
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查詢列
印;無使用執照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 文件替代。 
可直接於電腦查
詢列印 
6 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 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有
效期限 3 個月。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證明文件 
申報人另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辦理。 
請參閱「問 17;
第 14 頁」 
8 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
報告 
申報人另依「電業法」第 75 條之 1 規
定辦理。 
無制式格式 
9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申報人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 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請參閱「問 19;
第 16 頁」 
10 改善計畫書 
經檢查不 格項目,由專業檢查人提具
改善計畫書,由申報人於限期內自行改
善。 
請參閱「問 10;
第 10 頁」 
11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 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
形檢查紀錄表 
申報人另依「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 設置暫行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請參閱「問 25;
第 19 頁」 
12 
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影
本 
由專業檢查人提供,須在有效期限內。 
請參閱「問 5;
第 7 頁」 
13 檢查機構認可證影本 
由專業機構提供,須在有效期限內(執
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免檢附)。 
請參閱「問 5;
第 7 頁」 
14 現況照片 
由專業檢查人拍攝,能清楚呈現受檢場 所各項檢查簽證項目為原則 
請參閱「問 24;
第 18 頁」 
申 報 文 件 篇 
問 16: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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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今天,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件遭民眾求償 案例屢見
不鮮,雙方往往在法律訴訟上花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對商家而言,不僅
要負擔高額的 償費用,而且企業形象與商譽受損,若能將這些成本轉嫁
到保險上,商家即可避免這些風險,消費者也不必擔心得不到賠償。因此,
臺北市政府特訂頒「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
法」,強制消費場所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 保險,
藉以轉嫁風險。依該辦法規定,表列 13 種建築物應常時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類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 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 
觀眾席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
(場)、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 
2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觀光
(視聽)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
(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 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
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
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
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 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 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
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 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
用品零售場所。 
4 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 
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及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
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
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 
5 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 所。 
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招待所。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 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
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
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老人文康中心、室
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
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問 17:何種建築物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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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7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 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 、課後托育中心。 
8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
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 機構。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
復健、重建、訓練、輔導、
服務之場所。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智(聰、明)
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10 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 機構、托嬰中心。 
1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 老人福利機構之 列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服務 機構。 
12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之場所。 
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 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
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 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儲存石油廠庫、天
然氣加壓站。 
13 其他 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 
 
 
答:依臺北市政府 95 年 5 月 2 日府法三字第 09577674400 號令發布「臺北市 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 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最低最 保險金額
規定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其屬前述「類序 1」之電影
院,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 2」、「類序 3」及「類 序 5」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 3000 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但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
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 400 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其屬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
地面)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 3800 萬元。其屬前述「類序 1」
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 2」、「類序 3」
及「類序 5」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 6400 萬元。 
問 18: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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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
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昇降設備管理人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授權管 理之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
養,保持性能正常。管理人應於使用許
可證期限屆滿 30 日前自行或委託保養之
專業廠商向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 年度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 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許可證有效
期限為 1 年,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年度安
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期補辦手
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停止昇降設備之使用。目前臺北市政府委託內政部 指定之檢查機構,計有表列 6 家: 
號序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1 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臺北市寶清街 21 之 1 號 11 樓 02-27686066 
2 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
協會 
臺北市建國北路 2 段 99 號 2 樓
之 3 02-25152779 
3 臺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臺北市羅斯福路 2 段 91 號 8 樓 02-28273132 
4 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 臺北市汀州路 2 段 2 號 3 樓 02-23649277 
5 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 707 號 07-23315202 
6 中華民國起重升降機具協
會 臺北市博愛路 154 號 5 樓 02-23880159 
 
 
答: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俟領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室內裝修
問 20:何謂「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何申辦? 
問 19:何謂「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何申辦?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 為一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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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明」始完成申辦程序。違反規定者,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 規定,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 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再者,所謂「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
高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
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
黏貼及擺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有室內裝修行為,均應依法申請審查許
可,方為適法。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室內裝修管理,凡 95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
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現場如有室內裝修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均
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者,內部裝修縱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 合格,仍應提列改善計畫限期補辦手續。 
 
 
答: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得以「合法房
屋證明文件」替代使用執照。該文件除「合法房屋證明」外,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得以下列其中一種文件替代:(1)拓建
道路合法房屋整建證明(2)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3)完納稅捐證明(4)
戶 遷入證明(5)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答:依「電業法」第 75 條之 1 規定,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 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
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即依電業法規定,由
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或電氣技術人員檢驗之報告,該報告並無固定之 格式。至申報場所倘無「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專業檢查人仍應就法
令規定之「設備安全類」檢查簽證項目詳實檢查。 
問 21:未領「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可採用何種替代文件? 
問 22:何謂「電氣技術人員檢驗報告」?若無該文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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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以「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有效期限 3 個月)」擇一檢附。但基於簡
政便民考量,公寓大廈管 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該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時,得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替代,免
另檢附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答: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現況 照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每一檢查簽證項目,均需逐項拍
攝 況彩色照片,並應註明拍攝 位置或敘述拍攝內容,並呈現拍
攝日期。 
(二)必須檢附每位專業檢查人親赴現
場檢查之照片 1 張以上,該照片
必須能清楚辨識背景為受檢場
所。 
(三)受檢場所如有設置「常時關閉式
防火門」者,該防火門之照片應
呈現以文字標示「常時關閉式防
火門」字樣。 
(四)經檢查不合格提列改善計畫之場
所,應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經專業 檢查人簽署之檢查不合格改善通告,拍照後附卷備查。 
 
 
 
答:依「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 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凡溫泉浴室、營
問 25:哪些場所申報應檢附「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
查紀錄表」? 
 
問 23:何謂「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申報有無簡化措施? 
問 24:拍攝「現況照片」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於其
門扇或門樘上標示警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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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性浴室(含三溫暖、公共浴室)、觀光旅館、旅館、室內游泳池、健身房、
健身休閒中心、瘦身美容業、室內體育場、醫院、療養院、1000 平方公
尺以上之診所、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等公共營業場
所,若設有鍋爐設備者,其鍋爐房應設置完善的通風設備,且相鄰活動空
間必須裝設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營業場所負責人並應委託「專
業人員」每年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簽證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即「臺北
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參見附錄三,第 36 頁)留存於場所內,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並於申報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時,附卷備查。營業場所負責人如違反上開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處罰。 
 
 
 
 
 
 
 
 
 
 
 
 
 
答:依「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 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上開專業人員係
指依法開(執)業的建築師、電機、機械、冷凍空調技師及消防設備師,或 參加市政府舉辦之講習訓練測驗合格的相關執業技師。 
問 26:「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應由何種
專業人員簽證? 
 
 
 
▲ 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者,應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查鍋爐房之通風設備及一氧 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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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電梯大樓的樓梯間不可以堆放雜物!雖然住戶平
時習慣使用電梯上下出入,較少使用樓梯,但樓
梯才是發生火災時或其他天然、人為災害時之逃
生避難動線,切不可堆放任何雜物,畢竟堆放雜
物除了妨礙逃生避難外,通常也易因疏於管理而
成為起火源,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答:建築物面臨街道的外牆面窗戶,不
僅具有通風、採光功能,更是消防 人員救災的「緊急進口」,斷不能
擅自設 廣告物予以封閉或阻
塞。另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
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大型廣告
物應委託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
照,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並應依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 法之規定辦理。 
 
 
答:由於以往都計及建管法令對於建築物附設機車停 空間之規範長期忽略,
致使大量機車行駛、停放於騎樓及避難層出入口,外加近來機車縱火案件
頻傳,避難層出入口停放之機車更危及住戶居家的安全。鑑於先進國家之
管 理 維 護 篇 
問 27:電梯大樓的樓梯間平日乏人使用,可堆放雜物嗎? 
 
問 28:大型廣告招牌可以將窗戶遮擋嗎? 
 
▲ 廣告招牌不得封閉、阻礙建築物之緊
急進口或替代性窗戶 
問 29:避難層出入口若遭人停放機車,可以檢舉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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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劃理念均以人本為優先首 要考量,為打造人性化之都市空
間,本市自 88 年底逐步推動機車
退出騎樓措施,並於 行道更新時 檢討於設施帶設 機車停 彎,藉
以提供合理之機車停 空間, 以
適當區隔設施與管理手段,期能整
頓改善機車停放秩序。至於避難層
出入口若遭人停放機車,民眾可以
向臺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檢舉
告發,服務專線:0800022622、
0800231709。 
 
 
答: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物(含樓高 6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施作牆面、天花板或分間牆
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均須申請審
查許可,並於施工完竣後申請「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但基於簡政便
民考量,供住宅 用之建築物或
10 樓以下面積未達 300 平方公
尺、11 樓以上樓層面積未達 100 平方公尺室內裝修,得委託具有
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查核
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
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 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
送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資訊請參考臺北市建築管 理處網站「室內裝修專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 機車切勿停放於避難層出入口,以免
發生人為縱火時影響逃生及救災 
問 30:施作牆面、天花板或分間牆等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嗎?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
許可,並採用防火材料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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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防火門略有「常時關閉式」及「常時
開放式」2 種,分敘如下: 
(一)屬「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者, 平時即應保持關閉,且免用鑰
匙即可開啟、不得裝設門止,
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
之裝置,一般多用於集合住宅
等非商業用途場所。 
(二)屬「常時開放式防火門」者,因其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
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故其平時
為開啟方式;一般多用於百貨公司、地下街等商業場所。 
 
 
答: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 9 點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
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空率在 70%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
其淨深未超過 50 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
並未上鎖者,免予查報。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 完成之防盜窗應依前項
規定設置有效開口,違反者查報拆
除。至「有效開口」之規定如下: 
(一)10 層以下樓層為淨高 120 公
分以上、淨寬 75 公分以上或
內切直徑 100 公分以上之開
口或圓孔。 
(二)11 層以上樓層為淨高及淨寬
各為 50 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問 31:安全梯出入口的「防火門」宜隨時保持開啟以利逃生嗎? 
問 32:住家的陽台或窗戶外緣可加設防盜鐵窗嗎? 
 
▲ 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 外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尺寸及透空
率均應符合規定,並留設「有效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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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澈底整頓市容觀瞻,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
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
除。 
 
 
答:部分住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擅自拆除連接陽台之
外牆,不僅違章擴增容積,而且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的外牆構造,甚至嚴重
影響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是為
法令所不許。又「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8 條規定:「公寓大廈
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 不 屬 專 有 部 分 之 防 空 避 難 設
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
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
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
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該住戶 並應於 1 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答:樑柱穿孔或削鑿可能危及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必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審查許可,除了提具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鑑定報
問 33:陽台的外牆可以拆除或改造嗎? 
 
▲ 擅自拆除連接陽台之外牆(陽台外推)
已構成違章建築行為 
問 34:樑柱穿孔或削鑿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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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書及設計圖說外,變更構造倘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並應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 同意或檢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答:安全梯不僅是逃生避難動線,而且安全梯及屋頂平台之產權非屬私人專 有,而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故頂層住戶不得擅自設 柵門阻止同 幢住戶到屋頂平台。再者,「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
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 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
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
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反上開規
定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
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同條例第 49 條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答:為鼓勵本市 6 層以上集合住宅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加強建築物之公共
安全管理維護、增進公寓大廈住戶之整體榮譽與社會認同,市政府府特推
動「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制度。公寓大廈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即可申請: 
(一)領有市政府核准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者。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其委託專業檢查 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符合規定,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者。 
(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定期委
問 35:住戶可在安全梯間加設柵門阻止同幢住戶到屋頂平台嗎? 
 
▲ 安全梯間擅自設置柵門違 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 
問 36:何謂「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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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檢修,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向當地消防機
關辦理申報。 
(四)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
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
定,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維
護,並定期向檢查機構申請 年度安全檢查,領有「昇降 設備使用許可證」。 
(五)整幢公寓大廈安全梯(特別
安全梯)之常時關閉式防火 門, 樘或門扇均有清楚標
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
文字。 
相關申請書表,請參見「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市民亦可直接洽請「社
區建築師」出具「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憑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核
發「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 
 
 
答:「社區建築師」不僅是合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渠等經臺北市政府甄選並
講習訓練合格,可說是建築物使用管理的專科建築師,具有服務社區的熱
忱,願意指導協助市民解決日常建築物使用管理方面所遭 之問題。「社
區建築師」的服務工作項目,略有下列幾項(請參見「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網站「社區建築師」專區): 
(一) 提供建築法令的專業諮詢。 
(二) 協助市民申辦相關建管證件或輔導違規人補 手續(申請室內裝修
審查許可/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小型補習
班及社福機構立案/申請戶數變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寄存違建修繕登記/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無障礙設施改善/申
請建築物外牆修繕/其他等)。 
 
▲ 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公共安全管理標章 
問 37:什麼是「社區建築師」?其服務工作項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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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協助建管法令宣導。 
(四) 建築環境美化與騎樓整平提議(辦理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之 提案/社區市街騎樓整平之推動規劃)。 
(五) 公寓大廈管 維護之服務(協助辦理新建 築物相關設施設備之功
能檢測與點交工作/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擔任公
寓大廈建築物管理維護之專業顧問)。 
 
 
 
 
 
 
 
 
 
 
 
 
 
 
 
 
 
 
 
 
 
 
室內裝修審查 騎樓整平 
 
無障礙設施改善 
 
既存違建修繕 
 
市招美化更置 
 
建物外牆修繕 
▲ 社區建築師是建築物使用管理的專科建築師,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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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委託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期間至少為 3 日)。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 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委託標的物概要 
受檢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名稱 
 
(市招: ) 
受檢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地址 
 
現 況 用 途 使用類組 
樓 層 別 第 層,共 層 樓地板面積 約 ㎡ 
備 註 
(除外部分) 
 
 
第 二 條 契約標的範圍: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防
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之檢查、簽證。 
□集合住宅建築物,應檢查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等 4 項。 
□非集合住宅建築物,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 避難平台、緊急進口等 11 項。 
(二)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
備等 6 項。 
二、乙方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製作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
(一式四份),代甲方以二維條碼、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報作業,並列印申報書及檢查報
告書連同現況照片及其他應檢附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送件。(其中二份向主管建築 機關申報,另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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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檢查結果判定不合格認應改善時,提列必要之改善計畫書,並提供改善方式之建議
與諮詢。 
四、申報結果倘經主管建築機關書面審查不合規定通知補正時,乙方於補正後送請複審;或
甲方依前款改善計畫改善完竣後,乙方重新辦理申報。 
第 三 條 履約期限 
一、期限:乙方應自本契約簽約日起 個日曆天內(即 年 月 日前)
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本契約標的之檢查及簽證。 
(二)製作完成檢查報告書、申報書及其他申報所需之書表資料(例如:圖說、證明文件…
等)。 
(三)送請甲方用印後,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經甲方同意或有本
條第四項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而有辦理契約變更之需要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 協議增減之。 
四、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契約全部或一部必須停止履行,於必要時,乙方得
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五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之方式向甲方請求展延履約期限: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甲方變更或增加履約內容。 
(四)甲方有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應提供之必要文件資料延遲交付,或有同條第三項不合 格項目之改善情事及其他應辦事項未於協議之期間 完成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而無礙於本契約目的之達成者。 
第 四 條 契約報酬與付款方式 
一、本契約之報酬總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 
二、前項報酬包含依本契約所必須之檢查、簽證及申報,及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
設備及其他必要費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增加報
酬。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增加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付款方式(請就下列 3 種方式擇一勾選): 
□乙方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檢查報告書,並彙整甲方提供之相關文件向主管建築機
關申報,俟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申報結果通知書」後,甲方應自收受該通知書之日起 
日 內 以 現 金 、 現 金 匯 款 或 支 票 ( 票 期 日 內 ) 方 式 給 付 契 約 總 價 新 臺 幣 .元整(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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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付款:甲方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以現金、現金匯款或支票(票期 日
內)方式給付總價金額 50%,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 
(二)第二次付款:乙方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並彙整甲方 提供之相關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經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申報結果通知書」
後,甲方應自收受該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以現金、現金匯款或支票(票期 
日內)方式給付 50%尾款,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 
□(一)第一次付款:甲方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以現金、現金匯款或支票(票期 日
內)方式給付總價金額 30%,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 
(二)第二次付款:乙方於本契約約定之期限內完成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並彙整甲方 提供之相關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後,檢具送件收執憑證向甲方請款,甲方於 
日內以現金、現金匯款或支票(票期 日內)方式給付總價金額 50%,計新
臺幣 。元整(含稅)。 
(三)第三次付款:經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申報結果通知書」後,甲方應自收受該通知
書之日起 日內以現金、現金匯款或支票(票期 日內)方式給付 20% 尾款,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 
三、本案申報結果,倘經主管建築機關書面審查不合格通知補正,屬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者, 乙方應無條件且無償於法定期間 補正完竣,並送請複審。如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 甲方應於法定期間 補正完竣,由乙方送請複審免計報酬。但若逾越補正期限,乙方送
請複審時,甲方應另給付本契約報酬總金額 20%之費用予乙方。 
四、本案檢查簽證結果如有缺失,提列「改善計畫書」辦理申報,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報備 並限期改善,甲方如於法定期間內改善完竣者,乙方代為辦理申報作業免計報酬。但若
逾越改善期限,乙方代為辦理申報作業時,甲方應另給付乙方報酬,報酬金額由雙方另 定之,但其金額最高不得逾本契約報酬總金額 30%。 
第 五 條 委託人之協力義務 
一、為使本契約之委託辦理事項順遂進行,乙方得就個案實際需要,請甲方於簽約次日起 
個日曆天內據實提供下列勾選之必要文件資料(標註※符號者,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原核准圖說(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公寓大廈申報得以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影本替代)。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證明影本(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
施辦法」規定辦理)。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室內裝修材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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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全類(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等)之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影
本。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影本。 
□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紀錄影本。 
□門牌整編證明影本。 
□申報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資料。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影本。 
□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前款所稱之「必要文件資料」,係指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法令明定應檢附之
文件,甲方始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其餘勾選文件僅係甲方於能力所及範圍內表示得提供 乙方參考,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時提供而片面主張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三、甲方應依雙方議定之時程與進度配合 場檢查作業。倘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有之共
用設施或設備,或因檢查作業必須進入其他住戶專有部分時,甲方應妥適協助乙方溝通
受檢事宜。 
四、乙方檢查結果發現缺失,且屬可立即改善事項者(如安全梯之防火門加設栓鎖、逃生避
難動線堆置雜物等),甲方不得要求提列改善計畫,並應於 3 日內改善完竣,俾由乙方拍
照存證。乙方檢查結果發現其他缺失,甲方若擬俟改善完竣後再行申報,應自乙方告知
缺失事項之次日起 3 日內向乙方表明改善意願,並俟改善完竣後再通知乙方繼續履約,
有關 善之期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五、乙方依本契約第二條完成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等相關文件提出於甲方後,甲方應即 日內簽章,交付乙方辦理後續送件作業。 
四、契約標的物倘經乙方檢查不合格提列「改善計畫書」辦理申報者,甲方應就不合格項目 於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改善期限內改善,如無改善意願或無法改善,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 六 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履約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履約標的物之檢查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二、乙方於履約標的物之檢查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立即採取適當之
防 措施。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意外發生時,乙方應立即採取搶救、修復等必要之措施。 
三、乙方履約中,甲方如發現乙方履約有違反本契約或未盡周延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
改善或提供意見。倘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於上開期限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
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解除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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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品質保證
一、乙方應擔保具備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專業機構或人員」資格,並指派所屬領
有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之人員親赴契約標的物進行現
場檢查,檢查 並確實具備執行本契約所需之專業知能與資格。 
二、契約標的物若經乙方檢查結果認有缺失,應依法提列「改善計畫書」,其改善項目與改善
方式應確有必要且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乙方所屬具該項目簽證資格之專業檢查人簽證。 
第 八 條 違約金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三條之期限內完成第二條甲方委託辦理事項者,每逾一日按契約總價扣罰
千分之五之違約金,至本契約報酬全部扣完為止。 
第 九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二、契約之變更,非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三、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
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債務不履行之效果 
一、乙方尚未完成本契約標的之工作前,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乙方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標的之工作逾本契約之履約期限者,甲方得以書面向 乙方請求減少報酬、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或解除契約及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
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 
(一)未經甲方同意而將本契約移轉第三人。 
(二)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三)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四)申報結果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其原因係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卻未於主管建築 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五)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者。 
第十一條 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檢查簽證結果,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複查認有簽證內容不實且經限期改善重新申報時,
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辦理本契約第二條所約定事項。 
二、如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辦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重新辦理者,甲方得解除契約、請求減少
報酬,或委任其他第三人辦理,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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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報酬之扣抵 乙方依本契約如須給付甲方違約金、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溢領之報
酬及減少履約事項所減省之報酬等,甲方得自本契約約定報酬之總金額中抵扣。 
第十三條 爭議事件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
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請甲方所在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協調。 
(二)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
為其仲裁處所。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消費者保護事件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乙雙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
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之處理 
一、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 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應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
方保證對其所屬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 作,與其所屬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二、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他人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 權時,其相關之權益概由乙方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保密之義務 
一、乙方對於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甲方因委託本契約而提供之文件、圖說及相關
資訊,應盡保密義務。如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將本契 約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 
二、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有違 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契約之當然終止 
本契約因乙方死亡、破產或其他非因過失不能完成本契約標的之工作時,即為終止。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八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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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請詳為填載) 
 立約人 
甲方 
負責人(或法定代 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或法定代 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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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申報人(甲方)得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 30 日以內之契約審閱期。 
(一)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供 30 日以內合理
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效。
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委託契約之審閱,3 日應屬合理之期限,但申報人要求更長時,亦應同意
之。 
(二)專業機構或人員(乙方)宜準備簽收簿,供甲方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甲方 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請申報人考量法定申報期限等因素,儘速詳閱( 議 3 日內)契約範例後,斟酌契約審閱期間,以 免貽誤申報期限及影響公共安全公益,致受罰而損及權益。 
二、本契約範本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行政 導立場所研擬,謹供參考。本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實質之契約自由,雙方仍得針對個案狀況協議增刪修改,專業機構或人員不得以
本契約內容為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但契約條款內容,仍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申報人委託檢查簽證之標的物範圍,不得刻意排除違規擴大使用或擅自增建之違章建築範圍。 
(二)契約條款不得約定專業機構或人員倘經主管建築機關查獲簽證內容不實情事,罰鍰由申報人負擔,
或得有條件免除、減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受檢標的物如有檢查不合格項目之改善,申報人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指定之廠商進行
改善工程。 
(四)契約條款不得違 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違 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申報人之約定。 
三、甲方與乙方之契約內容,不以見諸書面者為限。 
依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消 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更規定,該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契約之內容,其 放映字幕、
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1 項並規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
載 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 方式,
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故凡是經雙方達成協議之內容,
無論是否納入契約或是否作成書面,依誠信原則,屬雙方應共同遵守。 
四、本契約所稱之「申報結果通知書」,係指專業機構或人員之檢查簽證結果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後,經該
機關審查結果准予報備,核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甲方接獲該
「申報結果通知書」後,無論主管建築機關是否限期改善再行申報,甲方均應給付乙方本契約所約定
之尾款報酬。 
備註:本契約範本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建物安全/地震專區」之
「建物使用管理」欄項內下載電子檔或列印,歡迎使用。(網站網址:
http://www.dba.tcg.gov.tw/newweb/htm/mai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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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安全類」不合格項目說明書 
 本機構(人)受託辦理本市 建築
物(場所名稱: ) 年度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案經檢查結果,計有「 」、「 」
等 項不合格,因屬公寓大廈之共用設施,業已責請管理委員會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修繕維護事宜,預計 年 月 日
前改善完竣,敬請 備查。 
此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專業機構: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 
 
 管理組織: (簽章) 
 主任委員: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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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場所 名稱 
 
檢查 日期 
年 月 日 
場所 地址 
臺北市 區 
料 
所 
場所電話 
 
負責人 
姓 名 
 
鍋爐房
樓層別 
第 層;共 層 
檢查空間 
檢討項
目 
檢查簽證內容 
(表列□欄項內容經檢查合格打”ˇ”,不合格打”×”) 
檢查判定 
(ˇ選) 
備 
□ 鍋爐房設有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其開口有效面積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80 條第5 款規定,毋須設置機械排風設備。
(檢附開口檢討說明書) 
□ 鍋爐房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 
□排風機設備性能良好可正常運轉。 
□排風機未啟動,鍋爐無法開啟。(或開啟鍋爐時可自動啟動排風
機)。 
□排風機停止運轉時可自動關閉鍋爐。 
□鍋爐房通風換氣量檢討符合規定。 
1.鍋爐房面積: m2;高度: m。 
2.鍋爐數量:共 具。 
3.鍋爐排氣平均風速: m/S。 
4.排風管斷面積: ㎝ 2。 
5.總排氣風量: m3/H。 
6.每平方公尺通風量: m3/H。(≧30m3/H) 
7.每小時換氣次數: 次。(≧6 次) 
※第 6、7 項其中任一項超過規定值者判定為合格。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鍋 爐 房 
備 
動 
□ 設有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 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之功能正常。 
□可顯示現場一氧化碳之正確濃度(濃度偵測值如有偏差應送請
設備廠商校正)。 
□設有蜂鳴器,本體鳴叫音量距離1m 處測得85dB 以上。 
□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 
□測試鍵及復歸鍵(Test/Reset)功能正常。 
□有設置警示燈於鍋爐房外。 
□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 UL/KHK 或 100ppm 以上)
即能自動切斷鍋爐之連動。 
□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 UL/KHK 或 100ppm 以上)
即能自動啟動排風設備。 
□有移報中控室或受信總機。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容 
間 
備 
動 
□ 設有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 
□ 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之功能正常。 
□現場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發報標準值(符合 UL/KHK 或 100ppm 以
上)時,可移報受信總機或聯網鳴叫。(濃度偵測值如有偏差應
送請設備廠商校正)。 
□設有蜂鳴器,本體鳴叫音量距離1m 處測得85dB 以上 
□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 
□測試鍵及復歸鍵(Test/Reset)功能正常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計畫 
姓 名 (簽章) 
開(執)業 
證書字號 
 
簽 證 人 
事 務 所 名 稱 
 
開( 執) 業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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